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6)云刑更699号至701号
2016-02-29 16:25:41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美招,女,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敬警官;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美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三女监减字第002号
罪犯李进兰,女,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敬警官;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进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三女监减字第003号
罪犯杨家兰,女,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敬警官;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家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