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2)云刑更229-234号
2022-03-18 17:15:28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1374号
罪犯董国恩,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云29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国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董国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云刑终6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国恩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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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1363号
罪犯普燕科,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05日作出(2018)云01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燕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27日作出(2019)云刑核94180130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元,账户余额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燕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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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1368号
罪犯马军煌,男,199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7日作出(2017)云09刑初3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军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7次。2021年6月22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终结(2021)云09执76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71.80元,账户余额41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军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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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1359号
罪犯王梦生,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2日作出(2017)云09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梦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云刑终10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6次。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年30日以(2021)云09执167号执行裁定书对本院(2017)云09刑初105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判处没收王梦生个人全部财产刑终结执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876.15元;期内月均消费78.55元,账户余额361.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梦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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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1366号
罪犯李德光,男,1981年9月3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2017)云09刑初3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6.60元,账户余额55.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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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1367号
罪犯周兆国,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0日作出(2017)云05刑初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兆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5.90元,账户余额315.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兆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