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5)云高刑执字第3189号
2015-12-02 14:45:32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所英,女,
该犯在死缓届满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敬警官;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所英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