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5)云高刑执字第3151号至第3152号
2015-12-03 15:12:01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邓昌勇,男,汉族,1974年2月4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步云桥镇,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384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7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昌勇能够认罪悔罪,对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有一定的认识,能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
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扣分,改造表现较好。
在学习中,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完成学习任务,学习态度端正,并努力学习政策法规和法律知识;学习中善于联系自己,深挖犯罪根源,认真反省,明确改造方向。
在劳动生产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参加劳动,在开水洗机劳动中,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劳动纪律,爱护生产工具,严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邓昌勇确有悔改表现,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请对罪犯邓昌勇予以减刑。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才满,男,回族,1977年7月30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65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11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才满能够认罪悔罪,对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有一定的认识,能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
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扣分,改造表现较好。
在学习中,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完成学习任务,学习态度端正,并努力学习政策法规和法律知识;学习中善于联系自己,深挖犯罪根源,认真反省,明确改造方向。
在劳动生产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参加劳动,在开水洗机劳动中,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劳动纪律,爱护生产工具,严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李才满确有悔改表现,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请对罪犯李才满予以减刑。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