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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6)云刑更1452-1453号

2016-05-09 15:49:26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昆监减字第  

罪犯王洪君,男,回族,初中文化,197837出生,原户籍所在地云南寻甸县。因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2011)昆刑三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合并前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洪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122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 该犯于2012316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职业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洪君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昆监减字第  

罪犯马功连,男,回族,小学文化,19691010出生,原户籍所在地云南宜良县。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2012)昆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马功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48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 该犯于201331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职业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功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