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1)云刑更237-259号
2021-01-25 17:12:17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女监减字第1084号
罪犯密四妹,女,1990年1月10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陇川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0日作出(2018)云31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密四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密四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02日作出(2018)云刑终5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3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密四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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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0年10月22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女监减字第1083号
罪犯赵楚娣,女,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7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楚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楚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07日作出(2018)云刑终7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3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楚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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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0年10月22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03号
罪犯姜波,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0日作出(2018)云31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姜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21日作出(2018)云刑终5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3次,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34.00元,账户余额201.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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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昆狱减字第889号
罪犯邹正荣,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9日作出(2017)云01刑初2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判处邹正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4452元。被告人邹正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2018)云刑终502号,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邹正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8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服刑期间没有再次犯罪。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正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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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69号
罪犯何新江,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4日作出(2017)云09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新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假释,与前罪合并,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新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3日作出(2017)云刑终10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新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假释,与前罪走私毒品余刑合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于2018年9月29日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于2018年11月22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2次,余分254.59分。期内月均消费37.66元,账户余额376.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新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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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05号
罪犯王晓伟,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6日作出(2018)云31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晓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晓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2日作出(2018)云刑终6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3次,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78.00元,账户余额3273.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晓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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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804号
罪犯朱天保,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陇川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09日作出(2018)云31刑初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天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朱天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8日作出(2018)云刑终9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3次,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41.00元,账户余额1134.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天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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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74号
罪犯陈瑞高,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学专科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1日作出(2017)云01刑初5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瑞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瑞高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31日作出(2018)云刑终4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9月2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于2018年10月18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3次,余356.12分。期内月均消费185.63元,账户余额4455.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瑞高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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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一监减字第937号
罪犯罗凤林,女,1969年4月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0日作出(2013)楚中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凤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凤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16日交付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6月11日调入我监服刑。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88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6年11月21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8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8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8.20元,账户余额4553.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凤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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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杨狱减字第803号
罪犯武红宇,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安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06月03日作出(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红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武红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2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9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红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18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于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执行期间,于2017年06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42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7年6月15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2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计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期内月均消费202.41元,账户余额6712.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武红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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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杨林监狱
2020年10月30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一监减字第934号
罪犯万静,女,1969年11月21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德刑三初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静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单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6649617.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00.00元。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万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05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8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6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469号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名下位于芒市德润花园的26号车库拍卖执行,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12.25出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6)云31执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71.63元,账户余额635.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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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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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一监减字第940号
罪犯李琼琼,女,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31日作出(2016)云08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琼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4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1.24元,账户余额123.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琼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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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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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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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一监减字第942号
罪犯李自梅,女,199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3日作出(2017)云05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自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6月至2020年4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1129.23元;期内月均消费218.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自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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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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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73号
罪犯赵福祥,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4日作出(2017)云01刑初8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福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8)云刑核20451456号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于2018年9月10日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于2018年11月15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293.76分。期内月均消费169.19元,账户余额1329.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福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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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70号
罪犯施万贵,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8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万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施万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6)云刑终100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施万贵犯故意杀人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张昌德不服,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8.15元,账户余额205.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万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杨狱减字第805号
罪犯潘道江,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2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道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潘道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3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对被告人潘道江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20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于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执行期间,于2017年06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42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7年6月20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2017年11月获计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期内月均消费181.85元,账户余额907.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道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20年10月30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61号
罪犯莫质富,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06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质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莫质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4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427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对被告人莫质富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28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2.34元,账户余额2294.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莫质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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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潘东申,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清市人,初中二年级,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26日作出(2013)玉中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东申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1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796号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32.71元,账户余额5132.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东申提请裁定不予减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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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72号
罪犯思福保,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2017)云01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思福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刑判项,于2020年10月16日由盈江县平原镇人民政府出具贫困证明;期内月均消费113.78元,账户余额500.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思福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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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6号
罪犯鲁永秀,女,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8日作出(2016)云09刑初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永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鲁永秀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6日作出(2016)云刑终7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12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永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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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7号
罪犯孙存松,女,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缅甸国籍,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3日作出(2014)德刑三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存松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404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5年2月2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3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4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3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5000.00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存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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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0号
罪犯杨祖见,女,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08日作出(2016)云09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祖见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6年11月04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3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祖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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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3号
罪犯玛迪达吴,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回族,缅甸国籍,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1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玛迪达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玛迪达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6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玛迪达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