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1)云刑更262-272号
2021-01-28 17:18:40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62号
罪犯孙忠,男,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民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21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准许被告人的亲属自愿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孙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6)云刑终3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2017)最高法刑核22663295号刑事裁定,不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刑终39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孙忠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刑终39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孙忠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部分;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云刑终478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孙忠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8年8月16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表扬3次,余490.87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1.01元,账户余额3111.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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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64号
罪犯胡荣旺,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云01刑初6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荣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荣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3日作出(2018)云刑终4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3次,余378.26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1.69元,账户余额485.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荣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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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52号
罪犯夏开祥,男,196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08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开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云刑更第303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06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8.02元,账户余额1796.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开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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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杨狱减字第804号
罪犯杨国伟,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临中刑初字第3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国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03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对被告人杨国伟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的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8月01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于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执行期间,于2015年10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49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10月26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7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1.93元,账户余额51.54元;2020年05月05日因罪犯杨国伟和罪犯赵帮旭因买货发生争吵,争吵中罪犯杨国伟用凳子砸中罪犯赵帮旭头部,被降为严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国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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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杨林监狱
2020年10月30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4号
罪犯玉应扁,女,1988年7月3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应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玉应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96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5年03月25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06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44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应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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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5号
罪犯李世花,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10日作出(2011)曲中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世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李世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1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3年02月21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5年07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181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3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1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世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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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66号
罪犯李杰,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27日作出(2013)玉中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4月6日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七年八月十日作出(2017)云刑更112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于2018.07.10日履行部分财产性判项10000元人民币,2018.11.02由太和村委会出具贫困证明);期内月均消费293.21元,账户余额3499.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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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一监减字第935号
罪犯陶英,女,1962年3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8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陶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4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3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罚金人民币60000.00元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6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74.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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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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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一监减字第938号
罪犯排南容,女,1973年2月16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10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排南容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1161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85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6年4月13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1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8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5.22元,账户余额1677.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排南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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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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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省六提字第83号
罪犯大石,男,1985年12月31日出生,拉祜族,文盲,缅甸国佤邦勐冒县人。(以上信息均为自报)现在云南省第六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8日作出(2017)云08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大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2日交付云南省第一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1月21日调入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39.20元,账户余额80.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大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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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六监狱
2020年9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省六提字第82号
罪犯咪泰莱,男,1986年5月2日出生,缅族,初中文化,农民,(自报身份,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六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6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咪泰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4.23元,账户余额113.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咪泰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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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六监狱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