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2)云刑更241-266号
2022-03-25 17:17:59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昆狱减字第2000号
罪犯白朝庚,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15日作出(2019)云01刑初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朝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844.00元。宣判后,被告人白朝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云刑终119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朝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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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昆狱减字第1997号
罪犯吕仕友,男,199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2次,期内月均消费 元,账户余额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仕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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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嵩狱减字第771号
罪犯白文鸣,男,195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27日作出(2018)云01刑初2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文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9452.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6日作出(2019)云刑核126556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28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09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89元,账户余额248.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文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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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昆狱减字第2001号
罪犯方恩雄,男,199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4日作出(2019)云01刑初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恩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756.68元。宣判后,被告人方恩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08日作出(2019)云刑终10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恩雄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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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嵩狱减字第779号
罪犯王朝林,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以被告人王朝林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云南省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云71刑更286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朝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5月18日止)、其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云06刑初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朝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云南省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王朝林的假释裁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云刑核2414519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9年4月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04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0年11月获记表扬3次,余523.93分。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9.14元,账户余额3737.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朝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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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嵩狱减字第782号
罪犯李才果,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云06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才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才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9日作出(2019)云刑终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9年4月16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0年11月获记表扬3次,余481.72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6.57元,账户余额2108.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才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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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嵩狱减字第765号
罪犯向敬君,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云06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敬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04日作出(2019)云刑核228356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9年5月6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1年01月获记表扬3次,余418.21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9.97元,账户余额2107.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敬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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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嵩狱减字第783号
罪犯杨孝富,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绥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08日作出(2018)云06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孝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2日作出(2019)云刑核6699012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9年4月16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0年11月获记表扬3次,余519.83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9.77元,账户余额1801.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孝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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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嵩狱减字第775号
罪犯孙如键,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学本科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云25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如键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孙如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08日作出(2019)云刑终3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3次,余436.03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9.28元,账户余额312.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如键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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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嵩狱减字第784号
罪犯桂俊青,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7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桂俊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5年06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期内月均消费279.62元,账户余额13661.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桂俊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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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嵩狱减字第776号
罪犯邓成磊,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云01刑初6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成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成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2日作出(2017)云刑终4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4.85元,账户余额3934.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成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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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嵩狱减字第767号
罪犯周建明,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07日作出(2018)云01刑初4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建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162.41元,账户余额1308.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建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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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嵩狱减字第773号
罪犯冯小平,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小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冯小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95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05月04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7次,期内月均消费231.51元,账户余额1929.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小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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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未提字第132号
罪犯王德宏,男,200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6日作出(2017)云06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德宏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7次;期内月均消费149.58元,账户余额2792.60元。
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财产刑的执行程序;被判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德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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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1年10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538号
罪犯卖克,男,1997年3月2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22日作出(2019)云28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卖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卖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019)云刑终10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30元,账户余额72.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卖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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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529号
罪犯李成军,男,199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09日作出(2018)云09刑初6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成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5日作出(2019)云刑核9743351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8.30元,账户余额146.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成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541号
罪犯李文华,男,1968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15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文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3日作出(2019)云刑终9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5.45元,账户余额141.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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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535号
罪犯楼新强,男,199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17日作出(2019)云31刑初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楼新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7844.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2日作出(2019)云刑核500865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2.54元,账户余额371.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楼新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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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528号
罪犯钦茂明,男,1990年出生,若开族,国籍不明,缅文四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15日作出(2019)云31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钦茂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18日作出(2019)云刑核7083306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44.88元,账户余额91.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钦茂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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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536号
罪犯岩团翁,男,1999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08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团翁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13日作出(2019)云刑核2706150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2.67元,账户余额65.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团翁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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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530号
罪犯岩康,男,2000年10月9日出生,佤族,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08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康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2日作出(2019)云刑核9788790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2.42元,账户余额84.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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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533号
罪犯岩尼,男,1987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08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尼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2日作出(2019)云刑核9788790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4.61元,账户余额218.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尼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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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63号
罪犯埃埃内,女,1973年8月4日出生,缅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7日作出(2019)云05刑初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埃埃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5日作出(2019)云刑核6399859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22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埃埃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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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542号
罪犯杨再强,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苗族,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31日作出(2018)云05刑初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再强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云刑终47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0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67元,账户余额90.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再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539号
罪犯杨关龙,男,199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4日作出(2019)云05刑初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关龙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云刑终9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0.70元,账户余额1247.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关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540号
罪犯陈得从,男,1994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4日作出(2019)云05刑初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得从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云刑终9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1.64元,账户余额950.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得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2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