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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1)云刑更1141-1146号

2021-09-10 16:2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2号  
罪犯香米澳,男,1993年04月27日出生,缅族,国籍不明,缅文八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11日作出(2013)德刑一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香米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30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71.24元,账户余额157.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香米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1年07月29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曲狱提减字第798号  
罪犯李凤萍,女,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凤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6398.5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凤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0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50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6398.50元;期内月均消费244.62元,账户余额15513.00元。月消费未超过3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凤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曲狱提减字第800号  
罪犯李章学,男,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9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章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章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45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90.83元,账户余额1304.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章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曲狱提减字第802号  
罪犯张洪东,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8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洪东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洪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28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月消费未超过300元,期内月均消费59.06元,账户余额3286.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洪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曲狱提减字第804号  
罪犯张忠辉,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7日作出(2016)云03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忠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5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5437.1元,期内月均消费120.8元,每月消费未超300元,银行卡账户余额21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忠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曲狱提减字第797号  
罪犯陈树华,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0日作出(2016)云03刑初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树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前已履行42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7日作出(2017)云刑终2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0元;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8429.95元,期内月均消费191.59元,每月消费未超300元,银行卡账户余额2530.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树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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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1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