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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1781-1860号

2020-11-09 16:32:27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615号  
罪犯梁磊,男,199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云25刑初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梁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6日作出(2018)云刑终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00元未执行。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 2018年04月12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0年04月 11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未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磊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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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618号  
罪犯李富,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壮族,云南省蒙自市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云25刑初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已支付人民币二万元,余款三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7日作出(2018)云刑核31513701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25刑初113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于2018年05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8年04月09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0年04月08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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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938号  
罪犯尹威,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云08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尹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30日作出(2018)云刑终2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576.67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8.71元,账户余额524.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威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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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409号
        罪犯岩温,男,1973年3月15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混镇曼蚌村委会曼迈村42号,现在文山监狱八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上诉人岩温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3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20年4月27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西双版纳州看守所羁押期间,能很好的遵守《监规》、《在押人员行为规范》和《一日生活制度》,服从管理教育。通过管教对其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能认识到自己行为已触犯国家法律,能够接受法律给予的制裁。没有自伤自残、脱逃、行凶、自杀等异常行为,没有故意犯罪。总体表现一般。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分级管理中定为考察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岩温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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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600号
罪犯者子,男,1983年03月18日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打洛镇曼夕村委会曼夕种植厂42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者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者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7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核2034191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者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05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入监后至2020年3月31日获记3次表扬,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者子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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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943号  
罪犯徐毅,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5日作出(2017)云08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01日作出(2018)云刑核61594303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8刑初238号,对被告人徐毅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1次,2020年04月至2020年08月考核余分571.57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9.69元,账户余额2646.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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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616号  
罪犯杜老所,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云25刑初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老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已缴纳40000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8日作出(2018)云刑核55286322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被告人杜老所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于2018年05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40000元,未执行10000元;系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 2018年04月18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0年04月 17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未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老所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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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607号
罪犯蒋邦金,男,1964年01月1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大束镇中村101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以(2017)云28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蒋邦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蒋邦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19日作出(2018)云刑终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04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入监后至2020年4月30日获记3次表扬,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蒋邦金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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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609号
罪犯张四云,男,1964年04月13日生,拉祜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南岭乡芒付村委会竹棚寨65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以(2017)云28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四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2日作出(2018)云刑核6240424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05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入监后至2020年4月30日获记3次表扬,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张四云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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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601号
罪犯廖世武,男,1987年07月0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河伯乡城背村14组,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以(2017)云28刑初3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廖世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5日作出(2018)云刑核431013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05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入监后至2020年3月31日获记3次表扬,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廖世武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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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606号
罪犯何应先,男,1984年07月03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海子镇海子村大地组33号附1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云06刑初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何应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7日作出(2018)云刑核1863994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04月0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入监后至2020年4月30日获记3次表扬,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何应先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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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469号
罪犯袁衣达,男,1974年6月1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东县大街镇三营村民委员会文武村民小组,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3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袁衣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袁衣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作出(2018)云刑终8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5月2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8年5月23日至2020年3月31日该犯获记3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衣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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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809号
罪犯丁友道,男,1986年1月29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东门乡北门村1组,现在十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以丁友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丁友道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8)云刑终101号刑事判决书,以丁友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8年5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服从管理教育,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入监至2020年4月30日获记表扬3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友道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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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553号
罪犯李发光,男,1961年11月24日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夹寒箐镇新堡寨村委会大簸腻上组,现在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云26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发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以(2018)云刑核6550448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5月4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20年4月30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李发光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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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808号
       罪犯岩罕功,男,1985年6月25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嘎洒镇曼迈村委会曼景傣村114号,现在十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以岩罕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罕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作出(2016)云刑终3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上诉人岩罕功、岩温甩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年二十九日作出(2017)最高法刑核33864840号刑事判决书,以岩罕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8年5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入监至2020年4月30日获记3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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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599号
罪犯武腾瑜,男,1988年12月0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大桥乡冯村一组,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1日以(2017)云28刑初30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武藤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武腾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5日作出(2018)云刑终1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05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入监后至2020年3月31日获记3次表扬,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武腾瑜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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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941号  
罪犯李杨冲,男,1992年9月2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8日作出(2017)云08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杨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杨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30日作出(2018)云刑终4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3次,2020年07月至2020年08月考核余分284.48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9.22元,账户余额276.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杨冲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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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608号
罪犯陶文光,男,1985年04月22日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新安镇竜凯村委会南寨上组5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3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陶文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61614.61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15日作出(2018)云刑核7491330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05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入监后至2020年4月30日获记3次表扬,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陶文光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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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551号
罪犯周空孝,男,1977年8月1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雄壁镇瓦鲁村委会滴水塘村107号,现在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17云26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空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作出(2018)云刑核4786375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3月21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20年03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周空孝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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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944号  
罪犯张明国,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02日作出(2018)云08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明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明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0日作出(2018)云刑终6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3次,2020年06月至2020年08月考核余分317.89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9.17元,账户余额5118.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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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942号  
罪犯李春孝,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1日作出(2016)云08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孝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春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07日作出(2018)云刑终3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孝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3次,2020年08月考核余分113.89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6.75元,账户余额3494.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春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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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406号
        罪犯韦强,男,1972年6月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宣慰大道132号8栋1单元101号,现在文山监狱八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以(2016)云28刑初27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梁友车、韦银铃、罗小益、覃青平、覃青坚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7)云刑终716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20年4月8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勐海县看守所羁押期间,能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与同监号羁押人员关系和睦,未发生口角或打架行为,能够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没有自伤自残、脱逃、行凶、自杀等异常行为,没有故意犯罪。总体表现良好。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分级管理中定为考察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韦强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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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407号
罪犯岩光,男,1967年3月1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勐罕镇曼法村委会曼桂树村135号,现在文山监狱八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以(2016)云28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上诉人岩光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7)云刑终45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20年4月8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勐海县看守所羁押期间,能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与同监号羁押人员关系和睦,未发生口角或打架行为,能够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没有自伤自残、脱逃、行凶、自杀等异常行为,没有故意犯罪。总体表现良好。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分级管理中定为考察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岩光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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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945号  
罪犯岩短,男,1985年7月9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云08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短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短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岩短提出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01日作出(2018)云刑终479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岩短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3次,2020年05月至2020年8月考核余分487.22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5.00元,账户余额333.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短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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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552号
罪犯熊朝成,男,1969年3月12日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金厂镇金厂村委会龙山小组,现在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17)云26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熊朝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作出(2018)云刑核4786375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3月21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20年03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熊朝成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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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408号
       罪犯刘玉海,男,1982年2月2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五峰铺镇合作村九房头组4号,现在文山监狱八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玉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上诉人刘玉海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九月十三日作出(2016)云刑终106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20年4月27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西双版纳州看守所羁押期间,能很好的遵守《监规》、《在押人员行为规范》和《一日生活制度》,服从管理教育。通过管教对其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能认识到自己行为已触犯国家法律,能够接受法律给予的制裁。没有自伤自残、脱逃、行凶、自杀等异常行为,没有故意犯罪。总体表现很好。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分级管理中定为考察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刘玉海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405号
       罪犯覃青坚,男,1967年1月2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宣慰大道132号7栋1单元602号,现在文山监狱八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以(2016)云28刑初27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覃青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覃青坚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7)云刑终716号刑事判决书,以上诉人覃青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20年4月8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勐海县看守所羁押期间,能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与同监号羁押人员关系和睦,未发生口角或打架行为,能够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没有自伤自残、脱逃、行凶、自杀等异常行为,没有故意犯罪。总体表现良好。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分级管理中定为考察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覃青坚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34号  
罪犯余剑,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10日作出(2016)云05刑初3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剑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余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8日作出(2017)云刑终3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33号  
罪犯赵祖平,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10日作出(2016)云05刑初3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祖平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祖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8日作出(2017)云刑终3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祖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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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811号
       罪犯王兴国,男,1977年6月4日生,汉族,现家庭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双塔83号汉江村98栋1单元,现在十一监区服刑改造。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3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王兴国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63132.18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0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4年8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4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6月6日至2020年4月30日获记9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兴国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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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806号
       罪犯李飞,男,1990年4月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康县勐堆乡大寨村南系郎组,现在十一监区服刑改造。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书,以李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0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4年8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4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7月16日至2020年4月30日获记表扬9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飞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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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438号
罪犯何海,男,1970年9月2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瑞丽市勐卯镇姐岗村目脑路30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陈胜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330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2月1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1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1月28日至2020年4月30日该犯获记10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海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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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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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733号
罪犯陈利元,男,1980年2月12日生,白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云龙县检槽乡师井村委会师井十四组37号附1号佛子坡。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陈利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陈利元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6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5月20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11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4月17日至2020年3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利元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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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604号
罪犯杨正安,男,1971年02月20日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勐捧镇丫口村委会下三村组,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16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47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正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08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2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08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1月0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7月17日至2020年4月30日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安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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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734号
罪犯张怀荣,男,1982年11月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康县勐捧镇岔沟村林格寨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453号刑事判决,以张怀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怀荣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6月19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11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5月29日至2020年3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怀荣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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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449号
罪犯罗军昌,男,1972年3月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祥云县下庄镇罗营村221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3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军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罗军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40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8月12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6月6日至2020年3月31日该犯获记9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军昌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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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550号
罪犯刀万明,男,1968年01月2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开远市乐白道办事处仁者村委会地灵村22号,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0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634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20000元,连带赔偿22540.5元,于2014年07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九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1月0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07月04日至2020年4月30日该犯考核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刀万明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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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602号
罪犯周应国,男,1971年10月1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高桥镇龙爪村红旗组1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27日以(2013)保中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应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08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1月0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7月15日至2020年4月30日获记9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应国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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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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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43号  
罪犯孟光勇,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27日作出(2012)保中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光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前罪余刑2年1个月零26天;决定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孟光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07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0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9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10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291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假释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毒品再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4.67元,账户余额1379.84元;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孟光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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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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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10月27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446号
罪犯杨顶高,男,1971年6月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姚安县前场镇新街村委会杨大村一组70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作出(2014)楚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顶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顶高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0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6月19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6月4日至2020年4月30日该犯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顶高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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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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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732号
罪犯罗宗华,男,1973年10月18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凤庆县勐佑镇立平村上立安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2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罗宗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0272.18元。宣判后,原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4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月14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2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12月17日至2020年3月31日获记表扬10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宗华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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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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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731号
罪犯张昊坤,男,1977年11月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德县永康镇忙腊村忙忙二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张昊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张昊坤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32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月1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2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12月10日至2020年3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昊坤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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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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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56号  
罪犯李正贵,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中等专科肄业,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02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正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即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零九个月零十一日;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13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17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5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2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6.01元,账户余额482.89元;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正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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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10月27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58号  
罪犯朱平方,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05月04日作出(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平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朱平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007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平方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98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4.52元,账户余额31.87元;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平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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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10月27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44号  
罪犯肖阿里,男,1972年7月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06日作出(2012)丽中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阿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肖阿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26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29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定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8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1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74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8.20元,账户余额4516.43元;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阿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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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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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10月27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54号  
罪犯陈务力,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保中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务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前罪余刑2年零18天;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19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4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07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202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08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12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假释期间又故意犯罪;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8.50元,账户余额8126.22元;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云05执24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对罪犯陈务力“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的执行;该犯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务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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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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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10月27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448号
罪犯黄凤武,男,1978年3月10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母享镇陇东村民委员会营盘组21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凤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凤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7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8月6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7月23日至2020年3月31日该犯获记9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凤武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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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60号  
罪犯何伟雄,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韶关市人,中等专科肄业,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03月21日作出(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伟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0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6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81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7.99元,账户余额5774.80元;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伟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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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10月27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400号
罪犯苏有宽,男,1973年06月29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新街镇安江村委会安江村229号,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02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299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12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十二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11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10月21日至2020年4月30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有宽予以减刑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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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453号
罪犯曲木力确,男,1976年5月10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火烈乡波日村2组22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曲木力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曲木力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6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曲木力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月1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1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11月28日至2020年4月30日该犯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曲木力确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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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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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807号
       罪犯吉五尔黑,男,1971年4月1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沙洛乡哈石普村3组23号,现在十一监区服刑改造。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以吉五尔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1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4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11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11月20日至2020年4月30日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五尔黑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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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55号  
罪犯阿巴子鬼,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大中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巴子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1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2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4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8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03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9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10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3.37元,账户余额2609.25元;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巴子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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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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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10月27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735号
罪犯海来达尔莫,男,1987年11月19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越西县书姑乡新华村1组51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海来达尔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海来达尔莫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7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9月12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11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8月6日至2020年4月30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考察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海来达尔莫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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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42号  
罪犯柴正吉,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2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柴正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柴正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12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5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柴正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1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2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2020年4月收到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9)云03执945号终结其(2012)曲中刑初字第266号关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96.80元,账户余额1853.25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柴正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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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10月27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建狱提字第288号  
罪犯黄山栊,男,1996年7月2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初中教育,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5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山栊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山栊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6日作出(2016)云刑终7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但因家庭困难,至今未履行财产刑。期内月均消费59.13元,账户余额213.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山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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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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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0年09月09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元狱减字第743号  
罪犯刘磊,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刘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7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刘磊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2月至2020年4月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该犯系财产刑判项未履行的无期徒刑罪犯首次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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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0年10月19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467号
罪犯岩糯,男,1977年1月15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孟连县勐马镇勐啊村委会陇海小组57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17)云26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4月18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4月18日至2020年4月30日该犯获记7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糯予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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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466号
罪犯坡三,男,1990年3月8日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西定乡旧过村委会曼蚌新寨二队2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坡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坡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云刑终136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坡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3月1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31日该犯获记7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坡三予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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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51号  
罪犯申洪,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9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申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0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6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2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96.99元,本次考核期末账户余额2509.10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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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10月27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50号  
罪犯张宝,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08日作出(2013)丽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1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2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6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2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3.96元,账户余额20.96元;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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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10月27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603号
罪犯杨明元,男,1971年04月2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保旺村小保旺村196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27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明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张锦祥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4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08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1月0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7月11日至2020年4月30日获记9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明元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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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59号  
罪犯苏成稳,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08月21日作出(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成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3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4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57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2.29元,账户余额7494.76元,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成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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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10月27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元狱减字第744号  
罪犯岩余,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佤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第13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记表扬7次,单项表扬1次,该犯系财产刑判项未履行的无期徒刑罪犯首次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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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0年10月19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764号
       罪犯老二,男,1994年5月7日生,拉祜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宋乡曼吕村委会南温小组14号,现在十一监区服刑改造。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95号刑事判决书,以老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裁定生效后,于2018年3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入监至2020年3月31日获记表扬4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老二予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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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621号  
    罪犯童云礼,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7日作出(2017)云04刑初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童云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207.43元(已支付)。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207.43元已执行(原判决载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童云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元狱减字第742号  
罪犯赵明贵,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沧源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云08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明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赵明贵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该犯系财产刑判项未履行的无期徒刑罪犯首次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明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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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0年10月1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38号  
    罪犯张国云,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罗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40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4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7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7年04月01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1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08月27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52号  
罪犯魏晓平,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07月18日作出(2016)云71刑初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晓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魏晓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7日作出(2016)云刑终10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1.25元,账户余额3420.20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晓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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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10月27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48号  
罪犯林建维,男,1959年8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07日作出(2012)德刑三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建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20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10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291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罪犯;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本次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100.00元,账户余额1633.83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建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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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10月27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46号  
罪犯路言端,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07月03日作出(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路言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2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7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54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3.84元,账户余额514.10元;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路言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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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10月27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605号
罪犯岩应囡,男,1978年08月16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嘎洒镇曼景罕村委会曼景罕村51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9日(2015)西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应囡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应囡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云刑终75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03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入监后至2020年4月30日获记7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囡予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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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45号  
罪犯刘石云,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石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石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7日作出(2016)云刑终4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3.58元,账户余额1491.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石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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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10月27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49号  
罪犯段国升,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10日作出(2012)临中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国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21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12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8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0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45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9次;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20)云09执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段国升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期内月均消费438.88元,账户余额16713.63元;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国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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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10月27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61号  
罪犯管艳平,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龙县人,大学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4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管艳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管艳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3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4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罚金已全部履行,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66.74元,本次考核期末账户余额12907.51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管艳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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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08月31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41号  
罪犯肖吉军,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吉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39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33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0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考核期内月均消费111.41元,本次考核期末账户余额3475.74元;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吉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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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10月27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57号  
罪犯石山,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06日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山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14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00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8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2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毒品再犯,累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9.88元,账户余额55.03元;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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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10月27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53号  
罪犯许望,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3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许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9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8.32元,账户余额8684.77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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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10月27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47号  
罪犯杨世虎,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06日作出(2012)德刑三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世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撤销前罪假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世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6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3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12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44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假释期间又犯罪,毒品再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4.11元,账户余额636.85元;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世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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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10月27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465号
罪犯李家成,男,1987年2月8日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勐罕镇五乡曼么新寨胶地,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作出(2016)云28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家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家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6)云刑终123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2月2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2月23日至2020年4月30日该犯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家成予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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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10月16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元狱减字第745号  
罪犯赵老八,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云08刑初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老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2231.5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赵老八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20年6月获记表扬7次。该犯系财产刑判项未履行的无期徒刑罪犯首次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老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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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