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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1)云刑更482-601号

2021-04-01 18:11:05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252号
罪犯谢桦,男,1988年1月30日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召市镇坪溪村4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云28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以谢桦犯绑架罪,判处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谢桦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2017)云刑终1285号刑事判决,维持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28刑初1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谢桦的定罪部分,撤销第二项对被告人谢桦的量刑部分,改判为,被告人谢桦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9年12月11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2019年12月11日入监至2020年8月31日获记表扬1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桦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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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昆狱减字第1137号  
罪犯曾史良,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兴宁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2017)云刑初7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史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2018年10月20日作出(2018)粤14刑初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史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84169.1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84169.10元并依法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粤刑核7483445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服刑期间没有再次犯罪。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史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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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035号  
罪犯李清,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绥江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云25刑初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5000.00元。并对被告人李清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李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0日作出(2018)云刑终2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李清定罪量刑,撤销对被告人李清限制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5000.00元、罚金2000.00元已履行,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 2018年07月10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0年07月 09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未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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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038号  
罪犯蔡鹏,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3日作出(2018)云04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30日作出(2018)云刑核66839967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4刑初33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蔡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于2018年07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8年07月09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0年07月08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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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298号
罪犯罗斌,男,1996年08月29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满镇黎明农场星火社区四队一组,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6日作出(2018)云28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9日作出(2018)云刑终4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8年10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08月31日止获记3次表扬。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罗斌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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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减刑字第3号  
罪犯邓波,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5日作出(2018)云03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云刑终9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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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037号  
罪犯王正印,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08日作出(2018)云04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正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正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19日作出(2018)云刑终5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考核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依据送达回证,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8年07月04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0年07月03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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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036号  
罪犯王万元,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瑶族,云南省绿春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0日作出(2018)云25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万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被告人王万元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王万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0日作出(2018)云刑终5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没收个人财产未执行。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 2018年07月13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0年07月 12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未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万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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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宜狱减字第1250号  
罪犯普明富,男,1997年5月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2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明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9452.00元。宣判后,被告人普明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05日作出(2018)云刑终3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3次,民事赔偿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33.59元,账户余额365.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明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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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1年02月25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311号
罪犯杨创富,男,1985年1月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益宁街道严吴台子村金江社区六组36号,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17)云28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创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创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作出(2018)云刑终70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9月12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20年8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杨创富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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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314号
罪犯段自文,男,1978年6月2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八嘎乡竜所村委会粉房组32号,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7)云26刑初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段自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段自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18)云刑终36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段自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段自文限制减刑。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9年7月30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20年8月31日获记表扬1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段自文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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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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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宜狱减字第1251号  
罪犯钱应书,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13日作出(2017)云06刑初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应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钱应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02日作出(2018)云刑终5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民事赔偿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03.82元,账户余额674.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应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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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1年02月25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宜狱减字第1252号  
罪犯鲍廷留,男,1979年8月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麻栗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6日作出(2018)云26刑初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鲍廷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9452.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6日作出(2018)云刑终6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罚金及民事赔偿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37.08元,账户余额755.99元;2018年08月10日因被处以禁闭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鲍廷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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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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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1年02月25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312号
罪犯袁定全,男,1967年11月2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岑河镇畜牧场4组,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作出(2018)云28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袁定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袁定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2018)云刑终66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9月12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20年8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袁定全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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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090号
罪犯何贵平,男,1975年01月18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马白镇方山村委会小方山村民小组,现在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16)云26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贵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97263.23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汪朝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18)云刑终14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9年04月04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20年07月31日获记表扬2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何贵平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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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239号
罪犯白利荣,男,1972年04月0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姚县铁锁乡铁锁村委会泥姑地村一社9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云28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白利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白利荣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云刑核2139537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08月1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2018年8月15日入监2020年7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白利荣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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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238号
罪犯张跃清,男,1986年02月1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大栗树乡河外村民委下寨村小组89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2018)云26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张跃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跃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8)云刑终5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08月09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2018年8月9日入监至2020年7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跃清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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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253号
罪犯李沛书,男,1972年10月1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曾家坪社19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李沛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5793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沛书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2018)云刑终4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9月12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2018年9月12日入监至2020年8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沛书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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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女监减字第1493号  
罪犯蔡凤,女,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广西合浦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19日作出(2015)德刑一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蔡凤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云刑终51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部分,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7)最高法刑核13229829号刑事裁定,不核准,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云刑终1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凤犯故意杀人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权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2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2018年11月21日至2020年11月20日)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凤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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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1年02月25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170号
罪犯郭涛,男,1993年01月2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苴力镇苴力村委会只苴村142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0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郭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郭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5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5年02月0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28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07月31日止获记9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涛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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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234号
罪犯孟杰,男,1988年04月09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弥渡县弥城镇谷芹村委会高孟营村32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孟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孟杰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02月04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28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12月10日至2020年7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孟杰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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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21号  
罪犯叶广,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1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8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15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6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7次,财产刑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8.00元,账户余额1648.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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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175号
罪犯杨效国,男,1993年02月1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三岔河镇雪华村大领干组,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1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效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效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64号刑事判决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5年07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28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07月31日止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效国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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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409号
罪犯李自高,男,1983年01月05日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贡山县普拉底乡白久娃村害咱卡组74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1日作出(2012)怒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李自高犯故意杀人、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自高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6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06月18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15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1月13日至2020年8月31日获记表扬11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自高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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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237号
罪犯董兆任,男,1990年06月2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祥云县下庄镇老张村委会云松岭村13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董兆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连带民事赔偿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董兆任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08月0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28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12月9日至2020年8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兆任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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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267号
罪犯李荣根,男,1979年10月1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弥渡县苴力镇先锋村委会密大村104号,现在十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以李荣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荣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2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5年2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8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1月15日至2020年8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荣根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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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171号
罪犯樊加位,男,1992年03月0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乌蒙乡了作泥村委会昔卡地村44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0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樊加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3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5年02月0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28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07月31日止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樊加位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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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93号  
罪犯岩轮,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0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83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0.62元,账户余额1006.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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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086号
罪犯张兴万,男,1982年04月21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阳县春江乡田坝村田坝头组20号,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20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7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4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九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7月28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02月17日至2020年07月31日该犯考核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兴万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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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54号  
罪犯戈二,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06月05日作出(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戈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戈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9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56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9.49元,账户余额976.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戈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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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374号  
罪犯周建永,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24日作出(2012)玉中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建永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8732.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4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3月22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6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0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7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1.00元,账户余额1817.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建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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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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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1年03月01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375号  
罪犯潘金龙,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金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潘金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金龙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71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84.70元,账户余额3921.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金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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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1年03月01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372号  
罪犯施天国,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12月02日作出(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天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施天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2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54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9次,十九大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毒品再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8.83元,账户余额235.07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天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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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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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1年03月0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26号  
罪犯岩帕,男,1970年8月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03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8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60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1.87元,账户余额1213.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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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376号  
罪犯颜绍江,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09日作出(2010)昆刑三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绍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颜绍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531号刑事裁定,并将对颜绍江的死刑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刑三复95648183号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审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重字第531-1号刑事判决,以颜绍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32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5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9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32.43元,考核期末账户余额117.11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绍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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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1年03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232号
罪犯杨成学,男,1978年01月1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云县茶房乡茶房村委会大仓房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2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杨成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成学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02月04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28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1月16日至2020年7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成学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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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231号
罪犯余稳青,男,1985年10月29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凤合镇大庆村委会龙潭村6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余稳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余稳青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01月2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28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1月21日至2020年7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稳青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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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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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63号  
罪犯艾忠,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27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艾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9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43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2.40元,账户余额427.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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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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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084号
罪犯蒋加富,男,1986年07月18日生,布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康县勐捧镇勐捧村石城组,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9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1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九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7月28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12月23日至2020年07月31日该犯考核获记表扬9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加富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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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236号
罪犯陈发林,男,1968年01月0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新草房村南村13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以陈发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发林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05月1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28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3月20日至2020年7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发林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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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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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277号
罪犯杨文碧,男,1978年2月9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威信县罗布乡庙坪村候家湾村民小组25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文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4月16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2月16日至2020年8月31日该犯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碧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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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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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378号  
罪犯王自强,男,1980年2月1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07日作出(2012)玉中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自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自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28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2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6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9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39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98.67元,账户余额19967.79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自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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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1年03月0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11号  
罪犯张麻干,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9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麻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7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6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7次,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82.00元,账户余额3156.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麻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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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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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27号  
罪犯杨中存,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中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2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1号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52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7次,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91.74元,账户余额3783.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中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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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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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24号  
罪犯张文龙,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白族,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7日作出(2014)德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2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8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48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09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财产刑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0.00元,账户余额1264.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文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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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19号  
罪犯段玉斌,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9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玉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7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5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5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7次,期内月均消费69.70元,账户余额2025.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玉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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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35号  
罪犯杨权助,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权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权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0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53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7次,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19.00元,账户余额2812.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权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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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22号  
罪犯张万平,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万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万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016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6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7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4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7次,财产刑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61.00元,账户余额805.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万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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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52号  
罪犯青撒子鬼,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青撒子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61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1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3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9月至2020年7月获记表扬9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7.00元,账户余额252.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青撒子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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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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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57号  
罪犯岩罕叫,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6日作出(2013)昆刑三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罕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7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89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1月至2020年05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考核期内月均消费85.01元,账户余额627.70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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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86号  
罪犯李宝华,男,1974年9月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宜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0日作出(2012)昆刑一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宝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519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24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66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9.73元,账户余额819.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宝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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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78号  
罪犯王庆丰,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8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庆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庆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9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45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7.24元,账户余额1133.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庆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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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38号  
罪犯岩温香,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4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52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1.89元,账户余额2057.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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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98号  
罪犯黄发昌,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发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发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9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47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3.51元,账户余额8553.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发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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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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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92号  
罪犯王有成,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03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有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前罪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依法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有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4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2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67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8.71元,账户余额878.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有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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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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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41号  
罪犯张国平,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15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国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0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2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3.85元,账户余额712.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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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72号  
罪犯李建英,女,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31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建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09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2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2月0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3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6.63元,账户余额2788.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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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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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53号  
罪犯张新成,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新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新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0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8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51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3.49元,账户余额790.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新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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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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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31号  
罪犯李昆辉,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1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昆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昆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47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李昆辉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1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96.88元,账户余额454.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昆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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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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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52号  
罪犯岩温龙,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3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88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4.97元,账户余额1143.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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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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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76号  
罪犯刘爱华,男,196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11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爱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爱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0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45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19.15元,账户余额7120.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爱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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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62号  
罪犯廖生平,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4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生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廖生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5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8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36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1.82元,账户余额13860.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生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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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233号
罪犯吉力日呷,男,1965年10月27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拖觉镇阿省日达村9组6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以吉力日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吉力日呷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02月04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28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1月4日至2020年7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力日呷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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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112号
罪犯阿由马尔,男,1959年03月14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保石乡哈乐村哈泽组70号,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665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4月0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十二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2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03月25日至2020年7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由马尔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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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47号  
罪犯岩温湾,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3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岩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9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55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1.65元,账户余额167.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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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85号  
罪犯黄汉辉,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14日作出(2013)西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汉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汉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44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7.49元,账户余额4710.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汉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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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36号  
罪犯岩三甩,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05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三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三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8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52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8.03元,账户余额225.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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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251号
罪犯阿呷尼体,男,1976年04月19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碗厂乡团结村衣乐社55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472号刑事判决,以阿呷尼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阿呷尼体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5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04月22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28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3月19日至2020年7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呷尼体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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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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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45号  
罪犯罗新平,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新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新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6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53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0.82元,账户余额49.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新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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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46号  
罪犯岩拉嫩,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拉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岩温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53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8.31元,账户余额75.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拉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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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42号  
罪犯刀进祥,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30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2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刀进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540.5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5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3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42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5.54元,账户余额67.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刀进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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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37号  
罪犯肖岩旺保,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07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岩旺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肖岩旺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8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3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5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74.30元,账户余额2082.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岩旺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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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99号  
罪犯赤黑子米,男,1972年6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赤黑子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赤黑子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6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47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9.62元,账户余额1488.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赤黑子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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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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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377号  
罪犯李波,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1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波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09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6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9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1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75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11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96.94元,账户余额7837.45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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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1年03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235号
罪犯杨华,男,1970年5月20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弥渡县红岩镇班局村委会中双桥村53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杨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杨华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8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4月8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28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3月18日至2020年7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华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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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嵩狱减字第5号  
罪犯岩军,男,1979年1月7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1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7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6日作出(2017)云刑更287号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72.13元,账户余额3470.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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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38号  
罪犯熊平,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02日作出(2013)德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平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2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熊平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3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5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7次,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35.00元,账户余额2269.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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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379号  
罪犯马志明,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志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2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4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6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2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9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66.22元,账户余额954.26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志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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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1年03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087号
罪犯陈朝金,男,1969年12月0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盈江县盏西镇双龙村委会荆竹林村民小组,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0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10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九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7月28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03月05日至2020年07月31日该犯考核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朝金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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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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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371号  
罪犯代祥军,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07月04日作出(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祥军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1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0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98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0.19元,考核期末账户余额297.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祥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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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1年03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085号
罪犯李林祥,男,1975年11月07日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平县龙街镇桂新村委会桂新组,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5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543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2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九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7月28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01月14日至2020年07月31日该犯考核获记表扬9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林祥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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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09号  
罪犯胡子日,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宁南县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6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子日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子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0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54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7次,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18.70元,账户余额3435.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子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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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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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269号
罪犯田东,男,1975年1月1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沙江大道东段279号20幢2单元3号,现在十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书,以田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田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云刑终46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3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3月15日至2020年8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东予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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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28号  
罪犯马日朋,男,1985年6月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边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8日作出(2014)丽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日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日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3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日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53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16.81元,账户余额1958.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日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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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373号  
罪犯李灏,男,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中等专科肄业,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0日作出(2016)云刑终5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3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8.77元,账户余额935.18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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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1年03月01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大狱管执字第414号  
罪犯余宝,男,1988年2月1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1日作出(2017)云29刑初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35.72元,账户余额483.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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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44号  
罪犯袁信,男,1992年3月12日出生,回族,宁夏中宁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0日作出(2018)云31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信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4次,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16.90元,账户余额393.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信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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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41号  
罪犯叶青,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1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叶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3日作出(2018)云刑终5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4次,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58.80元,账户余额1688.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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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110号
罪犯吉木次鬼,男,1972年01月06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联补乡海木村2组73号,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433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2月0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十二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2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1月7日至2020年7月31日获记表扬 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木次鬼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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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昆狱减字第890号  
罪犯胡国虎,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云03刑初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国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1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云刑终8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0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累犯;财产刑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45.22元,账户余额3777.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国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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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中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中狱字第156号  
罪犯崔坤华,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坤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2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系累犯;期内月均消费291.07元,账户余额7604.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坤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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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24号  
罪犯刘小龙,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云23刑初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小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5000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刘小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云刑终14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累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3月至2020年7月获记表扬8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05.40元,账户余额3.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小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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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安宁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安狱(减刑)字第714号  
罪犯杨字成,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03日作出(2018)云09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字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72.76元,账户余额635.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字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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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监狱
                                  2021年02月24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临狱减字第895号  
罪犯李福春,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4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福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期内月均消费74.59元,账户余额2.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福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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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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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0年10月30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临狱减字第877号  
罪犯彭改明,男,1992年11月12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云09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改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6月至2020年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63.45元,账户余额23.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改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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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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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0年10月30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宜狱减字第1249号  
罪犯白鹏飞,男,1985年1月4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开远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8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鹏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白鹏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7日作出(2017)云刑终2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财产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34.20元,账户余额48.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鹏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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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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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1年02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08号  
罪犯阿力木吉,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6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力木吉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力木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0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54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7次,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80.20元,账户余额4418.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力木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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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275号
罪犯岩温蚌,男,1981年4月7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海镇曼真村委会曼扫村民小组74号,现在十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17)云28刑初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岩温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9452元。宣判后被告人岩温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7)云刑终120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8年2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8年2月23日至2020年8月31日获记表扬4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岩温蚌予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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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176号
罪犯马煜皓,男,1989年04月2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市新平街道办事处下沙坝东路30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云26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煜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35463.56元。宣判后,被告人马煜皓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0日作出(2018)云刑终38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8年07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07月31日止获记4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煜皓予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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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80号  
罪犯岩丙,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7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5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3.84元,账户余额397.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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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大狱管执字第413号  
罪犯何建林,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红花岗区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20日作出(2017)云29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建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建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云刑终10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4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家庭经济困难,期内月均消费229.05元,账户余额713.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建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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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06号  
罪犯方宗寿,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15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宗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7日作出(2018)云刑终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4次,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4.50元,账户余额307.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宗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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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36号  
罪犯黄子红,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1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子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子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3日作出(2018)云刑终5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4次,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62.00元,账户余额762.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子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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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39号  
罪犯沈新论,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0日作出(2018)云31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新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沈新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02日作出(2018)云刑终5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4次,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55.10元,账户余额5801.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新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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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40号  
罪犯饶成兵,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0日作出(2018)云31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饶成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饶成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7日作出(2018)云刑终6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4次,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1.00元,账户余额2449.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饶成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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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嵩狱减字第3号  
罪犯朱朝卿,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04日作出(2017)云01刑初8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朝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06日作出(2018)云刑终4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于2020.11.2收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留固镇王里村出具的贫困证明;期内月均消费215.98元,账户余额937.7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朝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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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500号  
罪犯欧阳家厚,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天柱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阳家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欧阳家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8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61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3.87元,账户余额965.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家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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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46号  
罪犯李小毛,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6日作出(2018)云31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4次,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5.20元,账户余额408.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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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20号  
罪犯郑定传,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6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定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刑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66.00元,账户余额935.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定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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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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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25号  
罪犯文平,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丽中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平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7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95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04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财产刑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04.00元,账户余额172.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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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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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82号  
罪犯张兴鹏,男,1993年2月1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0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兴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2.37元,账户余额609.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兴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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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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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48号  
罪犯李建国,男,199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建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4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2.46元,账户余额523.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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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95号  
罪犯方湖周,男,1988年4月5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0日作出(2016)云25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湖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方湖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8日作出(2016)云刑终8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4.75元,账户余额4732.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湖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81号  
罪犯白士飞,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8日作出(2016)云25刑初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士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7.33元,账户余额281.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士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89号  
罪犯李成文,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宁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成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184.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应洪、陈占仙提出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2日作出(2016)云刑终5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8.04元,账户余额571.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成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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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79号  
罪犯李健强,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瑶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红中刑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健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健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1.98元,账户余额82.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健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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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49号  
罪犯李明昌,男,1995年7月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7年04月07日作出(2017)云71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3.11元,账户余额531.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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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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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90号  
罪犯白八沙,男,1991年10月27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01日作出(2016)云25刑初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八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白八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13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6次,十九大单项表扬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98.37元,账户余额20.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八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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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48号  
罪犯如孜·克热木,男,1981年7月4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巴楚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如孜·克热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如孜·克热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1日作出(2018)云刑终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4次,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47.80元,账户余额1848.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如孜·克热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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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45号  
罪犯欧阳昌能,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30日作出(2018)云31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阳昌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4次,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69.60元,账户余额861.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昌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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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