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院公告

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1)云刑更273-274号

2021-01-29 17:21:46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85号  
罪犯陈定国,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5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定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定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0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98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陈定国撤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45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5.40元,账户余额4386.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定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一监减字第941号  
罪犯王竹林,女,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云71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竹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竹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云刑终9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8日交付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6月11日调入我监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20年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79.13元,账户余额2561.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竹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此处请勿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