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5)云高刑执字第3281号至第3285号
2015-12-17 15:41:54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5)嵩狱减字第 号
罪犯陈江雄,男,汉族,一九九三年四月一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江雄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十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陈江雄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核准原判。于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一四年二月八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江雄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年 月 日
附:罪犯陈江雄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5)嵩狱减字第 号
罪犯高龙飞,男,汉族,一九八三年三月十四日出生于四川省西充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12)玉中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龙飞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31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二○一三年九月十八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一四年六月十九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龙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年 月 日
附:罪犯高龙飞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5)嵩狱减字第 号
罪犯顾云祥,男,汉族,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云祥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十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顾云祥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核准原判。于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一四年二月八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顾云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年 月 日
附:罪犯顾云祥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5)嵩狱减字第 号
罪犯岩温宰囡,男,傣族,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岩温宰囡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七月三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对被告人岩温宰囡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核准原判。于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宰囡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年 月 日
附:罪犯岩温宰囡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5)嵩狱减字第 号
罪犯朱承龙,男,汉族,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出生于云南省绥江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1)昭中刑一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承龙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对其限制减刑。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承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年 月 日
附:罪犯朱承龙卷宗材料1卷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