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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2)云刑更339-367号

2022-04-11 17:23:38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27号  
罪犯曹大,男,1988年7月7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25日作出(2019)云05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被告人曹大及其同案熊永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9日作出(2019)云刑终4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大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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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20号  
罪犯王鑫,男,199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井陉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31日作出(2018)云05刑初2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09日作出(2019)云刑终4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鑫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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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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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4号  
罪犯颜颜,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6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被告人颜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5日作出(2018)云刑终4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上诉人颜颜限制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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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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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15号  
罪犯杨虎,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云05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12万元)。宣判后,本案被告人杨虎及其同案李浩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8日作出(2019)云刑终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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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17号  
罪犯黎涛,男,199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云05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被告人黎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0日作出(2019)云刑终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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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33号  
罪犯蒲亨东,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8日作出(2019)云05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蒲亨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被告人蒲亨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5日作出(2019)云刑终5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蒲亨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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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24号  
罪犯张旭升,男,199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8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旭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2019)云刑核8192811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旭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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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28号  
罪犯郭明建,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25日作出(2019)云05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明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被告人郭明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2日作出(2019)云刑终4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明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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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14号  
罪犯刘新磊,男,199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黄骅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云05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新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2019)云刑核3537483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新磊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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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16号  
罪犯李峻传,男,199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31日作出(2018)云05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峻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被告人李峻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1日作出(2019)云刑终3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两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峻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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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32号  
罪犯彭煜翔,男,199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化州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25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煜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被告人彭煜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18日作出(2019)云刑终4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煜翔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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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25号  
罪犯陈绍华,男,1999年6月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8)云05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绍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死缓考验期自2019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已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绍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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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18号  
罪犯卢光旺,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云05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光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2019)云刑核7798262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光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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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23号  
罪犯彭畹生,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25日作出(2018)云05刑初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畹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被告人彭畹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30日作出(2019)云刑终4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畹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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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22号  
罪犯万久星,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8日作出(2017)云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久星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万久星不服,提出上诉。万久星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7)云刑终1253号准许撤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5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现死缓两年考验期已满,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久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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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保狱减字第21号  
罪犯周三新,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8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三新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三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7)云刑终12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5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现死缓两年考验期已满,在死缓执行期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三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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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未提字第133号  
罪犯若泰,男,1999年9月2日出生,回族,文盲,国籍不明(以上情况属自报)现在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4日作出(2017)云05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若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7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99.94元,账户余额261.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若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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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1年10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291号  
罪犯登莱,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回族,国籍不明,缅文八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2日作出(2016)云31刑初3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登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7.43元,账户余额111.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登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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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520号  
罪犯岩涛,男,1993年1月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9日作出(2017)云刑终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9.64元,账户余额72.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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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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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501号  
罪犯艾块,男,1993年11月27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缅文十三级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30日作出(2017)云09刑初3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块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9.96元,账户余额174.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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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511号  
罪犯郭票,男,1991年6月24日出生,缅族,缅甸国籍,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1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83.15元,账户余额592.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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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513号  
罪犯老强,男,1972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老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6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7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60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7.84元,账户余额164.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老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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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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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503号  
罪犯南温国,男,1993年12月10日出生,回族,国籍不明,缅文九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15日作出(2017)云31刑初字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南温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6.89元,账户余额48.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南温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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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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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504号  
罪犯陈陆嘎,男,1994年8月23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31日作出(2017)云28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陆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陆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1日作出(2017)云刑终7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1.80元,账户余额136.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陆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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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499号  
罪犯张玉兵,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30日作出(2017)云09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4.40元,账户余额641.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玉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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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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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510号  
罪犯李志华,男,1998年11月7日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云08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0.32元,账户余额231.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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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516号  
罪犯岩相,男,1998年11月8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7日作出(2017)云28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相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7.46元,账户余额92.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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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512号  
罪犯陈有明,男,1980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8日作出(2016)云31刑初4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有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5.22元,账户余额269.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有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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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523号  
罪犯鲍艾班,男,1992年9月18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化不详,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4日作出(2016)云09刑初5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鲍艾班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5.53元,账户余额306.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鲍艾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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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