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6)云刑更803号
2016-03-17 09:46:18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安狱减字第 号
罪犯姜亦正,男,汉族,1969年9月11日出生于台湾省嘉义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 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德刑三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亦正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姜亦正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5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姜亦正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六年二月十日
附:罪犯姜亦正档案材料共壹卷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