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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1)云刑更344-389号

2021-03-12 16:2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1394号  
罪犯王光华,男,1981年6月7日出生,德昂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9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光华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45.89元,账户余额68.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光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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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一监减字第2号  
罪犯鲁小兰,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08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小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鲁小兰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鲁小兰提出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06日作出(2018)云刑终1052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鲁小兰撤回上诉,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0年11月获记表扬3次,余分311.12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8年11月19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小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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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女监减字第1489号  
罪犯荣木松,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20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荣木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4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01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49.12元,账户余额2634.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荣木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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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1年02月25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女一监减字第1号  
罪犯杨付英,女,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武定县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8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付英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4日作出(2017)云刑终12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余分176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8年11月14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付英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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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53号  
罪犯陆旅,男,1983年4月5日出生,壮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0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38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3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7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7次,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38.00元,账户余额1302.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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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39号  
罪犯岩应,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22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6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96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5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8.58元,账户余额74.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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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34号  
罪犯朱晓翔,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7日作出(2013)德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晓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36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3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61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4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20.70元,账户余额1831.80元;2017年03月10日因逃避改造,自杀被处以警告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晓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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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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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23号  
罪犯李杰军,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杰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2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53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6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80.00元,账户余额1373.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杰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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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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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29号  
罪犯李老五,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9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第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老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老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3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68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00.20元,账户余额2622.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老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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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16号  
罪犯锁云德,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回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26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31881.75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2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12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44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4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34.00元,账户余额2684.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锁云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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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26号  
罪犯王小东,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1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6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0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76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8次,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76.20元,账户余额1546.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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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30号  
罪犯左体祥,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9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体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4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8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88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50.84元,账户余额2889.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左体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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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1591号  
罪犯段波涛,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28日作出(2012)大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波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被告人段波涛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段波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08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6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10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284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2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11次及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被限制减刑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5.56元,账户余额2440.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波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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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59号  
罪犯王绍富,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2日作出(2013)红中刑二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绍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050.5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5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39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至2020年05月止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176.98元,账户余额1150.26元。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绍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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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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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70号  
罪犯玉旺香,女,1976年8月1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23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旺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玉旺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06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7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旺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49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9.59元,账户余额1281.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旺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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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501号  
罪犯夏必胜,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9月15日作出(2011)昆刑三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必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夏必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9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27日作出(2013)刑三复825996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必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44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3.97元,账户余额1080.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必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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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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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94号  
罪犯岩坎狼,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21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坎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坎狼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2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坎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82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6.95元,账户余额1477.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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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30号  
罪犯蒋克堂,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克堂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蒋克堂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89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4.60元,账户余额1086.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克堂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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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77号  
罪犯陈只清,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金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03月06日作出(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只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只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6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只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15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5.17元,账户余额3084.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只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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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55号  
罪犯岩坎坚,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2月19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坎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坎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27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5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坎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88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8.47元,账户余额1210.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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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66号  
罪犯施振文,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6月21日作出(2011)红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振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施振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10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刑四复87317544号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重字第109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振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被告人施振文限制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4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49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5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11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62.02元,账户余额1949.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振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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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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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69号  
罪犯优处,女,1986年8月24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云08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优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9日作出(2017)云刑终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1.85元,账户余额1606.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优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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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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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51号  
罪犯肖发杨,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云31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发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肖发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0日作出(2017)云刑终7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4次,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49.00元,账户余额361.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发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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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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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31号  
罪犯张兴义,男,1960年4月26日出生,其他,贵州省织金县人,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德刑一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兴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假释,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兴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2日作出(2016)云刑终2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41.07元,账户余额2808.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兴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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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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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32号  
罪犯尚宗约,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2日作出(2016)云31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宗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05.43元,账户余额2927.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尚宗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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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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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43号  
罪犯丁昌斌,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6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昌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丁昌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06日作出(2018)云刑终4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4次,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28.00元,账户余额1233.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昌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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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97号  
罪犯胥义祥,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胥义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胥义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5日作出(2016)云刑终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7.74元,账户余额114.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胥义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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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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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87号  
罪犯项连坤,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2日作出(2016)云26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项连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8.24元,账户余额1016.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项连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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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女监减字第1488号  
罪犯李金晓,女,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6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4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28.13元,账户余额3370.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晓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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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1年02月2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1588号  
罪犯邵维松,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1日作出(2017)云05刑初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维松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邵维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云刑终6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2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5次,已终止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金额的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4.51元,账户余额1758.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邵维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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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1396号  
罪犯若温,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回族,缅甸国籍,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23日作出(2018)云05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若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云刑核2584921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50.40元,账户余额111.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若温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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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1398号  
罪犯聂忠华,男,199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04日作出(2017)云09刑初5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聂忠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2018)云刑核94741953号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2次,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5.31元,账户余额48.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忠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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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1385号  
罪犯澳索温,男,1993年10月26日出生,缅族,国籍不明,缅文十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11日作出(2013)德刑一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澳索温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29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64.90元,账户余额131.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澳索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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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1384号  
罪犯岩香,男,1994年1月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2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3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6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3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41.20元,账户余额43.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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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1379号  
罪犯岩新,男,1987年1月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5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59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00.39元,账户余额525.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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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1378号  
罪犯岩依,男,1976年出生,布朗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11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8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3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3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95.89元,账户余额313.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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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1380号  
罪犯黄兴宝,男,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兴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2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7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60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09.46元,账户余额1113.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兴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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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1382号  
罪犯赛布拉,男,1979年05月14日出生,佤族,缅甸国籍,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26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赛布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赛布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9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赛布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9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68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85.52元,账户余额334.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赛布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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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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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1391号  
罪犯闫永静,男,1986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07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永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闫永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8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61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75.45元,账户余额57.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闫永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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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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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1392号  
罪犯中色,男,1980年1月4日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中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中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8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62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54.71元,账户余额80.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中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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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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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1387号  
罪犯岩依,男,1978年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6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依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3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60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27.76元,账户余额272.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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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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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1388号  
罪犯钦昂,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德昂族,缅甸国籍,缅文三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3日作出(2015)德刑一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钦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46.97元,账户余额54.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钦昂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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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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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1390号  
罪犯岩尼,男,1995年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尼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64.61元,账户余额73.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1395号  
罪犯李新强,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新强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新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59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29.16元,账户余额921.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新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1389号  
罪犯郑发幸,男,199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云31刑初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发幸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57.73元,账户余额141.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发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1393号  
罪犯岩党,男,1985年1月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1日作出(2016)云08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党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1日作出(2016)云刑终12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3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77.85元,账户余额75.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1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