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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1)云刑更275-290号

2021-02-01 17:23:53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67号  
罪犯王培秀,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19日作出(2018)云01刑初3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培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4452.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云刑核1006425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于2018年10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表扬3次,余239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51.39元,账户余额174.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培秀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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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女监减字第1085号  
罪犯袁永会,女,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04日作出(2018)云23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永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8398.00元。宣判后,被告人袁永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05日作出(2018)云刑终8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3次,民事赔偿暂未履行,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永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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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女监减字第1087号  
罪犯李阿伟,女,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阿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云刑核85878313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阿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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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女监减字第1086号  
罪犯杨善芹,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梁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7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善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21日作出(2018)云刑核4823095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3次,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善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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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女监减字第1088号  
罪犯申润荣,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5日作出(2018)云31刑初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润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云刑核786014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3次,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润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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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68号  
罪犯贺光国,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4日作出(2016)云06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光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贺光国的假释;决定对被告人贺光国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云刑终8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9月20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于2018年12月20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于2018年12月17日在昭通市看守所因为口角与同监室人员打架,严重违反监规一次,无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220.57分。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94.65元,账户余额1987.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光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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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71号  
罪犯思洪富,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4日作出(2016)云06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思洪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思洪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04日作出(2018)云刑终8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于2018年9月20日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于2018年12月20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2次,余641.93分。期内月均消费172.20元,账户余额751.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思洪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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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一监减字第1324号  
罪犯黄文艳,女,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5日作出(2017)云05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文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29日作出(2017)云刑终12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1次,2020年07月至2020年10月余分424.29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8年10月24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文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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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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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一监减字第936号  
罪犯骆礼仙,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大中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骆礼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02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57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5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09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241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04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毒品再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40.67元,账户余额9250.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骆礼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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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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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63号  
罪犯杨勇彪,男,1988年8月4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云01刑初3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勇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勇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云刑终14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04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2.38元,账户余额1412.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勇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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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一监减字第939号  
罪犯赵慧芳,女,1976年8月29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6日作出(2016)云04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慧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6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1.46元,账户余额1728.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慧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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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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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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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杨林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杨狱减字第802号  
罪犯努尔艾力.艾海提,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巴楚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09月24日作出(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努尔艾力.艾海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6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42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7年6月1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期内月均消费204.96元,账户余额12768.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努尔艾力.艾海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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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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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杨林监狱
                                  2020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8号  
罪犯也应,女,1983年4月13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0日作出(2018)云31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也应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05日作出(2018)云刑核46380434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8年8月10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3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也应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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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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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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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省六提字第85号  
罪犯孔弄(自报),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六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4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6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02号刑事裁定,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刑一初字第171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孔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29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7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单项表扬1次,本考核期内月均消费32.67元,账户余额10.37元。
另查明,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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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六监狱
                                  2020年09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1号  
罪犯王小二,女,1944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18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06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44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4年7月28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88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刑期自2016年10月17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8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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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2号  
罪犯尹彩云,女,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28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彩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6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5年03月25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06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44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刑期自2017年6月28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彩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