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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1968号

2020-12-09 11:22:51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昆狱减字第888号  
罪犯且沙木日,男,1989年4月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且沙木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5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431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刑复字第431号,对被告人且沙木日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4月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91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4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9次;期内月均消费289.53元,账户余额4857.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且沙木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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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