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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2)云刑更286-338号

2022-04-06 17:21:14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689号  
罪犯王华峰,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学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9年03月08日作出(2019)云71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华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体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3日作出(2019)云刑核86456800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并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1年01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华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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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679号  
罪犯王帮海,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云29刑初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帮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7日作出(2019)云刑核724385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帮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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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1357号  
罪犯王清云,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云71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清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清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22日作出(2019)云刑终2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清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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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1358号  
罪犯雷腊仁,男,1957年出生,景颇族,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03日作出(2019)云29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腊仁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8日作出(2019)云刑核2576316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腊仁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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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506号  
罪犯若温,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回族,国籍不明,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若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若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21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8.61元,账户余额92.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若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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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507号  
罪犯弄昂,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缅文十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德刑三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弄昂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弄昂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20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7.01元,账户余额192.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弄昂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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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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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508号  
罪犯李德军,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军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德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军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21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0.52元,账户余额93.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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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300号  
罪犯马金龙,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1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金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3.31元,账户余额440.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金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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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1351号  
罪犯詹兴刚,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新疆石河子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云09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兴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詹兴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31日作出(2017)云刑终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0.00元,账户余额547.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詹兴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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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1371号  
罪犯刀云忠,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4日作出(2017)云09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刀云忠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6.38元,账户余额1011.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刀云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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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1369号  
罪犯李秦军,男,199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7日作出(2017)云09刑初3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秦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0.27元,账户余额4.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秦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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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1372号  
罪犯吉木日聪,男,1997年4月1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31日作出(2017)云29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木日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4次。2020年11月26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29执458号裁定,终结对本案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62.58元,账户余额1028.43元;该犯于2020年07月16日因与同改打架被处以禁闭处分,并降为严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木日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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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690号  
罪犯马小飞,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回族,宁夏同心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2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小飞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9.70元,账户余额408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小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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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1370号  
罪犯石贵荣,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3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贵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石贵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5日作出(2017)云刑终8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4.58元,账户余额95.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贵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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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326号  
罪犯大嘎,男,1999年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云28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大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大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07日作出(2019)云刑终4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0.72元,账户余额129.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大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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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323号  
罪犯李伟,男,2000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肄业,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云09刑初3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8日作出(2019)云刑核4514208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50元,账户余额129.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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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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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327号  
罪犯杨恭,男,1993年10月17日出生,苗族,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16日作出(2019)云28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恭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14日作出(2019)云刑终7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4.98元,账户余额114.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恭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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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330号  
罪犯艾鸟,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5日作出(2018)云09刑初5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31日作出(2019)云刑核3650917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5.22元,账户余额141.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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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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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325号  
罪犯张世尉,男,1997年12月23日出生,民族不详,国籍不明,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11日作出(2017)云09刑初4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世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2日作出(2019)云刑终5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4.38元,账户余额1234.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世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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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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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324号  
罪犯貌温盛,男,1994年1月4日出生,汉族,缅甸国籍,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3日作出(2018)云31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貌温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31日作出(2019)云刑核8397826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1.70元,账户余额391.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貌温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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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322号  
罪犯蒋孝雄,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云31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孝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13日作出(2019)云刑核7559659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6.50元,账户余额754.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孝雄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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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334号  
罪犯貌诺杉,男,199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缅文九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1日作出(2019)云31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貌诺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8日作出(2019)云刑核713490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0.48元,账户余额234.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貌诺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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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333号  
罪犯李光顺,男,1958年7月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04日作出(2016)云09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光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光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1日作出(2017)云刑终7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0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3.80元,账户余额7050.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光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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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329号  
罪犯罗鑫海,男,1998年3月1日出生,苗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16日作出(2019)云28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鑫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鑫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14日作出(2019)云刑终7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0.68元,账户余额430.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鑫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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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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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336号  
罪犯俄对,男,1989年1月1日出生,佤族,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云08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俄对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18日作出(2019)云刑终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2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57元,账户余额100.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俄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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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331号  
罪犯阿波,男,1995年5月19日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5日作出(2019)云28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波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1.81元,账户余额202.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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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335号  
罪犯王明满,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云31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明满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05日作出(2019)云刑终27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9.61元,账户余额865.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明满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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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328号  
罪犯艾不了,男,1993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29日作出(2018)云09刑初5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不了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艾不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18日作出(2019)云刑终6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7.33元,账户余额88.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不了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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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省六提字第54号  
罪犯甲,男,出生日期不详,国籍身份不明,现在云南省第六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1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甲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2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59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2月至2021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3.97元,账户余额125.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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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六监狱
                                  2021年10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319号  
罪犯杨新卫,男,199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缅甸国籍,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3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新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6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9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62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1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3.89元,账户余额501.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新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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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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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311号  
罪犯尼少,男,1999年1月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31日作出(2017)云08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尼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1.13元,账户余额939.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尼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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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292号  
罪犯岩团,男,1989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6日作出(2017)云08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05日作出(2017)云刑终6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8.71元,账户余额97.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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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321号  
罪犯余虎,男,1987年1月2日出生,傈僳族,缅甸国籍,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3日作出(2014)德刑三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余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6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4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5.41元,账户余额37.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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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297号  
罪犯李四,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拉祜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2日作出(2016)云08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1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9.45元,账户余额65.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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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省六提字第55号  
罪犯貌诶,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回族,文盲,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六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貌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1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8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7.57元,账户余额23.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貌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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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0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285号  
罪犯阿大,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1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3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3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2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7.70元,账户余额49.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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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315号  
罪犯老六,男,199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9日作出(2017)云09刑初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老六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8.05元,账户余额896.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老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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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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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521号  
罪犯岩文,男,1990年1月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9日作出(2017)云23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9.79元,账户余额534.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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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522号  
罪犯黑三,男,1986年9月4日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2日作出(2017)云28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黑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01日作出(2017)云刑终8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0.60元,账户余额676.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黑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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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525号  
罪犯闫苍,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第3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43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59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5.06元,账户余额121.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闫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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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500号  
罪犯岩比,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4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21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2.27元,账户余额110.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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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312号  
罪犯罗振军,男,199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2日作出(2016)云28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振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0.49元,账户余额2571.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振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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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287号  
罪犯杨隆切,男,1985年5月7日出生,勐宛族,缅甸国籍,缅文四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9日作出(2014)德刑三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隆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9003.44元。宣判后,被告人杨隆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6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3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3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4.73元,账户余额34.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隆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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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省六提字第56号  
罪犯桌乃伍,男,1998年1月1日出生,回族,文盲,国籍不明(以上情况属自报),现在云南省第六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5日作出(2017)云09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桌乃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21日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一监狱执行刑罚,于2018年11月21日调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六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7次,期内月均消费79.62元,账户余额592.88元。
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桌乃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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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0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301号  
罪犯杨永明,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8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永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6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5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6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4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3月至2021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3.00元,账户余额539.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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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283号  
罪犯杨老能,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民族不详,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0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老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3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3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2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3.55元,账户余额539.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老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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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313号  
罪犯祈老平,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祈老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祈老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8日作出(2017)云刑终3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3.70元,账户余额118.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祈老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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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505号  
罪犯李家强,男,199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5日作出(2017)云29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家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4.52元,账户余额167.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家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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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284号  
罪犯藏包孔龙,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克钦族,国籍不明,缅文六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9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藏包孔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6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3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29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4.93元,账户余额56.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藏包孔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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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303号  
罪犯岩应,男,1991年2月8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应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6.60元,账户余额45.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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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314号  
罪犯岩腊,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5.79元,账户余额104.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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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316号  
罪犯李三腾,男,1995年6月30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化程度不详,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4日作出(2016)云09刑初5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三腾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0.93元,账户余额118.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三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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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286号  
罪犯唐二,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爱伲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5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二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唐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云刑终1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二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0.64元,账户余额63.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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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