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6)云刑更1081号至1091号
2016-04-08 16:21:28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1号
罪犯冯志永,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冯志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主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志永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2号
罪犯黄安定,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安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该犯系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安定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11083号
罪犯金永杰,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金永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该犯系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永杰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4号
罪犯吴云,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云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5号
罪犯彭兴龙,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兴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兴龙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6号
罪犯杨光辉,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光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辉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7号
罪犯马石批,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石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石批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8号
罪犯戚发后,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戚发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戚发后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9号
罪犯王正国,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正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国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10号
罪犯吴胜伟,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胜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胜伟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11 号
罪犯赵王胜,男,
云南省怒江州中院于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王胜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