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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1)云刑更150-212号

2021-01-11 17:08:54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22号  
罪犯岩依,男,1983年2月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3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87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66.43元,账户余额2197.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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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35号  
罪犯尹兴所,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02日作出(2013)德刑三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兴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尹兴所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31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6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1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77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9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4.01元,账户余额577.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兴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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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09号  
罪犯李云山,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10日作出(2012)昆刑一初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云山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165.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35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39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4元,账户余额878.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云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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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07号  
罪犯王俊,男,1992年1月2日出生,布依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3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9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53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8.49元,账户余额769.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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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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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82号  
罪犯岩亮,男,1978年5月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8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7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46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2.31元,账户余额502.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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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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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28号  
罪犯岩依,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0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2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3.72元,账户余额37.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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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49号  
罪犯岩朗,男,1968年7月3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6日作出(2013)昆刑三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岩罕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7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93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0.27元,账户余额570.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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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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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26号  
罪犯罗奇,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10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4年8月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27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520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4.89元,账户余额9632.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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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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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75号  
罪犯岩叫,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级中学教育,2002年10月26日因抢劫罪被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18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89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5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7.99元,账户余额417.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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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00号  
罪犯岩龙,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4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7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82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4.67元,账户余额22.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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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24号  
罪犯吴吕,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22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63296.50元。宣判后,被告人吴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88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0000.00元(判决上注明),本次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39.17元,账户余额1494.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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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36号  
罪犯岩温,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封璀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6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94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6.21元,账户余额620.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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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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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37号  
罪犯岩艳,男,1990年1月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15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91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0.30元,账户余额836.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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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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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15号  
罪犯刘云,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15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3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40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6.77元,账户余额549.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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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08号  
罪犯罗追,男,1977年7月7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06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咪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8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52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6.24元,账户余额1225.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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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53号  
罪犯何永江,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8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永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4年01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42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44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5.58元,账户余额757.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永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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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52号  
罪犯杨春龙,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16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春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2540.5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3年12月20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36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44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3.56元,账户余额455.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春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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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25号  
罪犯王永元,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07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9236.00元,其中王永元单独赔偿24618.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永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8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89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月均消费175.30元,账户余额43.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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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50号  
罪犯普德立,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29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德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3年12月3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5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45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6.52元,账户余额604.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德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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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88号  
罪犯黄初伟,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教育,1998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红中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初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初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31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4.91元,账户余额1224.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初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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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48号  
罪犯万永明,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3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永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4年8月4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18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54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2.86元,账户余额1535.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永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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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83号  
罪犯岩温门,男,1980年5月3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03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3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46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2.79元,账户余额1140.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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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21号  
罪犯赵正波,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7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正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36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43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9.23元,账户余额1676.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正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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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03号  
罪犯陈老四,男,1975年6月6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05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老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老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6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47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2.36元,账户余额323.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老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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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45号  
罪犯王雪冬,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开远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雪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雪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0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80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7.00元,账户余额88.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雪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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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43号  
罪犯黄宝灿,男,1995年4月16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9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宝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2540.50元。宣判后,被告人黄宝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8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93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4.46元,账户余额54.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宝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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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61号  
罪犯艾永兰,女,1983年4月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4日作出(2012)文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永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艾永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13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222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2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320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0.73元,账户余额1269.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永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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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22号  
罪犯岩坦龙,男,1973年4月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15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坦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5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5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91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9.86元,账户余额1031.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坦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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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1425号  
罪犯阿尼柯古,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1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尼柯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4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96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38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2.50元,账户余额55.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尼柯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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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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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二〇二〇年十二 月十一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27号  
罪犯以补只日,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金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03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以补只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13年8月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7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6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2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9.91元,账户余额575.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以补只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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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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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32号  
罪犯阿博日木,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5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博日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博日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3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37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0.46元,账户余额341.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博日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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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34号  
罪犯周良汛,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03月06日作出(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良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良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6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良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97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9.92元,账户余额2896.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良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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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96号  
罪犯李晋武,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06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晋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晋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7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519号刑事判决,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05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4.98元,账户余额9575.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晋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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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70号  
罪犯金云洪,女,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7日作出(2013)红中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云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金云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6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2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2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87.31元,账户余额559.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云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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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19号  
罪犯马松进,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回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9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松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7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7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91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4.37元,账户余额377.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松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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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10号  
罪犯沈大能,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02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5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大能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 、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05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19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90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5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7次,获记“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9.68元,账户余额957.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大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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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87号  
罪犯铁文青,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铁文青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铁文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0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82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9.06元,账户余额369.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铁文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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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20号  
罪犯朱志明,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瑶族,云南省绿春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9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志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7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7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91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3.28元,账户余额681.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志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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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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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79号  
罪犯樊俊,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08月02日作出(2016)云71刑初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5.42元,账户余额56.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樊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01号  
罪犯朱旺,男,1992年4月27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5日作出(2016)云25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朱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4日作出(2016)云刑终68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被告人朱旺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5.84元,账户余额640.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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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78号  
罪犯岩拉,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0日作出(2016)云28刑初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7.50元,账户余额59.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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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60号  
罪犯玉嫩,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1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7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08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6.38元,账户余额2208.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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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1421号  
罪犯李荣安,男,199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7日作出(2017)云09刑初3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荣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5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62.09元,账户余额232.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荣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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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1429号  
罪犯赵仁再,男,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8日作出(2016)云23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仁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仁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9日作出(2016)云刑终1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8.91元,账户余额51.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仁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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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二〇二〇年十二 月十一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1420号  
罪犯蒋正龙,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4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正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1.73元,账户余额366.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正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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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二〇二〇年十二 月十一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1422号  
罪犯李长九,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12日作出(2016)云09刑初4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长九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5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5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29.00元,账户余额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长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1426号  
罪犯查正孔,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临沧市人,小学文化,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云09刑初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4123.97元。宣判后,原审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云刑终13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获记表扬7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8.57元,账户余额1037.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查正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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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1427号  
罪犯周文明,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13日作出(2018)云09刑初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文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4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2020年5月26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对该犯的财产刑判项启动执行,因未发现可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53.54元,账户余额562.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文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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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二〇二〇年十二 月十一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1424号  
罪犯武玉奇,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1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玉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剩余刑期四年九个月零十天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武玉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7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4年12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毒品再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4.50元,账户余额77.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武玉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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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二〇二〇年十二 月十一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1418号  
罪犯李建强,男,199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8日作出(2016)云09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建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云刑终13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考核表扬6次和“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财产刑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82.24元,账户余额1517.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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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二〇二〇年十二 月十一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92号  
罪犯杨平贵,男,1991年1月2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蒙自市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2日作出(2016)云25刑初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平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1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平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云刑终13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97.42元,账户余额558.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平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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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95号  
罪犯蒋文贵,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瑶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文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蒋文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1日作出(2016)云刑终30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蒋文贵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8.18元,账户余额566.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文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93号  
罪犯杨绍安,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7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绍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4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55.16元,账户余额2484.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绍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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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99号  
罪犯王海龙,男,199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4日作出(2014)红中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海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海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8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81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6.02元,账户余额965.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海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10号  
罪犯李尚州,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尚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尚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2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9.81元,账户余额4539.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尚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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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33号  
罪犯黄福玉,男,1997年7月2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红中刑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福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5544元。宣判后,被告人黄福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云刑终2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5544元;期内月均消费171.49元,账户余额263.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福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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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58号  
罪犯陶发英,女,1971年3月13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6日作出(2016)云26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发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8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5.05元,账户余额669.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发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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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74号  
罪犯岩调,男,1982年7月2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调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3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44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2.98元,账户余额111.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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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1430号  
罪犯方捍功,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12日作出(2018)云29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捍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4次。经查,该犯财产刑大理中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2020)云29执1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0.93元,账户余额70.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捍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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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二〇二〇年十二 月十一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57号  
罪犯玉温儿,女,1979年5月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温儿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玉温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3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1.24元,账户余额1880.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温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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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97号  
罪犯盘正祥,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瑶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2日作出(2016)云25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盘正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盘正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云刑终14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3.67元,账户余额2111.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盘正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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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73号  
罪犯张开典,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17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开典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开典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06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8.37元,账户余额421.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开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91号  
罪犯年友祥,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怒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年友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07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年友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曾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7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07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195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08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11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缓刑期间又犯罪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6.03元,账户余额3745.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年友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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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