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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1950-1967号

2020-12-03 11:2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995号  
罪犯岩香,男,1986年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02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6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3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3.52元,账户余额108.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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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1003号  
罪犯孔龙,男,1992年04月29日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缅文二档,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云31刑初3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5.38元,账户余额29.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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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1013号  
罪犯岩团,男,1981年4月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德刑三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0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58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8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5.74元,账户余额45.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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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1012号  
罪犯麻刚,男,1969年6月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04日作出(2013)德刑三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麻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麻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6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2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4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5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8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7.92元,账户余额229.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麻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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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989号  
罪犯尼嘎,男,1989年3月5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2日作出(2016)云08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尼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2.53元,账户余额1239.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尼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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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1018号  
罪犯马市,男,1984年1月1日出生,傈僳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云31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市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5.37元,账户余额31.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市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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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1009号  
罪犯岩依胆,男,1973年1月1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8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依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7.48元,账户余额3060.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依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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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1016号  
罪犯罗本再,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2日作出(2016)云31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本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本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9日作出(2016)云刑终1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7.83元,账户余额69.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本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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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990号  
罪犯张兴旺,男,1966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7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兴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5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7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9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69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4.54元,账户余额48.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兴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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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1015号  
罪犯李岩猛,男,1981年1月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7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岩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0.06元,账户余额33.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岩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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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1014号  
罪犯闻生长,男,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7日作出(2013)德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闻生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闻生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5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5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19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8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3.07元,账户余额110.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闻生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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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1006号  
罪犯岩温,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7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5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0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61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0.57元,账户余额66.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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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1005号  
罪犯杨雄明,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雄明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58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0.82元,账户余额14.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雄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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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1010号  
罪犯赵小强,男,1995年4月10日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6日作出(2016)云05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小强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小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云刑终12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2.59元,账户余额110.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小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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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1011号  
罪犯陈赛捆,男,1979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4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5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赛捆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19.71元,账户余额 163.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赛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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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994号  
罪犯陈钦元,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03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钦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5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29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61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7.70元,账户余额886.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钦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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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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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1000号  
罪犯黄正高,男,1992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0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正高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正高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3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6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3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2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0.09元,账户余额62.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正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1017号  
罪犯杨金发,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23日作出(2013)德刑未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金发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金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89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5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19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6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8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6.10元,账户余额178.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金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