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6)云刑更769号至802号
2016-03-17 10:38:55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30号
罪犯白东,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白东系主犯,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白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附:罪犯白东档案共 1 卷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31号
罪犯曾小玖,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曾小玖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小玖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六年 月 日
附:罪犯曾小玖档案共 1 卷共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32号
罪犯何安芳,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安芳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在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劳动任务。现记有表扬4个,2015年劳动改造积极分子1届,特殊表扬1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安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年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一六年 月 日
附:罪犯何安芳档案共1卷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33号
罪犯胡小宝,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小宝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在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劳动任务。现记有表扬4个,特殊表扬1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小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年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一六年 月 日
附:罪犯胡小宝档案共1卷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34号
罪犯化天全,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化天全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在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劳动任务。现记有表扬5个,2015年劳动改造积极分子1届,特殊表扬1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化天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年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一六年 月 日
附:罪犯化天全档案共1卷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35号
罪犯黄瑞,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瑞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六年 月 日
附:罪犯黄瑞档案共1卷46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36号
罪犯李本南,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本南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在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劳动任务。现记有表扬3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本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年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一六年 月 日
附:罪犯李本南档案共1卷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37号
罪犯李海荣,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海荣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海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附:罪犯李海荣档案共 1 卷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38号
罪犯李陆那,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陆那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在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劳动任务。现记有表扬3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陆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年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一六年 月 日
附:罪犯李陆那档案共1卷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39号
罪犯李岩勐,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岩勐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岩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附:罪犯李岩勐档案共 1 卷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40号
罪犯李永富,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永富系累犯,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附:罪犯李永富档案共 1 卷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41号
罪犯廖小昆,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廖小昆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小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附:罪犯廖小昆档案共 1 卷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42号
罪犯刘礼伦,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礼伦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在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劳动任务。现记有表扬3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礼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年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一六年 月 日
附:罪犯刘礼伦档案共1卷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43号
罪犯龙升阳,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龙升阳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在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劳动任务。现记有表扬4个,2015年劳动改造积极分子1届,特殊表扬1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升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年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一六年 月 日
附:罪犯龙升阳档案共1卷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44号
罪犯欧仁良,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欧仁良系主犯,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欧仁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附:罪犯欧仁良档案共 1 卷 页
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45号
罪犯石兆良,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石兆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兆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附:罪犯石兆良档案共 1 卷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46号
罪犯文海映,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文海映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在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劳动任务。现记有表扬3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文海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年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一六年 月 日
附:罪犯文海映档案共1卷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47号
罪犯谢银,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谢银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附:罪犯谢银档案共 1 卷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48号
罪犯薛飞,男,生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薛飞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记有监狱表扬四个,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薛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六年 月 日
附:罪犯薛飞档案共1卷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49号
罪犯颜宏瑞,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颜宏瑞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颜宏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附:罪犯颜宏瑞档案共 1 卷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50号
罪犯杨朝春,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朝春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朝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附:罪犯杨朝春档案共 1 卷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51号
罪犯杨聪,男,生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聪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记有监狱表扬四个,2015年度特殊表扬一次,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一届,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五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六年 月 日
附:罪犯杨聪档案共1卷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52号
罪犯杨付云,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付云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付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附:罪犯杨付云档案共 1 卷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53号
罪犯杨丽祥,男,生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丽祥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记有监狱表扬四个,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丽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六年 月 日
附:罪犯杨丽祥档案共1卷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54号
罪犯杨伟伟,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伟伟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在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劳动任务。现记有表扬3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伟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年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一六年 月 日
附:罪犯杨伟伟档案共1卷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55号
罪犯杨正华,男,生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正华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记有监狱表扬三个,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六年 月 日
附:罪犯杨正华档案共1卷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56号
罪犯尹选龙,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尹选龙系累犯,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尹选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附:罪犯尹选龙档案共 1 卷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57号
罪犯岳冬,男,生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岳冬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记有监狱表扬四个,2015年度特殊表扬一次,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一届,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岳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五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六年 月 日
附:罪犯岳冬档案共1卷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58号
罪犯张海明,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海明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海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六年 月 日
附:罪犯张海明档案共1卷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59号
罪犯张恒,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恒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在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劳动任务。现记有表扬4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年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一六年 月 日
附:罪犯张恒档案共1卷 页
(2016)玉狱减字第60号
罪犯张利洪,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利洪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的判决,承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端正,能够深刻认识自己走私、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表示要悔过自新,重塑自我,在改造中深挖犯罪根源,如实向警官反映自己的真实思想,确实做到认罪悔罪。该犯在改造中能基本遵守监规纪律,基本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的改造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三课”教育学习,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注意节约原材料,完成生产任务。认真搞好个人内务卫生,保持环境卫生整洁,讲文明、讲礼貌,尊敬警官。认真遵守文明礼貌规范。现记有表扬4个。该犯系主犯,应控制三个月。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利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一六年 月 日
附:罪犯张利洪档案共1卷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61号
罪犯张梦龙,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梦龙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在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劳动任务。现记有表扬4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梦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年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一六年 月 日
附:罪犯张梦龙档案共1卷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62号
罪犯朱海,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海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的判决,承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端正,能够深刻认识自己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社会造成的巨大伤害,表示要悔过自新,重塑自我,在改造中深挖犯罪根源,如实向警官反映自己的真实思想,确实做到认罪悔罪。该犯在改造中能基本遵守监规纪律,基本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的改造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三课”教育学习,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注意节约原材料,完成生产任务。认真搞好个人内务卫生,保持环境卫生整洁,讲文明、讲礼貌,尊敬警官。认真遵守文明礼貌规范。现记有表扬6个。该犯系累犯、主犯、暴力性犯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一六年 月 日
附:罪犯朱海档案共1卷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玉狱减字第63号
罪犯朱举贞,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举贞系病犯,自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举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六年 月 日
附:罪犯朱举贞档案共1卷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