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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2)云刑更235-240号

2022-03-22 17:16:55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1373号  
罪犯邓雨,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云01刑初5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4日作出(2019)云刑终3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雨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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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1353号  
罪犯蓟伟,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30日作出(2018)云01刑初8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蓟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蓟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24日作出(2019)云刑终7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蓟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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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1375号  
罪犯李华方,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2018)云71刑初2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华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华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云刑终4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9月至2021年3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华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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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1356号  
罪犯曹峻,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学专科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2日作出(2017)云09刑初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峻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41.85元,账户余额3970.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峻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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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1354号  
罪犯白艳祥,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22日作出(2018)云29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艳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10.38元,账户余额725.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艳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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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1365号  
罪犯王丽军,男,1995年4月3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凤庆县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云09刑初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丽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3日作出(2018)云刑核55112480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6次,2020年10月9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终结(2020)云09执252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57.60元,账户余额19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丽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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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