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6)云刑更1173号至1182号
2016-04-26 10:05:36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五狱减字第 号
罪犯俄的使拉,男,1988-1-21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以2013年昆刑三初字第003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至止,于2013年11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俄的使拉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五狱减字第 号
罪犯杨忠凯,男,1956-7-5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红甸乡茂克村十组,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以(2012)昆刑三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3年08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忠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董华江,男,1975-11-19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因非法持有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10日以(2011)昆刑三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76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至止,于2013-09-04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华江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五狱减字第 号
罪犯刘小鹏,男,1988-9-5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以(2012)昆刑一初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3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至止,于2013年07月2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小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五狱减字第 号
罪犯王万谷,男,1980-5-25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以(2013)昆刑三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至止,于2013-08-28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万谷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五狱减字第 号
罪犯岩依拉,男,1962-1-4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以(2012)昆刑三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843-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至止,于2013年12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依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五狱减字第 号
罪犯朱绍友,男,1991-7-9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以(2012)昆刑一初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3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至止,于2013年07月25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绍友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 )云五狱减字第 号
罪犯曹宗树,男,1985-1-20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马边县,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以(2013)昆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99482元,刑期自至止,于2013年12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宗树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五狱减字第 号
罪犯梁应四,男,1974-05-06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以(2012)昆刑三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梁应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15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12-24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应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五狱减字第 号
罪犯岩罕叫,男,1985年4月5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以(2012)昆刑三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84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