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6)云刑更1426号至1451号
2016-04-27 11:27:01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14号
罪犯何荣强,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荣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荣强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0一六年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15号
罪犯李文相,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文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4年2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主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相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0一六年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16号
罪犯吴昊昊,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昊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该犯系主犯、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昊昊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0一六年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17号
罪犯李义国,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义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该犯系主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义国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0一六年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18号
罪犯阿凉次冲,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凉次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凉次冲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0一六年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19号
罪犯祁卫东,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祁卫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祁卫东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0一六年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20号
罪犯乃保成拉,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乃保成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4年2月至2016年1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乃保成拉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0一六年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21号
罪犯杨明林,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明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明林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0一六年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22号
罪犯郑德勇,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郑德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该犯系累犯,在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德勇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0一六年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12号
罪犯章小红,男,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罪犯章小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连续获记2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章小红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0一六年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13号
罪犯阿玉开,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玉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连续获记2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玉开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0一六年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23号
罪犯朱正舒,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正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3年9月至2016年2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该犯系数罪并罚犯,十年以上暴力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正舒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0一六年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24号
罪犯邓贵发,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贵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4年2月至2016年1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该犯系主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贵发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0一六年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25号
罪犯梁明兴,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梁明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3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系主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明兴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0一六年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26号
罪犯余文兴,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余文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4年3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3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文兴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0一六年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27号
罪犯刘剑,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4年2月至2016年2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警告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剑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0一六年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28号
罪犯罗老二,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老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4年2月至2016年2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老二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0一六年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29号
罪犯付作武,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付作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4年2月至2016年2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作武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0一六年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30号
罪犯杨荣习,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荣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4年3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3个表扬。系老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荣习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0一六年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31号
罪犯穆庭良,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穆庭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被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穆庭良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0一六年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32号
罪犯田见国,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田见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4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见国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0一六年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33号
罪犯杨天军,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天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3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该犯系主犯、 十年以上暴力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天军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0一六年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34号
罪犯李昌富,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昌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14年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系老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昌富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0一六年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35号
罪犯高森成,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高森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14年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系老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森成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0一六年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36号
罪犯开四青,男,傈僳族,1976年10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福贡县,文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开四青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37号
罪犯此付恒,男,怒族,1952年3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福贡县,文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此付恒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