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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2)云刑更133-186号

2022-02-23 17:03:24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199号  
罪犯阿布力克木.阿巴白克尔,男,1982年2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皮山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布力克木.阿巴白克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布力克木.阿巴白克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6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92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96.14元,账户余额16977.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布力克木.阿巴白克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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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元狱减字第577号  
罪犯许绍杰,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绍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许绍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云刑终6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许绍杰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获记表扬4次,2019年3月14日记过一次,2019年4月至2021年6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98元,账户余额8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绍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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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1年11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61号  
罪犯茉茉,女,1981年6月13日出生,缅族,国籍不明,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7日作出(2019)云05刑初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茉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5日作出(2019)云刑核6399859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22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茉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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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62号  
罪犯密木二,女,1973年6月11日出生,傈僳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1日作出(2019)云31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密木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密木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0日作出(2019)云刑终5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10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密木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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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64号  
罪犯杜丹丹特,女,1967年1月1日出生,缅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7日作出(2019)云05刑初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丹丹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5日作出(2019)云刑核6399859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22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丹丹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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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66号  
罪犯杜丁莫凯,女,1976年1月7日出生,回族,国籍不明,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7日作出(2019)云05刑初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丁莫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5日作出(2019)云刑核6399859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22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丁莫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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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5号  
罪犯阿香,女,1991年8月10日出生,苗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3日作出(2017)云03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刑期自2017年9月15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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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0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3号  
罪犯依六,女,1986年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6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依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依六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2月15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0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9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刑期自2017年5月16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3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依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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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0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1号  
罪犯罗洁,女,1993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03日作出(2017)云03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7年08月05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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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5号  
罪犯杨咪妹,女,199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4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咪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7年9月15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咪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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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0号  
罪犯李乔妹,女,1979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1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乔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7年9月5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乔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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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0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4号  
罪犯杨小梅,女,1994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03日作出(2017)云03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小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7年08月05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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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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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8号  
罪犯张双梅,女,199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14日作出(2017)云28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双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7年9月1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双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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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0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8号  
罪犯黎氏贤,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京族,越南国籍,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1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氏贤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黎氏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30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12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8次,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7月3日严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氏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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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7号  
罪犯罗菊芬,女,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06日作出(2016)云31刑初355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菊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2日作出(2017)云刑终7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08月31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菊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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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6号  
罪犯罗月月,女,199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2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月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7年07月21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月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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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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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81号  
罪犯李海,男,1985年6月8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0日作出(2018)云25刑初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云刑终13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53.62元,账户余额546.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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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675号  
罪犯孟祥国,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白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7日作出(2018)云29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祥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孟祥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9日作出(2019)云刑终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0年11月获记表扬3次,2020年7月23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0)云29执102号案件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孟祥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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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101号  
罪犯李自周,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4日作出(2018)云25刑初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自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云刑核5962806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94.53元,账户余额130.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自周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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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65号  
罪犯魏远英,女,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麻栗坡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远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184元。宣判后,被告人魏远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19日作出(2019)云刑终841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184元;对被告人魏远英限制减刑。刑期自2019年10月25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限制减刑罪犯,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远英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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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元狱减字第578号  
罪犯王六,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云08刑初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9452元((2018)云08执6号裁定终结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王六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2月至2021年6月获记表扬7次。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首次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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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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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1年11月18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元狱减字第581号  
犯岩郎,男,1992年8月9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云08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6)云刑终15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岩郎能够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6月至2021年2月获记表扬7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无期徒刑首次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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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18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元狱减字第576号  
罪犯张建,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云08刑初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张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云刑终6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张建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月至2021年5月获记表扬7次,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首次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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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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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1年11月1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668号  
罪犯杨冬,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2日作出(2017)云09刑初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冬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0.00元,账户余额21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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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179号  
罪犯娜腊,女,1969年10月20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娜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娜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0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08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78.12元,账户余额213.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娜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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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元狱减字第579号  
罪犯王朝兵,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云08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朝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宣判后,被告人王朝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云刑终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王朝兵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8月至2021年6月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朝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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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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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1年11月18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元狱减字第575号  
罪犯彭光华,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云08刑初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光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4475.13元(已履行)。宣判后,被告人彭光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云刑终8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彭光华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2月至2021年6月获记表扬7次,系累犯首次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光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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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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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1年11月18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元狱减字第582号  
罪犯刘福友,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云08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福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刘福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云刑终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刘福友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7月至2021年2月获记表扬7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无期徒刑首次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福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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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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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1年11月18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元狱减字第583号  
罪犯李国兵,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云25刑初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云刑终8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李国兵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5月获记表扬7次;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首次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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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1年11月18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元狱减字第580号  
罪犯王育青,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玉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云08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育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云刑终6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王育青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5月至2021年4月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育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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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1年11月1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671号  
罪犯杨光永,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1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光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2231.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1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62元,账户余额80.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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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663号  
罪犯郭正荣,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4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正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12日作出(2017)云刑终8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0年11月获记表扬5次,2021年3月18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1)云09执27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83.05元,账户余额24.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正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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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673号  
罪犯田金龙,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云09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金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60.35元,账户余额1319.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金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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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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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664号  
罪犯余春彬,男,1994年2月4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3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春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3.68元,账户余额398.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春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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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677号  
罪犯范泽龙,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17日作出(2016)云05刑初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泽龙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范泽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7日作出(2017)云刑终3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4.60元,账户余额941.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泽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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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672号  
罪犯刘春华,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云09刑初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春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138631.25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春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云刑终12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记表扬7次,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日作出(2018)云0921执159号执行裁定书,已终止履行本次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138631.25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5.99元,账户余额1535.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春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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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182号  
罪犯陈梦黎,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梦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梦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09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33.01元,账户余额2067.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梦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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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127号  
罪犯岩光龙,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06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光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光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4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58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岩光龙的定罪量刑,对被告人岩光龙的死刑判决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并发回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1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58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光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51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34.84元,账户余额1239.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光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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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188号  
罪犯张福光,男,1991年12月3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石屏县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8日作出(2018)云25刑初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福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福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6日作出(2018)云刑终6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4次,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31.70元,账户余额1341.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福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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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三女监减字第947号  
罪犯肖芬,女,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5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201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88.75元,账户余额1668.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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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10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三女监减字第698号  
罪犯陆霞,女,1978年10月13日出生,壮族,云南省西畴县人,初级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德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1年01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0.49元,账户余额313.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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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10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6号  
罪犯吴燕,女,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0日作出(2016)云01刑初4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9日作出(2017)云刑终8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2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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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三女监减字第952号  
罪犯朱湘群,女,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25日作出(2018)云09刑初3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湘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4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9600.00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96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24.28元,账户余额2153.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湘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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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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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10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三女监减字第949号  
罪犯刘自云,女,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峨眉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4日作出(2017)云07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自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自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09日作出(2017)云刑终6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入监前有吸毒史;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8.17元,账户余额112.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自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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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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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10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三女监减字第704号  
罪犯李希凤,女,1981年2月9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08日作出(2018)云31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希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4次,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终结该犯财产执执行,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1.19元,账户余额716.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希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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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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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10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三女监减字第950号  
罪犯杨菊芳,女,1962年2月8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剑川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09日作出(2016)云23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菊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菊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4日作出(2016)云刑终13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要求参加劳动改造,但劳动能力一般,2017年08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1.07元,账户余额1358.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菊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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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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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10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三女监减字第946号  
罪犯李金晓,女,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6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2018年05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6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52.66元,账户余额2382.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晓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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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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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10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三女监减字第705号  
罪犯蔡艳萍,女,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艳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蔡艳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6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48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1年2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4.48元,账户余额1434.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艳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10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678号  
罪犯向辉,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1日作出(2017)云05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辉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向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14日作出(2017)云刑终5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7.36元,账户余额59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2号  
罪犯黄林芬,女,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1日作出(2015)德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林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22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8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林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6号  
罪犯柯香君,女,199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伊春市人,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云01刑初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香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7年12月20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其中本次考核期内2020年1月10日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柯香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龙狱减-高字第98号  
罪犯金光琴,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09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光琴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卜云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6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92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90.75元,账户余额3186.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光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01月11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三女监减字第948号  
罪犯杨东燕,女,1981年9月24日出生,彝族,新疆石河子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2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东燕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东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63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2018年02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27.60元,账户余额4634.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东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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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10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9号  
罪犯哈妮柯孜·库尔斑,女,1992年5月16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喀什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5日作出(2014)德刑三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哈妮柯孜·库尔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哈妮柯孜·库尔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24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04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8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8次,2017年11月30日至2018年2月28日严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哈妮柯孜·库尔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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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