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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1)云刑更293-339号

2021-03-09 16:34:12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034号  
罪犯岳磊,男,1994年02月0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通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14日作出(2017)云04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岳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2日作出(2018)云刑终4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岳磊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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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039号  
罪犯林路,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02日作出(2018)云04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林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2日作出(2018)云刑终4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42586.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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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建狱提字第282号  
罪犯张月飞,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19日作出(2018)云25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月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30日作出(2018)云刑核87898795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25刑初3号,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缓刑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月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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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047号  
罪犯屯德才,男,1976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30日作出(2018)云04刑初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屯德才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屯德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21日作出(2018)云刑终7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 2018年09月07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0年09月 06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未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屯德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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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宜狱减字第1253号  
罪犯陈伟,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09日作出(2011)红中刑初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16661.01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44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5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6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陈伟犯故意伤害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陈伟限制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3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39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12次,民事赔偿116661.01元未履行,连带民事赔偿777398.36元本人承担144000元未履行。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并有个旧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低保证明。期内月均消费152.32元,账户余额9029.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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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1年02月25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建狱提字第280号  
罪犯龙万军,男,1977年3月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万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5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40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刑复字第140号,对被告人龙万军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55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7.77元,账户余额1664.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万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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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建狱提字第284号  
罪犯李宏伟,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应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宏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宏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58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8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7次,特殊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48.64元,账户余额150.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宏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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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0年09月09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建狱提字第287号  
罪犯马怀明,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永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16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怀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1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1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34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特殊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5.21元,账户余额3682.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怀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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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0年09月09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建狱提字第281号  
罪犯田春华,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1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春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田春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03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0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01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9.51元,账户余额268.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春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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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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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0年10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91号  
罪犯杨金,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05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4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06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5.51元,账户余额5990.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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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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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65号  
罪犯汪涛,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汪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6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92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7.31元,账户余额3063.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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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83号  
罪犯武庆,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06日作出(2011)红中刑初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武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31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3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5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07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172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08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12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因故意杀人、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9.04元,账户余额1069.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武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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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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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宜狱减字第1248号  
罪犯安弟明,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18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弟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安弟明限制减刑,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17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9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9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12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16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00元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57.84元,账户余额333.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弟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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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1年02月2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51号  
罪犯岩叫,男,1980年2月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4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8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50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7.16元,账户余额1092.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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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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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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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建狱提字第285号  
罪犯吉的呷鬼,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的呷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2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被告人吉的呷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56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特殊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6.11元,账户余额264.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的呷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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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9月09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建狱提字第283号  
罪犯勒吾力呷,男,1988年2月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勒吾力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06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9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被告人勒吾力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56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特殊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1.79元,账户余额671.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勒吾力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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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9月09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楚狱提减字第603号  
罪犯阿根茶贵,男,1992年2月1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阿根茶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阿根茶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657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被告人阿根茶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7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3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20年6月获记表扬9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9.40元,账户余额3764.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根茶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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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1月1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56号  
罪犯岩温丙,男,1971年3月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2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92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1月至2020年05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单项表扬”一次,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175.23元,账户余额279.42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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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64号  
罪犯张高华,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11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高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高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0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56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5.77元,账户余额3797.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高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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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71号  
罪犯尤凤英,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普中刑初字第3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尤凤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130号刑事判决,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6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9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21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1.55元,账户余额3400.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尤凤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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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75号  
罪犯岩坎兴,男,1981年1月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坎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2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82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70.48元,账户余额2680.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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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58号  
罪犯温云春,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澜沧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12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云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2540.5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9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8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7月至2020年03月止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单项表扬”一次,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179.39元,账户余额234.70元。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附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温云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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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67号  
罪犯李锦飞,女,1978年5月11日出生,彝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锦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38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1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3.26元,账户余额2454.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锦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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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25号  
罪犯岩宰囡,男,1970年2月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7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宰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宰囡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97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5.08元,账户余额2596.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宰囡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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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37号  
罪犯岩温卖,男,1964年3月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04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卖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08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7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96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5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7.60元,账户余额224.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卖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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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32号  
罪犯刘金寿,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01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金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7540.5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37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1.05元,账户余额1161.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金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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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50号  
罪犯岩坎扁,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05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坎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坎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8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55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8.67元,账户余额90.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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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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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61号  
罪犯桂兹光,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桂兹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0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8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39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至2020年05月止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97.60元,账户余额1125.60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桂兹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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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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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84号  
罪犯岩依造,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依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依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8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89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5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1.92元,账户余额1124.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依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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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34号  
罪犯邱世德,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世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邱世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89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2.46元,账户余额325.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世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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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74号  
罪犯冯松,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22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松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冯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262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对被告人冯松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66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46.86元,账户余额497.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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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28号  
罪犯杨永生,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永生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498.5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永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永生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498.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绑架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2.24元,账户余额975.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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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68号  
罪犯吉地么衣呷,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地么衣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4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2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49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7.89元,账户余额1379.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地么衣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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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96号  
罪犯李绍文,男,199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丘北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绍文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绍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7日作出(2016)云刑终5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强奸罪、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0.69元,账户余额1472.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绍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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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建狱提字第286号  
罪犯阿比子尔,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27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比子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24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被告人阿比子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7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96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7次,特殊表扬1次。2013年5月10日缴纳30000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2.13元,账户余额559.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比子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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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0年09月0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60号  
罪犯黄天海,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18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天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天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0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0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39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至2020年05月止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86.73元,账户余额1383.77元。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天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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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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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43号  
罪犯岩坎掌,男,1962年6月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24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坎掌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6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4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50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7.07元,账户余额1548.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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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建狱提字第289号  
罪犯胡祖来,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1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祖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特殊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0.89元,账户余额1399.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祖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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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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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0年09月09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大狱管执字第415号  
罪犯杨建松,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白族,云南省洱源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6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建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建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18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的罪犯;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88.32元,账户余额1645.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建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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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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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大狱管执字第418号  
罪犯杨恩国,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1日作出(2017)云29刑初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恩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该犯家庭贫困;期内月均消费240.23元,账户余额3546.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恩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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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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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大狱管执字第419号  
罪犯龚成彪,男,199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1日作出(2017)云29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成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该犯家庭贫困;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63.95元,账户余额1665.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成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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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大狱管执字第417号  
罪犯毕永华,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5日作出(2017)云29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毕永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毕永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7日作出(2017)云刑终5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民事赔偿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56.01元,账户余额2859.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毕永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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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大狱管执字第416号  
罪犯卜金成,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8日作出(2015)大中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卜金成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9.48元,账户余额697.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卜金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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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1年02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27号  
罪犯木可阿木,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越西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木可阿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木可阿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9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86.88元,账户余额411.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木可阿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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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88号  
罪犯张国林,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2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国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未被送监狱执行刑罚羁押于云南省金平县看守所期间,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6日作出(2016)云25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0.52元,账户余额463.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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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73号  
罪犯罗万兰,女,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红中刑二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万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7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700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3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3.16元,账户余额291.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万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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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33号  
罪犯麦合木提.图尔迪,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岳普湖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麦合木提.图尔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麦合木提.图尔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6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89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8.72元,账户余额19320.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麦合木提.图尔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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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29号  
罪犯黑惹子呷,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黑惹子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黑惹子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黑惹子呷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1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7.39元,账户余额43.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黑惹子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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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1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