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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1901-1948号

2020-11-27 11:15:06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52号  
罪犯成杰,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初中,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成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成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2日作出(2018)云刑终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两年期已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期内月均消费64.71元,账户余额115.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成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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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1196号  
罪犯蔡明,男,199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云06刑初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蔡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13日作出(2018)云刑终4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送达时间为:2018年8月14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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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10月3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1198号  
罪犯余涛,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2日作出(2018)云06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余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5日作出(2018)云刑终7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6.00元,月消费未超过300元,账户余额26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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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10月3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35号  
罪犯董文敏,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云33刑初字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8年05月09日送达,以被告人董文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9044.88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0日作出(2018)云刑核73321658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24日交付保山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两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文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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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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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49号  
罪犯张德成,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云05刑初3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德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德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2日作出(2018)云刑终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德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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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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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32号  
    罪犯姚昌连,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云05刑初3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昌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14日以(2017)云刑核8179233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昌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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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45号  
罪犯欧席友,男,1987年8月6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泸水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云33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席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9日作出(2018)云刑核81318950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席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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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47号  
罪犯张街伟,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0日作出(2017)云05刑初号3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街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云刑核3852759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街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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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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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46号  
罪犯起嘉阳,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南华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6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起嘉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非法经营罪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主动缴纳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04日作出(2018)云刑核19646236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起嘉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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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31号  
    罪犯王兵兵,男,199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30日作出(2017)云05刑初3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兵兵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已支付413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兵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09日以(2018)云刑终3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兵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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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50号  
罪犯王平生,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尉氏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6日作出(2018)云05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平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7日作出(2018)云刑核4936403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平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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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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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1209号  
罪犯黄慧友,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19日作出(2018)云03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慧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黄慧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04日作出(2018)云刑终5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2018年8月3日至2020年8月2日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慧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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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10月3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1216号  
罪犯贺孝开,男,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云06刑初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孝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2018)云刑终3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孝开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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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10月3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1218号  
罪犯胡发令,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7日作出(2018)云03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发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05日作出(2018)云刑终5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裁定送达时间为2018年7月30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发令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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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10月3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1217号  
罪犯李文富,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6)云06刑初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李文富自愿赔偿人民币2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文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8)云刑终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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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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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10月3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1210号  
罪犯郎启奎,男,199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8日作出(2018)云06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郎启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以(2018)云刑核68275543号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郎启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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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10月3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1195号  
罪犯吕秋炳,男,199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3日作出(2017)云03刑初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秋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吕秋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2日作出(2018)云刑终5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秋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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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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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10月3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1200号  
罪犯李河平,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4日作出(2017)03刑初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河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04日作出(2018)云刑终5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河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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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10月3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1197号  
罪犯李文武,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3日作出(2017)云03刑初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武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文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2日作出(2018)云刑终5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8.00元,每月消费未超过300元,账户余额3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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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10月3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1213号  
罪犯岳都会,女,195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都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3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9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岳都会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33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3月至2020年04月止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狱内月均消费161.87元,每月消费未超过300元,截止到2020年04月账户余额12784.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岳都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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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10月3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1206号  
罪犯李美花,女,1977年9月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25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美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25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2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5.87元,每月消费未超过300.00元,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41.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美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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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10月3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1208号  
罪犯张孟举,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云06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孟举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孟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8)云刑终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孟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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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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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10月3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37号  
罪犯王帅,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04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8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4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19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74.59元,账户余额752.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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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36号  
    罪犯彭珍俊,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2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珍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4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38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417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1月至2020年03月止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珍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41号  
    罪犯董书卯,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梁河县人,初中,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06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29日送达,以被告人董书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1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25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4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1月至2020年03月止获记表扬8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但该犯提供家庭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书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40号  
罪犯郭明松,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5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44号刑事判决,于2014年09月18日送达,以被告人郭明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175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68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现刑期自2016年12月13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明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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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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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1204号  
罪犯马正才,男,1987年6月9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正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马正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4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第324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3.61元,每月消费未超过300元,账户余额58.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正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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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10月3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1203号  
罪犯董华均,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夹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20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华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董华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第365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64.85元,每月消费未超过300元,账户余额55.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华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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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3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1202号  
罪犯何仁贵,男,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3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仁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5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何仁贵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其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80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定罪部分,量刑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6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43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期内月均消费189.24元,2020年2月消费额为302.02元(其中购物消费297.7元,拨打亲情电话4.32元),其余每月消费未超过300元,银行卡余额122.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仁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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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10月3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1205号  
罪犯蔡雄英,女,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05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雄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0.00元。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4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4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以蔡雄英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33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2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二审审理期间,该犯的亲友代该犯对上诉人陈湘建进行了民事赔偿,双方达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谅解协议,上诉人陈湘建也出具了对该犯的谅解书;期内月均消费158.86元,每月消费未超过300元,账户余额1781.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雄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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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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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10月3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1212号  
罪犯杨爱辉,女,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1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爱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爱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34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2月至2020年04月止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狱内月均消费212.39元,每月消费未超过300元,截止到2020年04月账户余额15101.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爱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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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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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10月3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1214号  
罪犯冯岗,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原告及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2日作出(2016)云刑终2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8.87元,每月消费未超过300元,账户余额441.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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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10月3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1211号  
罪犯李军,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5日作出(2015)曲中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5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7日作出(2016)云刑终107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李军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狱内累计消费共3875.45元,狱内平均消费99.40元,每月消费未超过300元,银行卡账户余额83.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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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10月30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大狱管执字第600号  
罪犯龚成钊,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1日作出(2017)云29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成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19年10月获记表扬5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家庭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系无能力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成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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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大狱管执字第598号  
罪犯董留生,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2日作出(2017)云29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留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19年10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留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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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大狱管执字第599号  
    罪犯杨阿补,男,1989年1月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边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9日作出(2017)云29刑初65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07月24日送达,以被告人杨阿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家庭贫困,属建档立卡贫困户。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阿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大狱管执字第597号  
罪犯郑建周,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30日作出(2015)大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建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6月至2019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虽然提供低保贫困证明,但是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达309.04元,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建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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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楚狱提减字第453号  
罪犯段银有,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5)楚中刑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段银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302元。宣判后,罪犯段银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以(2016)云刑终930号刑事判决书,维持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楚中刑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段银有的定罪部分,撤销对被告人段银有的量刑部分。改判罪犯段银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故杀人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记表扬8次,民事赔偿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67.50元,账户余额2.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银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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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0年08月2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42号  
    罪犯徐立刚,男,199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4日作出(2016)云05刑初37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08月08日送达,以被告人徐立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徐立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8日以(2016)云刑终76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徐立刚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8月5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8月至2020年03月止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立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1199号  
罪犯赵云坤,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1日作出(2017)云03刑初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云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赵云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7)云刑终13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4次,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05.00元,每月消费未超过300.00元,账户余额31.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云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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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10月3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1201号  
罪犯陈正荣,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2日作出(2016)云03刑初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正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3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84.20元,每月消费未超过300元,账户余额39.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正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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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10月3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1207号  
罪犯尹顺存,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3日作出(2017)云03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顺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2661.00元。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云刑终11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4次,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82661.00元已履行完毕,其中该犯及其同案亲属在案发后积极帮助履行民事赔偿责任5000.00元,一审审理中又主动缴纳了赔偿款60000.00元,原已赔偿原告人刘琼300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4700.00元,共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827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98.68元,每月消费未超过300元,账户余额591.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顺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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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10月3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1219号  
罪犯顾乾龙,男,199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4日作出(2017)云03刑初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乾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顾乾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云刑终13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249.66元,账户余额3074.26元,每月消费未超过300元,未超过消费标准。系财产刑未履行罪犯,但有会泽县民政局低保中心提供的不能履行财产刑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乾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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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10月3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1221号  
罪犯李伍兴,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苗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6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伍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伍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5日作出(2016)云刑终6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送达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8次;期内月均消费75.17元,账户余额21.05元,每月消费未超过300元。未超过消费标准。系财产刑未全部履行罪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伍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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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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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10月30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大狱管执字第601号  
罪犯阿的古火,男,1979年8月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9日作出(2017)云29刑初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的古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19年11月获记表扬5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家庭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系无能力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的古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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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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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1215号  
罪犯耿猛,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2日作出(2018)云03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耿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23.28元,每月消费未超过300元,账户余额2368.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耿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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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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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10月3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楚狱提减字第309号  
罪犯朱红军,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郸城县人,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朱红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罪犯朱红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98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对朱红军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累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2月至2020年3月获记表扬8次,十九大特殊表扬1次,期内月均消费126.90元,账户余额2087.07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红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0年08月24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1220号  
罪犯刘文成,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7日作出(2016)云03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文成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刘文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7日作出(2017)云刑终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送达时间为:2017年5月4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7次,期内月均消费237.92元,账户余额818.05元,每月消费未超过300元,未超过消费标准。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文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