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院公告

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2)云刑更438-439号

2022-05-07 17:32:33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昆狱减字第1998号  
罪犯李帅兵,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2次,期内月均消费 元,账户余额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帅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332号  
罪犯郑发周,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1日作出(2019)云31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发周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郑发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01日作出(2019)云刑终62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郑发周撤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4.18元,账户余额112.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发周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