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2)云刑更228号
2022-03-16 17:11:26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661号
罪犯吴洪东,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8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洪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34015.58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8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16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40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0.50元,账户余额1840.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洪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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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