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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6)云刑更1081号至1091号

2016-04-08 16:21:28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1

罪犯冯志永,男,19861125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镇红庙社区山脚村4组。2013729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德刑三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志永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1216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冯志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312月至201510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主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志永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2

罪犯黄安定,男,1985928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广西乐业县人,家住广西乐业县新化镇中合村百芒屯003号。20131114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安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1218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安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312月至20159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该犯系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安定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11083

罪犯金永杰,男,19771127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马王村福禄地8组。2013122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永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1227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金永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312月至20159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该犯系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永杰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4

罪犯吴云,男,1982618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家住贵州省纳雍县老凹坝乡平寨村五组。2013314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云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126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312月至201512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云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5

罪犯彭兴龙,男,199362出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施甸县人,家住云南省施甸县甸阳镇蒋家寨村大寨子二组010号。2013929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兴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19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兴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41月至201510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兴龙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6

罪犯杨光辉,男,198332出生,白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河图镇河上村委会河上二村4组。2013528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德刑三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光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1216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光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312月至20159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辉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7

罪犯马石批,男,1978829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雷波县人,家住四川省雷波县莫红乡九口村友里组14号。2013122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石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1218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石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312月至20159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石批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8

罪犯戚发后,男,1982125出生,回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鲁甸县人,家住云南省鲁甸县桃源乡拖姑村八社30号。201352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戚发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1227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戚发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312月至201511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戚发后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9

罪犯王正国,男,1980310出生,汉族,文盲,云南省镇康县人,家住云南省镇康县勐捧镇包包寨村下包包组。20131129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正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1227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正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312月至20155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国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10

罪犯吴胜伟,男,198765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锦屏县人,家住贵州省锦屏县偶里乡寨先村三组。2013929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胜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19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胜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41月至201511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胜伟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11

罪犯赵王胜,男,1969418出生,白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剑川县人,家住云南省剑川县老君山镇新生村委会西山村25号。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州中院于20121214作出(2012)云怒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王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原审被告人杨红军、赵王胜分别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1029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6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维持对被告人杨红军、赵王胜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核准原判。于2013126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472交付云南省保山监狱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王胜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