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6)云刑更1454号至1464号
2016-05-04 15:21:4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楚狱提减字第382号
罪犯杨仕啟,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属病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五次,被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仕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楚狱提减字第383号
罪犯赤黑拉鬼,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属病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四次,被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赤黑拉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楚狱提减字第384号
罪犯苦古只,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累犯且属首次减刑。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四次,被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苦古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楚狱提减字第385号
罪犯张涛,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五次,被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楚狱提减字第386号
罪犯郑日哈,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属病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日哈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楚狱提减字第387号
罪犯吉伙友吉,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属病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伙友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楚狱提减字第388号
罪犯洛比日格,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病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洛比日格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楚狱提减字第389号
罪犯熊三旺保,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病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三旺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楚狱提减字第390号
罪犯阿胜舍初,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病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胜舍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楚狱提减字第391号
罪犯阿来拉黑,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病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来拉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楚狱提减字第392号
罪犯苏明军,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累犯且属首次减刑。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六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明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