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院公告

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2)云刑更399-437号

2022-05-05 17:30:05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昆狱减字第1979号  
罪犯晏云,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云06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晏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晏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1日作出(2019)云刑终5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1.79元,账户余额5153.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晏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玉狱减字第1142号  
罪犯陈海,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3日作出(2019)云04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云刑终6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于2019年8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9年8月2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1年8月1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未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1年5月27日由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此处请勿编辑  
罪犯张宏权,男,199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陇川县人,中等专科肄业,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04日作出(2019)云01刑初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宏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云刑核5092078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死缓2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宏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嵩狱减字第769号  
罪犯段均涛,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云01刑初5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均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段均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09日作出(2019)云刑终4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19年5月31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2.53元,账户余额420.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均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19号  
罪犯李幼院,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31日作出(2019)云05刑初3号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幼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08日作出(2019)云刑核4167034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满,期间无故意犯罪。
       期内月均消费153.64元,账户余额1537.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幼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玉狱减字第1153号  
罪犯康有文,男,1994年1月10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云25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有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康有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云刑终176号刑事判决,维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25刑初字121号中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有文故意杀人罪的定罪和抢劫罪的定罪量刑;撤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25刑初字121号中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有文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有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有文限制减刑。于2019年1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9年9月18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1年9月 17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罚金2000元未履行;限制减刑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有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玉狱减字第1129号  
罪犯刀树彬,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云04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刀树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刀树彬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云刑终79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刀树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于2019年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9年9月17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1年9月16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1005元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1日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刀树彬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玉狱减字第1130号  
罪犯李富洪,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2019)云04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富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富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9)云刑终78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富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于2019年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9年9月19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1年9月18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9661.25元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9日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富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玉狱减字第1132号  
罪犯徐明清,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云08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明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云刑核36143775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于2019年8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能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9年7月30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1年7月29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明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玉狱减字第1135号  
罪犯赵炳忠,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云25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炳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赵炳忠限制减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云刑核83857020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于2019年9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能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9年7月12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1年7月11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炳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玉狱减字第1143号  
罪犯谢文锋,男,1998年7月10日出生,壮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9)云08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谢文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谢文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云刑终86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文锋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于2019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9年9月11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1年9月10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文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玉狱减字第1133号  
罪犯李小东,曾用名李二,男,1988年3月8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江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云04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小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云刑终7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9年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能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9年9月17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1年9月16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44号  
罪犯韩其峰,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中等专科肄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05日作出(2018)云05刑初187号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其峰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韩其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18日作出(2019)云刑终2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韩其峰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其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一监减字第444号  
罪犯薛娟,女,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01日作出(2019)云28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9日作出(2019)云刑终92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3次,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累计余分588.32分,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9年9月24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一监减字第949号
罪犯孙兰英,女,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云28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兰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孙兰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11日作出(2019)云刑终4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3次,2021年07月累计余分88.79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兰英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一监减字第440号  
罪犯蔡忠慧,女,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关岭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6年01月19日作出(2005)昆铁中刑初字第5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忠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于2006年03月02日作出(2006)云高刑复字第126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粤01刑初4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忠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30日作出(2019)粤刑核33006875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3次,2021年05月至2021年08月余分478.64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以(2019)粤01执494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9年8月19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忠慧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一监减字第443号  
罪犯杨予湘,女,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云01刑初5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予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予湘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30日作出(2019)云刑终7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3次,2021年08月至2021年09月余分109.25分。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9年9月6日,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予湘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玉狱减字第1147号  
罪犯艾京嘎,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云08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京嘎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艾京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云刑终3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艾京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于2020年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9年7月9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1年7月 8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京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一监减字第948号  
罪犯郭丽仙,女,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5日作出(2019)云05刑初97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郭丽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云刑终9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3次,2021年07月至2021年10月累计余分405.28分。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9年10月29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丽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宜狱减字第657号  
罪犯钱泰,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曲中刑初字第2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钱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2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钱泰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2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3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39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5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2人连带民赔5万元判决前已履行3万元余2万元未履行,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6.42元,账户余额8099.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1月12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此处请勿编辑  
罪犯周良兵,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03月09日作出(2004)昆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良兵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周良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2日以(2004)云高刑终字第93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06年07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3084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2008年09月10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昆刑执字第1563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0年03月22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昆刑执字第369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1年09月10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昆刑执字第1651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2年12月31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昆刑执字第3161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3年12月31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昆刑执字第2459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5年02月25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昆刑执字第227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6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1刑更656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06年7月5日至2016年12月4日止。服刑期间自首有漏罪未判。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2日作出(2017)冀04刑初4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周良兵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与前罪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进行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21元,账户余额165.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良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周良兵原减去的刑期予以确认;对周良兵前罪无期徒刑生效之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予以扣减。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宜狱减字第658号  
罪犯唐天祥,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华坪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5月25日作出(2011)丽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天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5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唐天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8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天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06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01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70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3年12月至2021年01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5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73.09元,账户余额3184.55元;2015年08月18日因不服从管理教育,抗拒改造被处以禁闭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天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1月12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宜狱减字第653号  
罪犯陈文军,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18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13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22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12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15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1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74.68元,账户余额9020.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1月12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宜狱减字第654号  
罪犯白鹏飞,男,1985年1月4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开远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8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鹏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白鹏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7日作出(2017)云刑终2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1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2021年06月23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4执11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期内月均消费128.53元,账户余额76.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鹏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1月12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玉狱减字第1138号  
罪犯周利云,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2018)云04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利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利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云刑终4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7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1年8月3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利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玉狱减字第1137号  
罪犯张海姐,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元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云25刑初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海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海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2018)云刑终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3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5000元,余人民币35000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海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玉狱减字第1127号  
罪犯郑培明,男,195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开远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7)云25刑初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郑培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于2018年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民事赔偿50000元已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培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玉狱减字第1125号  
罪犯张东骋,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易门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云04刑初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东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95294.3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东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云刑终9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1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民事赔偿195294.3元未执行,首次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东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玉狱减字第1131号  
罪犯白自成,男,195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云25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自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8年1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能服从劳动安排,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自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玉狱减字第1146号  
罪犯李芳有,男,199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8日作出(2018)云04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芳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8年5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专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芳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玉狱减字第1123号  
罪犯葛志鸿,男,199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通海县人,高中二年级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云04刑初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志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2607.50元。宣判后,被告人葛志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云刑终14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附带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2607.5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葛志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玉狱减字第1124号  
罪犯郑开有,男,194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通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5日作出(2017)云04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开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7年10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开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玉狱减字第1128号  
罪犯者飘,男,1973年8月1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2018)云04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者飘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者飘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2018)云刑终94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10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5次,罚金人民币50000元执行7970元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4日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者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宜狱减字第652号  
罪犯火补子初,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5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火补子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86号裁定,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5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7.25元,账户余额1246.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火补子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1月12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宜狱减字第660号  
罪犯纳马友黑,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金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13日作出(2018)云09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纳马友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1年01月获记表扬4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9.04元,账户余额911.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纳马友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2年01月12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玉狱减字第1126号  
罪犯方承应,男,199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中肄业,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云04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方承应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5月16日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承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玉狱减字第1155号  
罪犯于德奎,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云04刑初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德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于德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9)云刑终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4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于德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524号  
罪犯杨大荣,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6日作出(2017)云31刑初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大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3.61元,账户余额188.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大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