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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1)云刑更1056-1140号

2021-09-09 17:25:08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28号  
罪犯艾勇,男,1992年4月3日出生,拉祜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31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6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9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60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5月至2020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55.17元,账户余额84.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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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1年0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569号  
罪犯熊三,男,1998年出生,傈僳族,国籍不明,缅文三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3日作出(2018)云31刑初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5日作出(2019)云刑终1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3.17元,账户余额56.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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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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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1年0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3号  
罪犯批说,男,1985年04月08日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08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批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批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9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62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2月至2020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66.44元,账户余额100.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批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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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1年0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8号  
罪犯尼共,男,1990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08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尼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尼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30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40.77元,账户余额258.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尼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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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3号  
罪犯岩门,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40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岩门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22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09.13元,账户余额175.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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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1年0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9号  
罪犯岩亮,男,1975年1月3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0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8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59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0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8.71元,账户余额192.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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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1年0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2号  
罪犯岩朋,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9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6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3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52.18元,账户余额255.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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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5号  
罪犯腊扎,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缅文八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04日作出(2014)德刑三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腊扎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腊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6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61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9.18元,账户余额50.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腊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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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564号  
罪犯罗进荣,男,1977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云08刑初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进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7844.00元。宣判后,被告人罗进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1日作出(2019)云刑终4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0年11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19元,账户余额34.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进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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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567号  
罪犯彭老潘,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8)云05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老潘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彭老潘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9日作出(2019)云刑终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1年01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4.97元,账户余额535.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老潘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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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0号  
罪犯魏尼娜,男,1991年8月3日出生,佤族,缅甸国籍,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2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尼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魏尼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8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61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42.26元,账户余额116.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尼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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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7号  
罪犯赵国龙,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6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国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国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92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72.97元,账户余额114.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国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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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30号  
罪犯岩也貌,男,1980年5月5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5日作出(2016)云31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也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也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2日作出(2016)云刑终6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考验期(2017.11.16-2019.11.15)关押在梁河县看守所,无故意犯罪,于2021年3月10日入监服刑,获记表扬0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0.00元,账户余额1892.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也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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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6号  
罪犯陶正光,男,1981年2月出生,苗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正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陶正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59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80.01元,账户余额1255.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正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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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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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1年0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25号  
罪犯岩宰温,男,1957年1月1日出生,傣族,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宰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0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4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59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0.88元,账户余额65.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宰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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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1年0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572号  
罪犯岩来嘎,男,1995年2月19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云08刑初2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来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0日作出(2019)云刑核3185140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5.06元,账户余额61.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来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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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571号  
罪犯张双才,男,199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31日作出(2018)云09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双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双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6日作出(2018)云刑终1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90元,账户余额57.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双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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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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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566号  
罪犯李老三,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31日作出(2018)云05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老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04日作出(2019)云刑核2590688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7.18元,账户余额506.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老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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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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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4号  
罪犯李健飞,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3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健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健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9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健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60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7.09元,账户余额1667.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健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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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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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9号  
罪犯张自华,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03日作出(2014)德刑三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自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6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8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30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2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66.35元,账户余额80.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自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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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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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1号  
罪犯岩赛空,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赛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5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8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21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0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58.16元,账户余额77.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赛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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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5号  
罪犯康洪朝,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9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洪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康洪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3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3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3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50.61元,账户余额1768.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洪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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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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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4号  
罪犯青松,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8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青松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青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7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6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3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0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82.66元,账户余额138.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青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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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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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23号  
罪犯勒各,男,1997年10月11日出生,阿克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6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勒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0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7.72元,账户余额285.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勒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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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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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21号  
罪犯八叶,男,1991年9月25日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8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八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八叶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云刑终1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1.81元,账户余额140.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八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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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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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号  
罪犯岩孟,男,1971年1月1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8日作出(2016)云31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2日作出(2017)云刑终6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0年11月获记表扬6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97.14元,账户余额4612.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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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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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568号  
罪犯觉敏恒,男,1993年6月15日出生,缅族,缅文三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3日作出(2018)云31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觉敏恒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觉敏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9日作出(2019)云刑终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3.27元,账户余额29.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觉敏恒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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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1年0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8号  
罪犯三改,男,1997年1月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5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三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三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9日作出(2016)云刑终12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0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53.93元,账户余额213.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三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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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1年0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7号  
罪犯吴登昂,男,1970年5月1日出生,回族,国籍不明,缅文五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9日作出(2016)云31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登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云刑终9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5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98.97元,账户余额1048.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登昂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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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1年0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1号  
罪犯岩阿,女,1994年出生,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7日作出(2016)云08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7年3月29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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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8号  
罪犯杜松岛,女,1958年5月26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云05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松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杜松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3日作出(2017)云刑终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06月02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1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松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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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24号  
罪犯岩应,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应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14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4.19元,账户余额467.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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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1年0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0号  
罪犯王小子,女,199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2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7年7月21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1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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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20号  
罪犯岩丙,男,1951年1月1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丙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9.09元,账户余额109.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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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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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1年0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2号  
罪犯杨立荟,女,199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04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立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7年07月06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1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立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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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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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16号  
罪犯何明海,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2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明海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19日作出(2016)云刑终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4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毒品再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65.04元,账户余额117.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明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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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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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1年07月29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三狱减字第522号  
罪犯余二,男,1996年9月16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05日作出(2018)云31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29日作出(2019)云刑核1276979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4.00元,账户余额195.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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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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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普狱减字第288号  
罪犯吴健,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07日作出(2018)云08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云刑终1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3次,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累计余分412.08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68.22元,账户余额272.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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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普狱减字第301号  
罪犯赵江,男,1963年5月1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云08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云刑核4450582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2次,2020年09月至2021年01月考核余分545.03分。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6.99元,账户余额46.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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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三狱减字第532号  
罪犯余大,男,1999年2月8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云31刑初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2019)云刑核6259082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90元,账户余额300.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大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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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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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三狱减字第523号  
罪犯陈万君,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05日作出(2018)云31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万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万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26日作出(2019)云刑终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0年1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8.31元,账户余额4354.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万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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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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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三狱减字第524号  
罪犯乔南忠,男,1992年5月30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泸水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云31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乔南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乔南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08日作出(2019)云刑终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0年1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5.00元,账户余额662.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乔南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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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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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昆狱减字第1733号  
罪犯沈立成,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5日作出(2016)云31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立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沈立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2日作出(2016)云刑终6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立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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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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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1年7月2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曲狱提减字第801号  
罪犯钱金宽,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4日作出(2018)云03刑初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金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9日作出(2019)云刑终1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金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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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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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普狱减字第293号  
罪犯朱军华,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云08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军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云刑核2508981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1年01月获记表扬4次,累计考核分23.88分;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0.73元,账户余额2380.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军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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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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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普狱减字第299号  
罪犯张炳赐,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云08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炳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炳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云刑终13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2次,2020年09月至2021年01月考核余分519.05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5.64元,账户余额901.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炳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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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普狱减字第287号  
罪犯胡贵才,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10日作出(2018)云08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贵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3次,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考核余分394.99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2.59元,账户余额233.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贵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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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曲狱提减字第793号  
罪犯杨恒云,男,1991年5月1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云03刑初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恒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前以履行30000元。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4日作出(2019)云刑核35889153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于2019年04月09日送达,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恒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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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普狱减字第286号  
罪犯覃少华,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28日作出(2018)云08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少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覃少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云刑终1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3次,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考核余分407.81分,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37.26元,账户余额9540.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少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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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曲狱提减字第811号  
罪犯常开远,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27日作出(2018)云03刑初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开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常开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0日作出(2019)云刑终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常开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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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普狱减字第296号  
罪犯张剑国,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云08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剑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剑国、刘国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云刑终13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2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3次,2021年1月考核余分106.03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9.49元,账户余额1091.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剑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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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曲狱提减字第796号  
罪犯吴靖峰,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02日作出(2018)云03刑初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靖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吴靖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4日作出(2019)云刑终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死缓二年考验期2019年04月08日至2021年04月07日无故意犯罪,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判决前)。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靖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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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曲狱提减字第809号  
罪犯梁小应,男,195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云03刑初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小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9452.00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以(2019)云刑核8281197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缓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小应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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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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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普狱减字第298号  
罪犯王太超,男,199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07日作出(2018)云08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太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3日作出(2018)云刑核5822561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3次,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考核余分430.13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3.01元,账户余额4800.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太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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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三狱减字第529号  
罪犯李玉翔,男,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宁晋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云07刑初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玉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05日作出(2019)云刑核5707022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2.70元,账户余额747.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玉翔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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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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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三狱减字第531号  
罪犯杨应友,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云31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应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9日作出(2019)云刑核5207503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1年01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1.00元,账户余额62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应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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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三狱减字第530号  
罪犯丰四生,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云31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丰四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9日作出(2019)云刑核4791188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9.00元,账户余额1832.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丰四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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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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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三狱减字第527号  
罪犯李元生,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云31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元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元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5日作出(2019)云刑终2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12元,账户余额1025.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元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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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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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三狱减字第526号  
罪犯彭翁教,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阿昌族,云南省陇川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3日作出(2018)云31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翁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彭翁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08日作出(2019)云刑终2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0年1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8.50元,账户余额174.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翁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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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普狱减字第297号  
罪犯三木嘎板,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06日作出(2018)云08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三木嘎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三木嘎板、岩三苗、岩明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云刑终13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3次,2021年1月考核余分104.96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6.95元,账户余额526.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三木嘎板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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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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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杨狱减字第186号  
罪犯刘诗国,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6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诗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2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21年01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16.65元,账户余额577.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诗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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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杨林监狱
                                  2021年05月31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一监减字第178号  
罪犯张友竹,女,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08日作出(2018)云28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友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张友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03日作出(2018)云刑终1225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被告人张友竹的定罪量刑部分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1年01月获记表扬3次,2021年02月至2021年04月累计余分370.48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友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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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普狱减字第289号  
罪犯岩光,男,1998年11月4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1日作出(2018)云08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光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云刑核5147953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2次,2020年09月至2020年12月累计余分490.07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5.43元,账户余额83.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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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639号  
罪犯叶利琦,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利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叶利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74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5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9.00元,账户余额1809.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利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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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6号  
罪犯吉克惹史,女,1975年5月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2日作出(2016)云01刑初7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克惹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吉克惹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0日作出(2017)云刑终5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06月22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克惹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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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7号  
罪犯田叶拱,女,1980年8月27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9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叶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6年05月19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叶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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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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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一监减字第436号  
罪犯付丽梅,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8日作出(2015)大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丽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付丽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20年11月获记表扬9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5年11月20日。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90.06元,账户余额2290.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丽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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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一监减字第438号  
罪犯曹志玲,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纳西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25日作出(2016)云01刑初8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志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21日交付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刑罚,于2019年6月11日调入我狱。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0年11月获记表扬7次,生效判决送达日期:2017年3月1日,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83.25元,账户余额6493.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志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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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9号  
罪犯赵木汤,女,1985年9月1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云05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木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木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云刑终13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木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7年01月22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3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木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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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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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一监减字第435号  
罪犯杨真真,女,199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1日作出(2018)云05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真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杨真真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22日作出(2018)云刑终8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4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8年9月4日。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6051.00元,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11日以(2020)云05执30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的执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46051.00元;期内月均消费307.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真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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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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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一监减字第434号  
罪犯米利蕊,女,1974年6月11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3日作出(2016)云29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米利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米利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云刑终10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5月至2020年11月获记表扬7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1月20日。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87.72元,账户余额2604.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米利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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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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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曲狱提减字第815号  
罪犯谢小苟,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9日作出(2018)云03刑初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小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谢小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08日作出(2018)云刑终9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送达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1年01月获记表扬4次,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7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01.14元,账户余额6677.41元,每月消费未超过300元,未超过消费标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小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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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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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曲狱提减字第812号  
罪犯石坤龙,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澄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3日作出(2018)云03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坤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1年03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51.96元,账户余额2467.25元,每月消费未超过300元,未超过消费标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坤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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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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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曲狱提减字第814号  
罪犯金贵,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3日作出(2017)云03刑初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裁定送达时间为2017年8月3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2.38元,账户余额1226.60元,每月消费未超过300元,未超过消费标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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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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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昆狱减字第1732号  
罪犯张雄辉,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4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雄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雄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45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张雄辉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1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93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20年12月获记表扬10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4.42元,账户余额1256.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雄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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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1年7月23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3号  
罪犯祖国美,女,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5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祖国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祖国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8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祖国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5年1月5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04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2017年05月08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2月至2021年01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祖国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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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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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4号  
罪犯吴贵银,女,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7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贵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贵银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08月20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59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贵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二狱减字第642号  
罪犯岩三伦,男,1970年3月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7日作出(2017)云01刑初5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三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三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云刑终13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0年11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31号  
罪犯林健文,男,195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台湾省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云28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健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19日作出(2019)云刑终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健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1年07月29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曲狱提减字第810号  
罪犯陈林富,男,199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04日作出(2018)云03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林富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25日作出(2018)云刑终8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未完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财产刑977.59元,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林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昆狱减字第1731号  
罪犯嘿日日鬼,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31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嘿日日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嘿日日鬼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7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002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6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7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174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3年06月至2021年02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3.48元,账户余额1138.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嘿日日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1年7月23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5号  
罪犯密少,女,1994年3月7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7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密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08月20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59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密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2号  
罪犯何勤,女,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2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8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15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92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2017年12月26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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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三狱减字第525号  
罪犯梁麻保,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云31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麻保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梁麻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05日作出(2019)云刑终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0年11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1.00元,账户余额792.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麻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7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减字第22号  
罪犯华沙,男,1990年3月5日出生,爱伲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5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华沙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华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云刑终字1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华沙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0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1.23元,账户余额282.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华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1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