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2)云刑更201-219号
2022-03-03 17:08:45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688号
罪犯李魁,男,199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云29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31日作出(2019)云刑核3968315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魁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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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687号
罪犯陈智帝,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云29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智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智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6日作出(2019)云刑终2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智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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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667号
罪犯沈黎崩,男,199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7日作出(2018)云29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黎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原判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06日作出(2019)云刑核3762857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3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黎崩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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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669号
罪犯刘勇,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8日作出(2016)云09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云刑终14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1.00元,账户余额824.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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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696号
罪犯胡四,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07日作出(2017)云09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99.00元,账户余额294.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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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嵩狱减字第404号
罪犯赵庆全,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庆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赵庆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2日作出(2017)云刑更611号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7年7月12日送达。
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服刑期间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庆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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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1年09月09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665号
罪犯张小旺,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9日作出(2016)云09刑初2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小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6719.7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小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8日作出(2017)云刑终3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86.00元,账户余额13.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小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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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676号
罪犯周明聪,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云29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明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4次,2020年6月23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0)云29执105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61.50元,账户余额17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明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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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674号
罪犯徐老兴,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4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老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告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12日作出(2017)云刑终8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0年11月获记表扬5次。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9执26号结案通知书“执行到位标的:17616.07元,已按规定全部上缴国库,徐老兴没收财产一案以执行完毕结案”。期内月均消费157.02元,账户余额1734.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老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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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666号
罪犯肖三杆,男,1992年3月5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1日作出(2017)云09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三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6.30元,账户余额3515.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三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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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695号
罪犯莫留兴,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4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留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9日作出(2016)云刑终82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莫留兴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5.00元,账户余额291.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莫留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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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692号
罪犯甘正权,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26日作出(2018)云刑初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正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2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4次,2020年5月26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发裁定,终结(2020)云29执122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90.60元,账户余额379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甘正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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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697号
罪犯谢永发,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白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7日作出(2017)云09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永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4.00元,账户余额534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永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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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691号
罪犯杨天波,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4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天波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天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云刑终90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杨天波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0年11月获记表扬5次,2021年4月19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裁定书,终结(2021)云09执81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35.30元,账户余额17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天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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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662号
罪犯陈仕平,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21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仕平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仕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7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4064.54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4064.54元;期内月均消费172.02元,账户余额708.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仕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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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