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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1886-1900号

2020-11-25 11:12:51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44号  
罪犯龙皮侯,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31日作出(2017)云05刑初3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皮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李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3日作出(2018)云刑终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皮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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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48号  
罪犯老软,男,1981年4月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9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老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老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3日作出(2018)云刑终3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老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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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39号  
    罪犯董林贵,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7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于2014年09月11日送达,以被告人董林贵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董林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3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8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68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12月13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0月至2020年03月止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但提供了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林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53号  
罪犯谷周道,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9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谷周道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4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39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21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2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1.00元,账户余额150.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谷周道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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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楚狱提减字第649号  
罪犯周明,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双柏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云23刑初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0元(包含已经支付的200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云刑终1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9月至2020年4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70.40元,账户余额123.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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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0年11月11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楚狱提减字第461号  
罪犯唐质臣,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云09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质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罪犯唐质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云刑终9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唐质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未获记表扬,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未办理银行卡,无狱内消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质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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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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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楚狱提减字第462号  
罪犯程贤东,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元谋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日作出(2017)云23刑初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贤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30000元。判决宣告后,罪犯程贤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8)云刑终2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程贤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获记表扬3次,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26.50元,账户余额395.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贤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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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楚狱提减字第650号  
罪犯石定宏,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云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54日作出(2017)09刑初9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石定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罪犯石定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1226日作出(2017)云刑终913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113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未办理银行卡,无狱内消费情况。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定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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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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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0年11月11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楚狱提减字第648号  
罪犯杨太庆,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禄劝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云23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太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罪犯杨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2017)云刑终字1315号刑事判决,改判罪犯杨太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率后,于2018年7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12.80元,账户余额1941.22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太庆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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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0年11月11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楚狱提减字第421号  
罪犯李应松,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景东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1)昆刑三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应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李应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148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重字第1485-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李应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36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记表扬9次,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7.90元,账户余额411.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应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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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楚狱提减字第454号  
罪犯王恩忠,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绥江县人,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云23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恩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9月至2020年4月获记表扬8次,期内月均消费57.30元,账户余额1.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恩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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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0年08月24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楚狱提减字第531号  
罪犯张仲友,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云23刑初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仲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4日作出(2016)云刑终13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4月至2020年6月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特殊表扬1次,民事赔偿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34.40元,账户余额2684.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仲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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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0年11月11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楚狱提减字第532号  
罪犯刘忠全,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曲靖市人,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罪犯刘忠全因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11月23日被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1月19日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忠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撤销假释,与前罪余刑两年三个月零五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毒品再犯罪犯,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8月至2020年5月获记表扬11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73.40元,账户余额5150.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忠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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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0年11月11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楚狱提减字第597号  
罪犯吉地尔拉,男,1989年1月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德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吉地尔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于2016年3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因违规违纪,在考核周期内受禁闭处罚一次,经教育转化,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3月至2020年6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2.30元,账户余额3.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地尔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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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0年11月11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楚狱提减字第419号  
罪犯阿力子尔,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力子尔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2月至2020年4月获记表扬7次,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203.7元,账户余额500.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力子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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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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