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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1)云刑更390-481号

2021-03-16 16:24:06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313号
罪犯邓永国,男,1954年8月1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八寿村2组,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云28刑初4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永国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邓永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作出(2018)云刑终40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永国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9月12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20年8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邓永国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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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嵩狱减字第6号  
罪犯刘永明,男,199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15日作出(2017)云01刑初7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永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民事赔偿39452元,并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刘永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1日作出(2018)云刑终8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10月16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于2018年1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57.97元,账户余额1727.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永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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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嵩狱减字第4号  
罪犯王兴春,男,199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15日作出(2017)云01刑初7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兴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前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同案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39452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兴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1日作出(2018)云刑终8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6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11月15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33.91元,账户余额304.46元;2020年05月27日因自伤自残,以求逃避劳动改造被处以记过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兴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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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减刑字第2号  
罪犯张吉,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8日作出(2017)云03刑初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08日作出(2018)云刑核77229976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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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274号
罪犯朱勇,男,1978年1月2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川店镇龙山村五组5号,现在十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18)云28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以朱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朱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8)云刑终68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8年9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8年9月12日至2020年8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勇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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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217号
罪犯扎体,男,1958年3月8日生,拉祜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混镇贺开村委会曼迈村100号,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7)云28刑初40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扎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扎体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作出(2018)云刑终368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8月1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20年7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扎体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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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273号
罪犯冯明东,男,1997年9月2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砚山县八嘎乡胡广箐村委会下寨组27号,现在十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7)云26刑初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冯明东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连带民事赔偿8057.88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18)云刑终362号刑事判决书,部分改判,维持并核准冯明东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7月3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9年7月30日至2020年8月31日获记表扬2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明东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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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玉狱减字第1号  
罪犯杨学志,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文盲,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2月24日被新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4年5月10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30日作出(2018)云04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学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杨学志限制减刑,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9244.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8)云刑终9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考核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民事赔偿49244.00元未履行。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8年11月13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0年11月12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学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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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玉狱减字第2号  
罪犯吴昌国,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区人,小学肄业,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2日作出(2018)云04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昌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吴昌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云刑终9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考核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2019年04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处以警告处分。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8年11月15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0年11月14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昌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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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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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减刑字第18号  
罪犯江辉宏,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广西平南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0日作出(2018)云03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辉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以(2018)云刑核4884240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江辉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辉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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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减刑字第21号  
罪犯付宗情,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3日作出(2018)云03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宗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3579.42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07日作出(2018)云刑终7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宗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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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减刑字第1号  
罪犯常开军,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0日作出(2018)云03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开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常开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云刑终1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判决送达日期2018年12月17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常开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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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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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1233号  
罪犯李俊荣,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8日作出(2017)云08刑初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俊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32045.95元。宣判后,被告人李俊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6日作出(2018)云刑终2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3次,2020年08月至2020年10月考核余分346.14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51.59元,账户余额64.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俊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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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玉狱减字第4号  
罪犯王永新,男,1993年05月0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09日作出(2018)云04刑初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583.48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永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20日作出(2018)云刑终9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11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依据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起算日期为2018年10月16日,届满日期为2020年10月15日,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民事赔偿人民币50583.48元,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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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玉狱减字第5号  
罪犯浦文进,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01日作出(2018)云04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浦文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30日作出(2018)云刑核8989131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4刑初114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浦文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于2018年10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依据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8年10月18日,届满日期为2020年10月17日,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浦文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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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297号
罪犯郑顺祥,男,1976年05月0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罗雄镇腊山街道法金甸居委会水沟村46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7)云28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郑顺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郑顺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07日作出(2018)云刑终7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8年09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自2018年09月12日起至2020年08月31日止获记3次表扬。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郑顺祥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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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玉狱减字第6号  
罪犯陈创立,男,1979年01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5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创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创立及其同案蔡飞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721号刑事裁定书,发回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6日作出(2016)云08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创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创立及其同案蔡飞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7日作出(2017)云刑终140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创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于2020年0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依据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该犯在2018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11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创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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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1234号  
罪犯任剑平,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7日作出(2018)云08刑初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剑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9452.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29日作出(2018)云刑核6345424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3次,2020年09月至2020年10月考核余分227.19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6.77元,账户余额1426.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剑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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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嵩狱减字第7号  
罪犯钱正华,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云01刑初4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正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14日作出(2018)云刑核6323406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8年10月25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于2018年1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36.74元,账户余额1362.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正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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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嵩狱减字第11号  
罪犯张学挎,男,199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云01刑初4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学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14日作出(2018)云刑核6323406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8年10月25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11月19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月至2019年07月获记表扬1次,余284.45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98.62元,账户余额212.94元;2019年10月06日因与他犯争吵、打架被处以禁闭处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学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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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1590号  
罪犯肖冬红,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4日作出(2017)云01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冬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肖冬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5日作出(2018)云刑终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暂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冬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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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此处请勿编辑  
罪犯公丈尔吉,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金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2日作出(2017)云09刑初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公丈尔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公丈尔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6日作出(2017)云刑终10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1次,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0.00元,账户余额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公丈尔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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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1年03月0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玉狱减字第3号  
罪犯王琪,男,1977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初中文化,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14日被石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于2014年08月06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8日作出(2018)云25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15日作出(2018)云刑终569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王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上诉人王琪限制减刑。于2018年11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依据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8年09月20日,届满日期为2020年09月19日,该犯死刑缓期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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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131号
罪犯陈新强,男,1974年9月8日生,佤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上允镇南乃村民委员会帮糯村二队5号,现在文山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作出(2018)云28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以陈新强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新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作出(2018)云刑终5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8年9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入监至2020年7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新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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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54号  
罪犯万建强,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5日作出(2018)云31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建强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万建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3日作出(2018)云刑终9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5.60元,账户余额1399.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建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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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8号  
罪犯约则么衣各,女,1976年11月2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6日作出(2018)云09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约则么衣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2018)云刑核15403718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8年11月8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3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约则么衣各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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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减刑字第4号  
罪犯崔庆忠,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2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庆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崔庆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6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第325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77.25元,每月消费未超过300元,账户余额1075.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庆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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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173号
罪犯张俊,男,1988年09月10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梅子乡枧河村新村一组76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1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5年03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28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07月31日止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俊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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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中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中狱字第157号  
罪犯王超,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23日作出(2012)曲中少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6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2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4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93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5月至2020年11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35.47元,账户余额446.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中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1号  
罪犯杨涛,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以(2012)保中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4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涛的刑事判决。于2013年7月12日入监。执行期间,2015年9月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3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7月至2020年7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8.9元,账户余额1416.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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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124号
罪犯张强,男,1993年3月13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德县崇岗乡军捞村蚂蝗沟二组,现在文山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书,以张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28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3月27日至2020年7月31日获记7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强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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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减刑字第14号  
罪犯三妹,女,1978年7月8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三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43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6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43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0.94元,每月消费未超过300元,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88.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三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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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嵩狱减字第10号  
罪犯赵望,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本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云刑更47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嵩狱减字第2号  
罪犯林刚,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8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3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云刑更4432号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99.08元,账户余额10469.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172号
罪犯魏启高,男,1985年01月2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章驮乡新寨村委会上寨组146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1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魏启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魏启高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5年03月0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28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07月31日止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启高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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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减刑字第17号  
罪犯崔秋珍,女,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04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1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秋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崔秋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6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7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16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65.35元,每月消费未超过300元,账户余额1981.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秋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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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169号
罪犯左正伍,男,1986年11月0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凤合镇大庆村委会龙谭村28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09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左正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左正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4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5年01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28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07月31日止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左正伍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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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216号
罪犯白友者,男,1991年3月10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桃坪乡日布村日布寨子组43号,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白友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白友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5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2月4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28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2017年1月4日至2020年7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白友者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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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中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中狱字第155号  
罪犯周金建,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2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金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周金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1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87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20年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判决生效前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3.85元,账户余额72.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金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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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减刑字第6号  
罪犯戈应晶,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2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戈应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戈应晶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8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14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8.39元,每月消费未超过300元,账户余额68.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戈应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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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减刑字第8号  
罪犯刘华学,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华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4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41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27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7.63元,每月消费未超过300元,账户余额7029.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华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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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123号
罪犯赵东方,男,1990年3月1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轩岗村背阴寨二组,现在文山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以赵东方犯因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东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908号刑事判决书,以赵东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4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28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3月26日至2020年7月31日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东方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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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407号
罪犯张学良,男,1974年04月20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勐撒镇芒枕村委会豌豆寨组96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以张学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学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02月0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28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1月5日至2020年8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学良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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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2号  
罪犯祁该强,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以(2014)楚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祁该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祁该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99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36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月至2020年7月获记表扬9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7.8元,账户余额271.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祁该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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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179号
罪犯陈晓庆,男,1982年11月05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中普雄镇普雄街174号5幢4单元13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50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晓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5年05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28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07月31日止获记7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晓庆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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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减刑字第5号  
罪犯汪全荣,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8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全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0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第432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0.09元,每月消费未超过300元,账户余额61.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全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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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减刑字第7号  
罪犯祁从开,男,195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祁从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5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祁从开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第325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3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已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0.74元,每月消费未超过300元,账户余额5195.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祁从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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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122号
罪犯周应洪,男,1982年9月2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冕宁县复兴镇白土村1组148号,现在文山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以周应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应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737号刑事判决书,以周应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2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28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1月7日至2020年7月31日获记7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应洪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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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52号  
罪犯刘凯文,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06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凯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凯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12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5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3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3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117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2.00元,账户余额353.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凯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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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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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10号  
罪犯杜旭东,男,199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16日作出(2013)丽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旭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杜旭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0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48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52.00元,账户余额3093.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旭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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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15号  
罪犯陈来友,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丽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来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1381.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来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2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7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94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4.60元,账户余额2422.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来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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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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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18号  
罪犯李文权,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芒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8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8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67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8次,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26.20元,账户余额3613.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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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50号  
罪犯杨国军,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国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国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6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7次,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13.00元,账户余额4290.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国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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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42号  
罪犯颜志东,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剑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丽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志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2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6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7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94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累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70.20元,账户余额988.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志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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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嵩狱减字第8号  
罪犯陈家云,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家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8068.75元。宣判后,被告人陈家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0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528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服刑期间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8.68元,账户余额1141.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家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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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14号  
罪犯杨江力,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剑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9月01日作出(2010)大中刑初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江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江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0)云高刑终字第146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4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6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135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8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96.60元,账户余额4244.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江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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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1587号  
罪犯杨春华,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春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7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73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6月至2020年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09.14元,账户余额1726.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春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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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126号
罪犯余大,男,1989年3月21日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陇川县护国乡幸福村委会春木凹12号,现在文山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以余大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余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16号刑事判决书,以余大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0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28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3月5日至2020年7月31日获记7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大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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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减刑字第9号  
罪犯王春发,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23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春发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0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28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60.62元,每月消费未超过300元,账户余额2517.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春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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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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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178号
罪犯岳岩润,男,1989年03月10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芒市风平镇遮晏村委会芒老村民小组2队,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48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岳岩润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岳岩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64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5年10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28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自2016年12月03日起至2020年07月31日止获记9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岳岩润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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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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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临狱减字第36号  
罪犯陶静,男,1984年7月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陶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8月至2020年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15.07元,账户余额4307.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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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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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07号  
罪犯高立,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德刑三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立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0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25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74.40元,账户余额8893.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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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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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大狱管执字第412号  
罪犯周航,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06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7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及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3.91元,账户余额1571.02元;2017年09月05日因违反监规纪律被处以禁闭7天处罚,扣减考核分900分。于2018年9月30日由严管级升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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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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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嵩狱减字第9号  
罪犯池橙,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6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池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2日作出(2016)云刑终6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2.31元,账户余额449.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池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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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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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13号  
罪犯日什小扬,男,1980年4月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8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日什小扬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2014年3月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4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日什小扬的判决。执行期间,于2016年8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61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9月至2020年7月获记表扬9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0.01元,账户余额401.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日什小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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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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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减刑字第19号  
罪犯熊万伟,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5日作出(2017)云06刑初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万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熊万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30日作出(2018)云刑终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75.92元,每月消费未超过300元,账户余额25.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万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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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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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1236号  
罪犯单德川,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单德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9.05元,账户余额161.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单德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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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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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中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中狱字第154号  
罪犯杨会祥,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1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会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会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3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4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89.35元,账户余额2319.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会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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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1235号  
罪犯陈富贵,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23日作出(2016)云08刑初2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富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60.72元,账户余额1967.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富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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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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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减刑字第15号  
罪犯秦科传,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3日作出(2016)云06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科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秦科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3日作出(2016)云刑终9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91.08元,账户余额422.50元,每月消费未超过300元,未超过消费标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科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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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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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减刑字第10号  
罪犯刀小长,男,1982年2月9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2日作出(2016)云03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刀小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出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48.56元,每月消费未超过300元,账户余额3277.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刀小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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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减刑字第22号  
罪犯谢院斌,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5日作出(2017)云03刑初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院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3992.76元。宣判后,被告人谢院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05日作出(2018)云刑终4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但云南省陆良县板桥镇民政所出具的罪犯谢院斌家庭属于建档立卡低保户的相关《证明》材料;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2832.53元,期内月均消费118.02元,每月消费未超300元,银行卡账户余额1088.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院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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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减刑字第12号  
罪犯邓文鸿,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03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文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文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1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4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9994.40元,期内月均消费270.12元,每月消费未超300元,银行卡账户余额497.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文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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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减刑字第11号  
罪犯龙道怀,女,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8日作出(2016)云06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道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2016年9月至2020年7月期内共消费3431.6元,狱内月均消费73.01元,每月消费未超过300元,截止到2020年9月账户余额162.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道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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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减刑字第16号  
罪犯封文平,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11日作出(2018)云03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封文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4次,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结终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期内月均消费180.01元,账户余额2038.79元,每月消费未超过300元,未超过消费标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封文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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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177号
罪犯黄新运,男,1985年01月09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雨敞坪镇西湖村下腊塘组3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云26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新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35463.56元。宣判后,被告人黄新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0日作出(2018)云刑终38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8年07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07月31日止获记4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新运予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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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减刑字第13号  
罪犯苏朝书,男,1954年5月1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8日作出(2018)云03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朝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1035.53元,期内月均消费41.42元,每月消费未超300元,银行卡账户余额20.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朝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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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楚狱提减字第51号  
罪犯王发昌,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云31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发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于2016年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7月至2020年7月获记表扬9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3.90元,账户余额52.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发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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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减刑字第20号  
罪犯钱永洪,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6日作出(2017)云03刑初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永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2018)云刑终4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7月至2020年8月获记表扬4次,已履行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70.30元,账户余额4597.75元,月消费未超3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永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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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33号  
罪犯刀依团,男,1965年2月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芒市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29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刀依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刀依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9日作出(2016)云刑终3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49.40元,账户余额1053.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刀依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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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13号  
罪犯杨老五,男,1970年3月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芒市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6日作出(2016)云31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老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2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00.70元,账户余额4329.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老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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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47号  
罪犯王兴贵,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6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兴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兴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08日作出(2018)云刑终6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4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99.10元,账户余额5363.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兴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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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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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嵩狱减字第1号  
罪犯张军华,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16日作出(2016)云01刑初8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军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已服刑期满3年。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02.30元,账户余额304.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军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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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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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1586号  
罪犯王天有,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8日作出(2016)云05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天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天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12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3.67元,账户余额3216.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天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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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1592号  
罪犯杨立强,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16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5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立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9日作出(2016)云刑终7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暂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0.00元,账户余额1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立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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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1589号  
罪犯李荣富,男,199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6日作出(2017)云29刑初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荣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荣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08日作出(2018)云刑终3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4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7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48.80元,账户余额621.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荣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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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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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295号
罪犯毛学文,男,1975年09月01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新营盘乡药草坪村委会马家坪村29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毛学文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毛学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5年04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28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自2017年03月25日起至2020年08月31日止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毛学文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174号
罪犯张子达,男,1988年04月09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新营盘乡毛家乡村委会立新村21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8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子达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子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5年04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28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07月31日止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子达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49号  
罪犯罗东才,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德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东才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8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87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850.00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485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53.00元,账户余额13281.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东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406号
罪犯陈加同,男,1979年03月19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乐业镇陈家村下村民小组665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以陈加同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加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3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01月07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28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12月10日至2020年8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加同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60号  
罪犯瑞芝,女,1996年12月30日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02日作出(2018)云05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瑞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云刑核3155419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06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3次,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刑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瑞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9号  
罪犯桑黑麻窝,女,1996年11月12日出生,回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02日作出(2018)云05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桑黑麻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云刑核3155419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06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3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桑黑麻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1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