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1880-1885号
2020-11-16 11:11:19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547号
罪犯陈昌佑,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6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昌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06日作出(2018)云刑终44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3次,期内月均消费102.00元,账户余额9140.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昌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576号
罪犯马新武,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回族,新疆裕民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新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新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21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7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新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9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1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92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5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5.00元,账户余额9338.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新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575号
罪犯魏冬云,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27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冬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魏冬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30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811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魏冬云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8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1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92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4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0.00元,账户余额1961.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冬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563号
罪犯线岩旺,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12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线岩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线岩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50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9.80元,账户余额2147.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线岩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794号
罪犯宁机亮,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6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宁机亮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宁机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1日作出(2018)云刑终5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3次,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2.00元,账户余额2331.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宁机亮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583号
罪犯张明宽,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明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明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4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6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7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6.00元,账户余额872.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