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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1)云刑更1-149号

2021-01-04 18:01:17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001号
罪犯卢林,男,1985年01月0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郑场镇卢庙村九组,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云28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卢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8日以(2018)云刑核6709754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07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入监后至2020年5月31日获记3次表扬,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卢林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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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43号  
罪犯李超,男,1996年12月1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31日作出(2017)云05刑初3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超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日以(2018)云刑终33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两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期内月均消费229.83元,账户余额5377.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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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022号  
罪犯李江,男,199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云25刑初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李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1日作出(2018)云刑终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8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8年6月22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0年6月21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未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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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364号  
罪犯吕超,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云25刑初1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吕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24日作出(2018)云刑终264号刑事判决,撤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25刑初1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对上诉人吕超的定罪量刑部分。以被告人吕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上诉人吕超限制减刑。于2018年11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8年09月14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0年09月13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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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946号  
罪犯蔡平,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2日作出(2018)云08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蔡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6日作出(2018)云刑终6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3次,2020年08月至2020年09月累计余分309.6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43.60元,账户余额1390.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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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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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949号
罪犯朱志忠,男,1988年10月10日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勐龙镇国贺村委会贺喃村民小组62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朱志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朱志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18)云刑终6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朱志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8月1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虽在申诉,但能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6月30日该犯获记3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志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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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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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51号  
罪犯冯才高,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小学,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31日作出(2015)德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才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4498.50元。宣判后,被告人冯才高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08日作出(2018)云刑终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才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两年期已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期内月均消费58.11元,账户余额223.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才高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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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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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862号
罪犯孙延华,男,1958年10月2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六营门社区,现朱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命官营8号,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9日以(2018)云刑核43047399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8年08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十二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6月30日获记表扬3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延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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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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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928号
罪犯刘国荣,男,1985年12月1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刘公庙镇大公村天堑组43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7)云28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国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国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作出(2018)云刑终20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7月10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8年7月10日至2020年5月31日该犯获记3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国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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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948号
罪犯张国庆,男,1977年10月1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邮亭圩镇郑家桥村2组15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国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国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作出(2018)云刑终29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8月8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在本次考核期间,拒不认罪服法,基本能服从管理教育,及本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从2018年8月8日至2020年6月30日该犯获记3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庆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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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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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044号  
罪犯李红星,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因犯绑架罪于2004年11月17日被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因犯脱逃罪于2005年3月21日被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合并原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2015年11月8日刑满释放。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3日作出(2018)云04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红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由其法定代理人李家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582.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红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6日作出(2018)云刑终6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08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2018年8月24日至2020年8月23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红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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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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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896号
罪犯蒋剑楠,男,1967年3月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兴安镇城区兴桂路15号,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5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蒋剑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蒋剑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作出(2018)云刑终28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7月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20年5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蒋剑楠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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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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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002号
罪犯蓝同欣,男,1978年01月20日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北更乡内仁村内仁屯22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7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蓝同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蓝同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4日作出(2018)云刑终3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07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入监后至2020年5月31日获记3次表扬,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蓝同欣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372号  
罪犯杨金明,男,1974年9月7日出生,苗族,云南省个旧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8日作出(2018)云25刑初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金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金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28日作出(2018)云刑终7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1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 2018年9月18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0年9月 17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未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金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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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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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975号
罪犯彭国涛,男,1995年10月1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上允镇上允村民委员会勐佛新寨35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58号刑事判决,以彭国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彭国涛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2018)云刑核5682533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8月1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20年5月31日获计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国涛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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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048号  
罪犯车玉华,男,1975年05月0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7日作出(2018)云25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车玉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7日作出(2018)云刑核31481952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25刑初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车玉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于2018年09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 2018年08月29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0年08月 28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未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车玉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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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879号
罪犯许阿着,男,1984年06月1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坝溜镇出洞村民委员会牛尼山村民小组4号,现在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7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许阿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148110.63元。宣判后,被告人许阿着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8)云刑终21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07月12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20年05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许阿着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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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843号
罪犯万海平,男,1981年05月11日生,布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腊县勐满镇满源胶厂四队118号,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以(2018)云刑终2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5155.99元。于2018年07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十二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8年7月12日至2020年5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万海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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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000号
罪犯陆海锋,男,1974年08月11日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北更乡内仁村把怒屯3—1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7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陆海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陆海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4日作出(2018)云刑终3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07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入监后至2020年5月31日获记3次表扬,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陆海锋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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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043号  
罪犯高建乔,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3日作出(2016)云25刑初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建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9586.54元。宣判后,被告人高建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4日作出(2018)云刑终5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建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于2018年09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2018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数罪并罚,民事赔偿人民币69586.54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建乔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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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999号
罪犯曾宇轩,男,1986年12月0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菏浦乡塘边村曾家自然村38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1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曾宇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曾宇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5日作出(2018)云刑终16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07月0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入监后至2020年5月31日获记3次表扬,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曾宇轩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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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049号  
罪犯普华宝,男,1979年06月1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华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普华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0日作出(2018)云刑终6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宝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8年09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8年9月14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0年9月13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未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华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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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373号  
罪犯马敏永,男,1978年2月8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文化,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9月28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2012年3月2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月29日止),于2016年4月12日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11日作出(2016)云25刑初69号刑事判决,撤销(2012)昆刑执字第4888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马敏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余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敏永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2日作出(2017)云刑终3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敏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余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8年09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 2018年8月7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0年8月 6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未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敏永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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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947号  
罪犯冉崇兴,男,199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8日作出(2017)云08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崇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冉崇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9日作出(2018)云刑终3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3次,2020年08月至2020年09月累计余分318.44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40.03元,账户余额248.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崇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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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028号  
罪犯王保福,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云25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保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保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9日作出(2018)云刑终1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 2018年06月19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0年06月 18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未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保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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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63号  
罪犯玉亮,女,1982年4月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13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玉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4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1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4.70元,账户余额1645.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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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7号  
罪犯岳相新,女,1990年1月2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08日作出(2018)云05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相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岳相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14日作出(2018)云刑终8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27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3次,法院注明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岳相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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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0年10月30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361号  
罪犯陶光林,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11日作出(2016)云25刑初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光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2日作出(2017)云刑终356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对被告人陶光林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考核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8年08月07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0年08月06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光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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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365号  
罪犯邓联宏,男,1978年0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5日作出(2017)云08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联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6日作出(2017)云刑终1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并依法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邓联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于2019年0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8年8月10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0年8月9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联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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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021号  
罪犯张连伍,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15日作出(2017)云04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连伍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7日作出(2018)云刑终37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张连伍定罪量刑。于2018年06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
依据终审判决送达回证,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8年6月22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0年6月21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连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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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017号
罪犯何俊,男,1985年03月2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宛水街道办事处龙泉社区振兴中路546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曲中刑初字第2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俊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何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俊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3年02月0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1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自2015年04月0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获记12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限制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俊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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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039号
罪犯李和国,男,1980年8月21日生,白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鹤庆县草海镇新峰村委会小马厂村6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大中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李和国犯抢劫罪,判处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2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和国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293-1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李和国的量刑部分,改判为,被告人李和国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2月11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11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10月16日至2020年6月30日获记表扬9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和国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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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032号  
罪犯胡状云,男,1997年11月8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云04刑初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状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状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9日作出(2018)云刑终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03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考核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状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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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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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中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中狱字第649号  
罪犯杨庆华,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4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庆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3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5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2月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305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月至2020年8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95.16元,账户余额21.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庆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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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安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912号
罪犯解华,男,1968年1月19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武定县狮山镇旧城社区木果甸村64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14)楚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解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解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96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9月9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1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8月19日至2020年5月31日该犯获记9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解华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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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42号
       罪犯杨斌,男,1990年3月1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康县凤尾镇西城社区移民组,现在十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书,以杨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0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与2014年8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4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7月16日至2020年6月30日获记表扬9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杨斌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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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870号
罪犯李强,男,1965年02月2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个旧市建设路183号9幢502室,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0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164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07月0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九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1月0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06月12日至2020年05月31日该犯考核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强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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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中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中狱字第644号  
罪犯王全,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25日作出(2012)昆刑一初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3856.50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04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7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8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1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86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8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69元,账户余额24.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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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安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038号
罪犯黄丰阳,男,1991年8月19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化处镇化处居委会251-2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楚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黄丰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丰阳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36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黄丰阳的量刑部分,改判为,被告人黄丰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1月24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11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11月13日至2020年5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丰阳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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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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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84号  
罪犯三二,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08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三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03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6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45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6.22元,账户余额1766.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三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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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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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06号  
罪犯岩三,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92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6.20元,账户余额1757.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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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51号  
罪犯晓无,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2月01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5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晓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晓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5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44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8.45元,账户余额1075.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晓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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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65号  
罪犯张琼,女,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04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25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92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5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2.24元,账户余额1477.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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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18号  
罪犯岩依,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08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4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3.14元,账户余额1094.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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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29号  
罪犯鲁二,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鲁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6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1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2.65元,账户余额2233.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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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17号  
罪犯岩燕,男,1989年8月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0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9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4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42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5.45元,账户余额1933.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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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90号  
罪犯扎固,男,1992年1月4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03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4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扎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06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22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89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5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7.21元,账户余额530.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扎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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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840号
罪犯刘金洪,男,1966年4月13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板桥镇西河村大寨子4组,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630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于2014年01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十二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15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1月13日至2020年5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金洪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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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120号
罪犯何术正,男,1962年12月1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文屏镇普芝噜村十三社29号,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术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余刑一年十个月零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余刑五年六个月零十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戚发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84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月1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2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2015年12月23日至2020年6月30日获记表扬10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毒品再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何术正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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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057号
       罪犯鲁志才,男,1994年1月1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西舍路镇下岔河村委会李二地基村,现在十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鲁志才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原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4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4年7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4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6月20日至2020年5月31日获记表扬10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鲁志才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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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024号
罪犯高李宝,男,1974年1月15日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金平县金河镇枯岔河村委会枯岔河村民二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1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高李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高李宝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32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12月19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18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4年11月20日至2020年5月31日获记表扬12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李宝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并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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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849号
罪犯兰六金,男,1960年03月23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忙角社区忙角巷156号,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617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09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十二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11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8月12日至2020年5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兰六金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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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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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042号  
罪犯熊发光,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5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发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29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2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发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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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905号
罪犯李建贵,男,1953年2月1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晓街乡八角村委会石岩村民小组,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4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建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原告人张正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8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1月7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11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2016年8月25日至2020年6月30日获记表扬9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李建贵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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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973号
罪犯王国胜,男,1964年7月3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花翎巷19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以王国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王国胜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3月19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15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3月4日至2020年5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胜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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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846号
罪犯杨伟鑫,男,1956年05月08日生,白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云龙县漕涧镇漕涧村委会下戏台六组235号,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195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7800元。于2014年09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十二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1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8月8日至2020年5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伟鑫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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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019号  
罪犯吴长凯,男,1985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小学文化,2009年12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呈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04月13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02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长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长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06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9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考核表扬9次,特殊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长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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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楚狱提减字第420号  
罪犯张志洪,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巍山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志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4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3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9月至2020年4月获记表扬9次,已部分履行财产性判项1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59.50元,账户余额6753.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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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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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68号  
罪犯赵家会,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6日作出(2012)德刑三初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家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0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2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5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8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04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9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9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2020年3月消费328.53元,2019年以后消费超额低于50%,账户余额1615.63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家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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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中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中狱字第647号  
罪犯丁永斌,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昭中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永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9月06日作出(2010)云高刑终字第5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2年09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云高刑执字第318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02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10次,2012年09月24日扰乱正常改造秩序被处以记过处分1次;因另查明,该犯系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0元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1.53元,账户余额50.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永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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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安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中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中狱字第646号  
罪犯陈国林,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222.39元。宣判后,被告人陈国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8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11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0.05元,账户余额320.17元。经云南省富源县民政局出具证明,证明该犯儿子陈俊熙享受农村低保。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国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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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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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安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86号  
罪犯黄建如,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14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建如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建如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46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1.66元,账户余额925.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建如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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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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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98号  
罪犯田应安,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3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应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田应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9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46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3.81元,账户余额433.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应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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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30号  
罪犯范双才,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双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2014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17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51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2.07元,账户余额996.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双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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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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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16号  
罪犯郭克改,男,1991年4月3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05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克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388.75元。宣判后,被告人郭克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42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4.82元,账户余额123.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克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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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72号  
罪犯朱增荣,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28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增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06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9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31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5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0.99元,账户余额18.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增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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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17号  
罪犯岩光坎,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1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光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3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光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87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判决注明),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66.56元,账户余额1028.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光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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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31号  
罪犯邓建忠,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6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建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建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03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6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0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2.16元,账户余额8216.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建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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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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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38号  
罪犯李志坚,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17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志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5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3.35元,账户余额1323.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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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20号  
罪犯袁光永,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光永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袁光永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袁光永提出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3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760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袁光永撤回上诉,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87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43.21元,账户余额873.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光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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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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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12号  
罪犯黄明友,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15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4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明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明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6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7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6.33元,账户余额1631.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明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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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23号  
罪犯岩罕老,男,1978年8月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罕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0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91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0.49元,账户余额151.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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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21号  
罪犯岩坎嫩,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坎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易延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88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87.92元,账户余额1007.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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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46号  
罪犯伍战胜,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0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战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伍战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54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5.66元,账户余额1068.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战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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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77号  
罪犯汤志威,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南县人,大学本科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3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志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8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44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4.52元,账户余额758.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志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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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42号  
罪犯王国进,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4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4年8月18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22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56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6.07元,账户余额580.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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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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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23号  
罪犯杨白元,曾用名杨仔元,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白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白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6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94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月均消费99.19元,账户余额746.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白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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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19号  
罪犯陈昌强,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永仁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昌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7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88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49.06元,账户余额12663.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昌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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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895号
罪犯赤海呷此,男,1975年10月26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地洛乡依子村1组15号,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大中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赤海呷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赤海呷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维持被告人赤海呷此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8月6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4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2016年7月10日至2020年5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赤海呷此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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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974号
罪犯王强,男,1976年2月2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镇腰站南村53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427号刑事判决,以王强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孙心连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44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王强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2月19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11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10月27日至2020年5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强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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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946号
罪犯岩依,男,1988年7月27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西定乡旧过村委会勐安村,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6)云28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16)云刑终104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5月16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5月16日至2020年6月30日该犯获记7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依予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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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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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016号
罪犯倪摇,男,1990年03月10日生,布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满镇关双村委会勐昂村26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7日作出(2017)云28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倪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05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自2017年05月25日起至2020年06月30日止获记7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倪摇予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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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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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54号  
罪犯叶布么沙雷,女,1969年2月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布么沙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叶布么沙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05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8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92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5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0.19元,账户余额1106.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布么沙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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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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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59号  
罪犯布尔木拉则,女,1988年5月1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布尔木拉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布尔木拉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623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对被告人布尔木拉则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34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7.73元,账户余额815.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布尔木拉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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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997号
罪犯岩嘎,男,1995年09月10日生,佤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勐啊镇双相村委会南永村民小组24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4日以(2016)云刑终25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05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自2017年05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获记7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嘎予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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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14号  
罪犯岩怀,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07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怀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怀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8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81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4.31元,账户余额1576.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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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911号
罪犯李增华,男,1979年8月18日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昌宁县勐统镇长山村委会芦蒿坝下村民小组1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增华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增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67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增华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8月4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基本能服从管理教育,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7月25日至2020年5月31日该犯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增华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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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904号
罪犯项散团,男,1960年2月18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芒市遮放镇遮冒村弄列村民小组,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项散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岳二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0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8月7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4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2016年7月28日至2020年6月30日获记表扬9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项散团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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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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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362号  
罪犯杨凡,男,199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6日作出(2018)云04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杨凡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5日作出(2018)云刑终4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3日作出(2018)云04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判处由被告人杨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2382.35元。于2018年08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2382.35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凡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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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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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366号  
罪犯张宁,男,1996年05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通海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14日作出(2017)云04刑初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2日作出(2018)云刑终4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07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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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031号  
犯陈大,男,1993年4月24日出生,瑶族,云南省勐腊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云04刑初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2日作出(2018)云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04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考核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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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041号  
罪犯马超,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2010年7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2015年1月8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1日作出(2016)云04刑初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元江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元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对马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马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2637.37元。于2016年08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8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缓刑期间再犯罪;民事赔偿人民币22637.37元已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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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025号  
罪犯杨聪,男,199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0月22日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3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聪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03日作出(2017)云刑终58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8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5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附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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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017号  
罪犯岩吐,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09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03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考核表扬6次,特殊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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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81号  
罪犯邓宗亮,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宗亮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4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162000.00元,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4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作出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起诉。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05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5.13元,账户余额67.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宗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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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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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40号  
罪犯李冬云,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06月04日作出(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冬云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4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4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53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1.39元,账户余额56.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冬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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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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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39号  
罪犯岩罕燕,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19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燕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罕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0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4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燕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2月0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5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3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4.77元,账户余额487.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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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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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371号  
罪犯阿苦尔古,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临中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阿苦尔古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11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被告人阿苦尔古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3年09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0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警告一次,首次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苦尔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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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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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944号
罪犯普绍荣,男,1975年2月1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小坝子镇半坡村委会马老场村民小组,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6)云26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普绍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梁式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7)云刑终163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5月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5月3日至2020年6月30日该犯获记7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普绍荣予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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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947号
罪犯曾柏堤,男,1987年4月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阳区青年路15号1栋2单元18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曾柏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5月24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5月24日至2020年6月30日该犯获记7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柏堤予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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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945号
罪犯梁式港,男,1967年2月14日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伯劳镇淡屋村委会三队116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6)云26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式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梁式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7)云刑终163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5月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5月3日至2020年6月30日该犯获记7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式港予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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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052号
       罪犯廖石柱,男,1996年8月13日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腊县尚勇镇精制茶厂七队41号,现在十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书,以廖石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廖石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7)云刑终142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8年5月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8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31日获记表扬4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廖石柱予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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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872号
罪犯樊朝刚,男,1977年04月03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炎山乡庙湾村委会,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以(2015)红中刑二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12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九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12月11日至2020年05月31日该犯考核获记表扬7次,在考核周期内受禁闭处罚1次、记过处罚1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樊朝刚予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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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926号
罪犯熊有才,男,1969年9月29日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蔑厂乡老门寨村委会新良田村民小组,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云26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熊有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熊有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5)云刑终148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4月18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4月18日至2020年5月31日该犯获记7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有才予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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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64号  
罪犯玉庄,女,1973年4月1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31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玉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5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9.44元,账户余额417.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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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059号
       罪犯李方会,男,1975年4月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富源县后所镇老牛场村委会土关庄村36号,现在十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16号刑事判决书,以李方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方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7)云刑终140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8年3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8年3月6日至2020年6月30日获记表扬4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李方会予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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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927号
罪犯岩温叫,男,1981年9月3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景真村委会曼晒村民小组49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作出(2017)云28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温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5月2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31日该犯获记7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叫予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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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369号  
罪犯周学伟,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通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3日作出(2017)云04刑初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学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1389.20元。于2017年08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次,十九大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首次减刑,民事赔偿31389.20元已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学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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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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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363号  
罪犯张利华,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7日作出(2016)云04刑初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利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1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利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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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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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023号  
罪犯李新贵,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正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新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新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5日作出(2017)云刑终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04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6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新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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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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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360号  
罪犯徐荣平,男,1975年8月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12日作出(2017)云04刑初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荣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1487.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3日作出(2018)云刑终4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06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民事赔偿人民币41487.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荣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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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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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046号  
罪犯赧忠连,男,1984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赧忠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赧忠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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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998号
罪犯陈仙从,男,1986年12月1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富全镇金南村1组48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31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仙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仙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2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05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自2017年05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获记7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仙从予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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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015号
罪犯岩罕勒,男,1986年11月10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海镇曼短村委会曼顶井村民小组4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2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罕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罕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7日作出(2016)云刑终2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岩罕勒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05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自2017年05月24日起至2020年06月30日止获记7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勒予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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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026号  
罪犯杨智春,男,195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易门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26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智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智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0日作出(2016)云刑终4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8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智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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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040号  
罪犯曾凡海,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江陵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8月被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8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2日被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3月29日刑满释放。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云04刑初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凡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云刑终14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凡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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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045号  
罪犯白愿保,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4月19日被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7年2月15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15日作出(2017)云04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愿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白愿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7日作出(2018)云刑终377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被告人白愿保的定罪量刑。于2018年06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愿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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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878号
罪犯杨华忠,男,1970年06月12日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尚勇镇曼庄村委会牛棚村9号,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以(2016)云刑终1234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7年03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九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03月23日至2020年05月31日该犯考核获记表扬7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华忠予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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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2月14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030号  
罪犯孙贵勇,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4日作出(2017)云25刑初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贵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孙贵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世华、施涛、陈凤英人民币50000元,由被告人孙贵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施涛人民币6869.80元。宣判后,被告人孙贵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13日作出(2018)云刑终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04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考核表扬4次,附带民事赔偿56869.8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贵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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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370号  
罪犯罗正刚,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6日作出(2018)云25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正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8年05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0年6月28日由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正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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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367号  
罪犯吴旧生,男,1997年02月12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4日作出(2017)云25刑初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旧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5732.57元。宣判后,被告人吴旧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13日作出(2018)云刑终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民事赔偿人民币65732.57元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旧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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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元狱减字第749号  
罪犯花山兴,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云08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花山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花山兴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记表扬7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首次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花山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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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0年12月16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元狱减字第748号  
罪犯邵维航,男,199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2018)云08刑初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维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邵维航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9月至2020年8月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邵维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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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0年12月16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元狱减字第750号  
罪犯李红星,男,1947年6月6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云08刑初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红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9184元(已履行8970.33元),裁定终结(2017)云08执18号案件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李红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6月获记表扬7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系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首次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红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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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0年12月1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024号  
罪犯李诚浩,男,199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澄江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2日作出(2017)云04刑初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诚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3901.05元。宣判后,被告人李诚浩及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云刑终13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0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民事赔偿23901.05元已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诚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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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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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018号  
罪犯吴长俊,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8日作出(2016)云04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长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长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2日作出(2016)云刑终117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吴长俊的定罪量刑。于2017年04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考核表扬6次,特殊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长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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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元狱减字第751号  
罪犯朱旭斌,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旭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终结)。宣判后,被告人朱旭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1日作出(2017)云刑终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朱旭斌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0年8月获记表扬5次,2019年3月14日因打架记过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旭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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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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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0年12月16日


 
云南省中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中狱字第643号  
罪犯李永平,男,199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8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1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云南省罗平县阿岗镇高桥村民委员会、云南省罗平县阿岗镇民政所、云南省罗平县民政局出具证明,证明该犯母亲为低保对象);期内月均消费151.40元,账户余额44.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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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安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中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中狱字第645号  
罪犯徐林顺,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云03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林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5月至2020年7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毒品再犯,累犯;期内月均消费240.6元,账户余额3137.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林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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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安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中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中狱字第650号  
罪犯皇建云,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6日作出(2016)云03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皇建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6663.23元,扣除原已支付的人民币10000.00元,还应赔偿人民币46663.23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2日作出(2016)云刑终9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66.07元,账户余额158.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皇建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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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安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09号  
罪犯农升种,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农升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4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农升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3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获记“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31元,账户余额170.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农升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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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24号  
罪犯杨王浩,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6日作出(2013)红中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王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8765.9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王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04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8.06元,账户余额636.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王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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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62号  
罪犯王朱妹,女,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金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0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朱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5.78元,账户余额1975.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朱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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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元狱减字第752号  
罪犯周坤,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云08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坤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周坤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3月至2020年8月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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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0年12月1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55号  
罪犯帕提古丽·依明提,女,1966年12月23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乌鲁木齐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09月10日作出(2012)昆铁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帕提古丽·依明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帕提古丽·依明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37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6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145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7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9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5.52元,账户余额580.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帕提古丽·依明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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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027号  
罪犯毛加胤,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13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加胤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于2017年03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考核表扬6次,十九大特殊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加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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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楚狱提减字第376号  
罪犯熊三旺保,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87日作出(2013)德刑三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熊三旺保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31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3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5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4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4月至2020年3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5.80元,账户余额2260.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三旺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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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0年8月24日


 
云南省中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中狱字第651号  
罪犯戚玉群,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7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戚玉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除已支付的人民币30000.00元外,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0日作出(2016)云刑终4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完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0.95元,账户余额1353.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戚玉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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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安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94号  
罪犯邓观,男,1984年8月1日出生,瑶族,云南省绿春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云25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观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43.66元,账户余额517.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观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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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56号  
罪犯石火木尾作,女,1970年9月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0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火木尾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石火木尾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7.91元,账户余额3319.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火木尾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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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020号  
罪犯王文建,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2011年10月10日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云南省景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执行三年。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12日作出(2017)云04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文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云刑终1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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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029号  
罪犯罗廷亮,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7)云04刑初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廷亮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8年04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考核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廷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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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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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中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中狱字第648号  
罪犯袁祖发,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黔西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云03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祖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云刑终6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9月至2020年8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期内月均消费75.2元,账户余额226.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祖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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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安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80号  
罪犯程文会,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代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9日作出(2016)云26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文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9.10元,账户余额1995.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文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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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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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41号  
罪犯郝朝敏,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云25刑初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朝敏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郝朝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6日作出(2017)云刑终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8.40元,账户余额635.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郝朝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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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413号  
罪犯贾拥军,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初中文化,1981年7月16日因盗窃罪被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2年4月因盗窃罪、脱逃罪被陕西省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1年因贩卖毒品罪被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红中刑二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拥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2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毒品再犯,累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9.27元,账户余额809.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拥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12月1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1368号  
罪犯曹春生,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15日作出(2017)云04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曹春生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同案白愿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7日作出(2018)云刑终377号刑事判决书,以原审被告人曹春生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8年06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0年9月4日由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春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12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9号  
罪犯严小梅,女,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9日作出(2018)云05刑初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小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31日作出(2018)云刑核62483338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3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小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0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996号  
罪犯岩宰龙,男,1984年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11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宰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19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536号,对被告人岩宰龙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3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2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8.66元,账户余额69.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宰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