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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1861号

2020-11-10 11:08:37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384号
罪犯李从义,男,1971年10月0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彝良县龙海乡龙海村委会干沟组7号,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61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07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十二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4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6月6日至2020年4月30日获记表扬9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从义予以减刑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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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