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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2)云刑更383-398号

2022-04-18 17:27:18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13号  
罪犯谭伟,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定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云05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谭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26日作出(2019)云刑终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现死缓二年考验期已满,在死缓执行期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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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11号  
罪犯梁小恒,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云05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小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梁小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12日作出(2019)云刑终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已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期内月均消费118.70元,账户余额482.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小恒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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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12号  
罪犯周志文,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志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王永国、石春华、吴忠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7)云刑终13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已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期内月均消费64.58元,账户余额139.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志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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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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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9号  
罪犯雷建华,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云05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建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雷建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29日作出(2019)云刑终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0.11元,账户余额733.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建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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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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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5号  
罪犯金鹏飞,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12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66号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鹏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云刑终421号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9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两年满期,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鹏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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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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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6号  
罪犯杨长元,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云05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长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长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云刑终13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两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长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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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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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3号  
罪犯李小兴,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20日作出(2018)云05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王文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7日作出(2018)云刑终1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2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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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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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8号  
罪犯朱斯旭,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15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斯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朱斯旭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云刑终3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已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期内月均消费186.21元,账户余额1748.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斯旭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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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1号  
罪犯杨世飞,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6日作出(2018)云05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世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世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云刑终4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1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5.22元,账户余额1245.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世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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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2号  
罪犯干相,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陇川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云05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干相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干相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云刑终12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满,期间无故意犯罪,期内月均消费209.55元,账户余额5929.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干相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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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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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7号  
罪犯曩小有,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梁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云05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曩小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曩小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云刑终12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两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曩小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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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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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10号  
罪犯段玉庭,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01日作出(2018)云05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玉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30日作出(2019)云刑核3803684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已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期内月均消费200.46元,账户余额3.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玉庭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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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0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509号  
罪犯杨平,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民族不详,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4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22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4.38元,账户余额133.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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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518号  
罪犯伊相,男,1973年09月12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24日作出(2017)云28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伊相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2.56元,账户余额264.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伊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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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526号  
罪犯岩对,男,1985年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18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云刑更6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刑二复87768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60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0.92元,账户余额174.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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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515号  
罪犯鲍岩保,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8日作出(2017)云28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鲍岩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4.43元,账户余额100.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鲍岩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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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