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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1)云刑更213-236号

2021-01-13 17:11:00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04号  
罪犯岩应,男,1979年6月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6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56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1.90元,账户余额1587.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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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76号  
罪犯杨光福,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苗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4日作出(2012)文中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光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光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2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5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0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55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9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5.99元,账户余额54.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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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13号  
罪犯岩伦,男,1954年5月2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9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1.73元,账户余额1226.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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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71号  
罪犯扎药,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2月01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5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扎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扎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88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5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0.12元,账户余额115.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扎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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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68号  
罪犯郭雪,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3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3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4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86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8.33元,账户余额749.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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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02号  
罪犯则三,男,1995年7月1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03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则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6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47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2.17元,账户余额800.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则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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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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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89号  
罪犯图大,男,1988年9月3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2006年4月,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勐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勐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7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图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图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6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2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67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3.83元,账户余额536.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图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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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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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1423号  
罪犯刘建平,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建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
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                                                  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02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2.00元,账户余额6039.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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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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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二〇二〇年十二 月十一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1431号  
罪犯童付林,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27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付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对被告人限制减刑。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6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4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49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3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判处限制减刑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7.76元,账户余额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童付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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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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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二〇二〇年十二 月十一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44号  
罪犯岩三病,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6日作出(2013)昆刑三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三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人岩罕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7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93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8.41元,账户余额853.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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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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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18号  
罪犯季泽兵,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青神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05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季泽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28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46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月均消费81.87元,账户余额488.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季泽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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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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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69号  
罪犯陈国辉,女,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普通高中结业,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0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国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0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6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48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0.09元,账户余额2462.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国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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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12号  
罪犯顾祥顺,男,195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04日作出(2012)昆刑一初字第1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祥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189.00元。宣判后,被告人顾祥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祥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189.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46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0189.00元;期内月均消费173.36元,账户余额1945.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祥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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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67号  
罪犯李昌俊,女,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15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昌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昌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3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4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09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7.73元,账户余额3103.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昌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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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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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05号  
罪犯岩燕叫,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08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燕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燕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9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5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53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4.38元,账户余额752.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燕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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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47号  
罪犯岩温保,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07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6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54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9.14元,账户余额87.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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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11号  
罪犯李才义,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5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才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2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52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4.44元,账户余额1143.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才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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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11号  
罪犯丁慎明,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宁安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7日作出(2012)昆刑一初字第1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慎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2189.50元。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 、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289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89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5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8.55元,账户余额22964.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慎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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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14号  
罪犯国敏光,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2月1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国敏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 、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121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01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5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期内月均消费271.47元,账户余额3233.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国敏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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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16号  
罪犯常小土,男,195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1)昆刑一初字第1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小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165.00元。宣判后,被告人常小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24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3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02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5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3.10元,账户余额2005.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常小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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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15号  
罪犯岩香广,男,1953年10月1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13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香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香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4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5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02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5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9.60元,账户余额386.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香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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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1419号  
罪犯张家富,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家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01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9.42元,账户余额241.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家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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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二〇二〇年十二 月十一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66号  
罪犯张玉贞,女,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05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贞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玉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贞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49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9.97元,账户余额12749.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玉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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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1428号  
罪犯王祥华,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1日作出(2016)云09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祥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祥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1日作出(2017)云刑终9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4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2020年7月24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对该犯的财产刑判项启动执行,因未发现可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61.13元,账户余额894.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祥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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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二〇二〇年十二 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