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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2)云刑更110-132号

2022-02-17 16:02:57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60号  
罪犯杨小会,女,1958年1月1日出生,傈僳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2日作出(2018)云31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小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小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22日作出(2019)云刑终6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9年09月10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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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7号  
罪犯玛保楠,女,1982年5月25日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云31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玛保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玛保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05日作出(2019)云刑终2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9年07月03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1次,余分49.91;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玛保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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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5号  
罪犯香梅,女,1990年2月7日出生,德昂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2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香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香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04日作出(2017)云刑终8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12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香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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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4号  
罪犯加四,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缅甸汉文一年级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1日作出(2017)云3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加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加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云刑终13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01月02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加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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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7号  
罪犯李香,女,1989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7年11月20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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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9号  
罪犯李小二,女,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1日作出(2017)云05刑初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7年08月28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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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8号  
罪犯伍小三,女,1951年6月23日出生,果敢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0日作出(2013)楚中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小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9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88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刑期自2016年10月17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8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小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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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2号  
罪犯杨小焕,女,1992年2月4日出生,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7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小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8日作出(2017)云刑终10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19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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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6号  
罪犯张小英,女,1969年3月8日出生,傈僳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4日作出(2017)云05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小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小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14日作出(2017)云刑终5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24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1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次考核期内2020年1月6日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小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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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3号  
罪犯杨小三,女,199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1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小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小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云刑终12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07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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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0号  
罪犯登登伦,女,199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登登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7年12月14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登登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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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1404号  
罪犯岩三,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云28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三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云刑终13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2次,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9.8元,账户余额 36.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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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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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1年05月1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10号  
罪犯赵家会,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6日作出(2012)德刑三初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家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0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2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5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8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04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系无期徒刑减有期徒刑,需服刑三年记满七个表扬,2015年09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10次。该犯系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增加一个表扬;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增加一个表扬;消费超额增加一个表扬;故有三个从严项增加三个表扬报减;期内月均消费132.96元,账户余额1443.92元,2019年09月之后消费超额低于50%:2020年03月消费328.53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家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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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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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8月02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三女监减字第708号  
罪犯刘慧,女,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08日作出(2019)云31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3日作出(2019)云刑终10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9.24元,账户余额1044.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慧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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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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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10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三女监减字第697号  
罪犯艾玉,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云09刑初5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艾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8日作出(2019)云刑终7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2.93元,账户余额2679.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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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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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10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三女监减字第953号  
罪犯张沛珊,女,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阳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5日作出(2019)云31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沛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沛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019)云刑终10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0.44元,账户余额417.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沛珊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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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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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10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8号  
罪犯叶此莫有各,女,1977年7月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1日作出(2018)云01刑初6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此莫有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叶此莫有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8日作出(2019)云刑终6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18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3次,余分117分。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此莫有各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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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三女监减字第707号  
罪犯陈作新,女,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8日作出(2018)云09刑初5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作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作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9日作出(2019)云刑终8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2.85元,账户余额2088.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作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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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10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9号  
罪犯罗艳,女,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1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20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75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21年5月8日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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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三女监减字第701号  
罪犯郭永兰,女,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05日作出(2018)云09刑初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永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1年01月获记表扬4次,已于2020年12月1日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711.77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7711.77元;期内月均消费89.54元,账户余额651.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永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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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10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641号  
罪犯徐中和,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云01刑初5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中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徐中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7日作出(2017)云刑终4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6月至2021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2.12元,账户余额811.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中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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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9号  
罪犯杨四妹,女,1976年6月8日出生,白族,云南省洱源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17日作出(2011)大中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四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杨四妹限制减刑。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16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2年11月19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2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5年0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4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刑期自2015年02月26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限制减刑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四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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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04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1号  
罪犯段雪艳,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初中,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云01刑初6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雪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8日作出(2018)云刑终18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13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9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9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14.57元,账户余额4570.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雪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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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