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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1)云刑更1147-1155号

2021-09-13 16:29:01

 

 
云南省建水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建狱提字第629号  
罪犯朱品仲,男,1949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04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品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0年11月获记表扬8次,特殊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6.34元,账户余额30363.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品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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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1年08月03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普狱减字第281号  
罪犯赵兴,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14日作出(2018)云08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云刑终10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3次,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累计余分176.15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5.39元,账户余额689.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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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建狱提字第630号  
罪犯马维明,男,1987年1月8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2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维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维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维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386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5月至2020年11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特殊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405.21元,账户余额3142.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维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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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1年08月03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建狱提字第631号  
罪犯马祥勇,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寻甸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1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祥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41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2月至2020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313.36元,账户余额2689.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祥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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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1年08月0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曲狱提减字第795号  
罪犯张建文,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13日作出(2017)云03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9658.40元,期内月均消费241.50元,消费未超300元,银行卡账户余额675.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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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普狱减字第276号  
罪犯朱绍斌,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1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绍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2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67.10元,账户余额2043.61元,有超月消费限额情况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绍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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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建狱提字第632号  
罪犯克热木·艾再木,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英吉沙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克热木·艾再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5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41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十九大特殊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9.73元,账户余额3215.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克热木·艾再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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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1年08月03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普狱减字第277号  
罪犯陈体先,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满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06日作出(2018)云08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体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56.73元,账户余额539.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体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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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普狱减字第275号  
罪犯袁汝军,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31日作出(2017)云08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汝军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6次,已终结履行没收个人财产;期内月均消费292.96元,账户余额4215.18元,2019年10月超月消费限额50%以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汝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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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1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