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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1969-1979号

2020-12-10 11:24:35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619号  
    罪犯岩庄香,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腊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12日作出(2017)云04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庄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庄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以(2017)云刑终1179号刑事裁书,维持对原审被告人岩庄香的定罪量刑。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2月2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2日以(2018)云04执19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对被告人没收财产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庄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628号  
       罪犯王贵华,男,199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云25刑初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贵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贵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9日以(2018)云刑终21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考核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8年03月15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0年03月14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未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贵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614号  
罪犯王世涛,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云25刑初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世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31209.52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5日作出(2018)云刑核29450557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25刑初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世涛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31209.52元的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民事赔偿已执行1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世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617号  
罪犯高应有,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云25刑初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应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已交45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16日作出(2018)云刑核6258112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8年0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考核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民事赔偿已执行45000元。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8年04月03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0年04月02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应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620号  
    罪犯秦国宽,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文盲,1996年05月03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0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3年0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14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秦国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秦国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30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9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原判决。于2013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考核表扬8次,十九大特殊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国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627号  
       罪犯杨立辉,男,1988年3月5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01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立辉犯运输毒品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4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考核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立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623号  
    罪犯普前叶,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福贡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怒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前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7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8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08月11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考核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00元,已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2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前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624号  
    罪犯金正华,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5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正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正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625号  
       罪犯焦俊七,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登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4日作出(2016)云04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焦俊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焦俊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以(2016)云刑终1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考核表扬6次,特殊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焦俊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622号  
    罪犯陈武龙,男,199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1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武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考核表扬6次,十九大特殊表扬1次,专项表扬1次。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武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626号  
        罪犯张进春,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06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进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进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9日以(2016)云刑终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特殊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进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