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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1949号

2020-12-01 11:20:15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40号  
罪犯刘贵忠,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中等专科肄业,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保中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贵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前罪假释裁定,合并前罪余刑2年8个月零11天;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09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3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5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07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198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2年05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13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数罪并罚,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假释期间又犯罪;考核期内月均消费58.18元,账户余额3781.50元;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贵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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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