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院公告

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1752-1780号

2020-11-06 16:30:29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937号  
罪犯何大升,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2日作出(2017)云08刑初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大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9452.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12日作出(2018)云刑终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4次,余分43.27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暂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85.17元,账户余额160.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大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927号  
罪犯罗必刚,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云08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必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必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5日作出(2018)云刑终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3次,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考核余分426.59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1.73元,账户余额1314.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必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929号  
罪犯唐卫明,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8日作出(2017)云08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卫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唐卫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05日作出(2018)云刑终4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28.4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8.32元,账户余额10615.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卫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933号  
罪犯郑臣炎,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云08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臣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540.1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2.91元,账户余额2194.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臣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928号  
罪犯柳仁喜,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10日作出(2017)云08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仁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柳仁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11日作出(2018)云刑终4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445.05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5.98元,账户余额167.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柳仁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932号  
罪犯杨中楼,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6日作出(2017)云08刑初2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中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9452.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328.31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执行终结;期内月均消费21.65元,账户余额57.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中楼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935号  
罪犯李明亮,男,199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溪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6日作出(2017)云08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4次,考核余分184.12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1.49元,账户余额3425.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亮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940号  
罪犯胡成荣,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7日作出(2017)云08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成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成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8日作出(2018)云刑终4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3次,2020年06月至2020年08月考核余分326.83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6.12元,账户余额2076.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成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939号  
罪犯阿万尧,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6日作出(2018)云08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万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阿万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9日作出(2018)云刑终6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3次,2020年07月至2020年08月考核余分248,74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9.71元,账户余额61.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万尧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931号  
罪犯黄高成,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云08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高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高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3日作出(2018)云刑终2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318.77分,另查明,该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6.25元,账户余额2300.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高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936号  
罪犯李海灿,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白族,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云08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海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595.12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0.39元,账户余额183.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海灿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926号  
罪犯邓小勇,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云08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小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小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8日作出(2018)云刑终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小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3次,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考核余分363.84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8.68元,账户余额188.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小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934号  
罪犯阮捕元,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云08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捕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5日作出(2018)云刑终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339.92分,另查明,该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9.13元,账户余额1547.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阮捕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930号  
罪犯汪胜利,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砀山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6日作出(2017)云08刑初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胜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9452.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6870.74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2日作出(2018)云刑终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4次,余分81.86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9.52元,账户余额1449.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胜利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911号  
罪犯孙照林,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淅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思茅市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02日作出(1996)思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照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1996年8月14日至2003年8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6年12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1998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思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1998)思刑执字第734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02年2月13日止);2000年2月21日脱逃。脱逃期间购得一张名为秦德雄身份证使用,2001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南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6年刑满释放;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7年09月19日以(2007)成铁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德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6日以(2007)川刑复字第844号刑事裁定,核准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2007)成铁中刑初字第45号以运输毒品判处被告人秦德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于2010年04月06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川刑执字第39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以(2007)川行复字第844号刑事裁定,裁定罪犯秦德雄身份更正为孙照林,2013年12月5日孙照林被押回云南省普洱监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1日以(2014)普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照林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犯抢劫罪未执行罚刑三年五个月二十二天和运输毒品罪未执行刑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05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14次,另查明,该犯于2007年09月19日经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2007)成铁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照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有个人全部财产并未终结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2.43元,账户余额1015.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照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919号  
罪犯扎二,男,1993年10月12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8日作出(2017)云08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扎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86.48元,账户余额1137.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扎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915号  
罪犯骆崇海,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4日作出(2017)云08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骆崇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8.57元,账户余额3765.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骆崇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921号  
罪犯李守明,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04日作出(2017)云08刑初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守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9452.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5次,申请人接受一次性司法救助人民币30000元,终结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8执55号案件执行;期内月均消费53.79元,账户余额86.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守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916号  
罪犯王新富,男,1981年3月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2日作出(2016)云08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新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7498.5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3日作出(2016)云刑终7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3.74元,账户余额322.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新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920号  
罪犯小岩章,男,1964年3月5日出生,佤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云08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小岩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小岩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16日作出(2016)云刑终15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6.22元,账户余额713.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小岩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914号  
罪犯何学涛,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南华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2日作出(2017)云08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学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3.02元,账户余额452.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学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922号  
罪犯谷绍福,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云08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谷绍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谷绍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18日作出(2017)云刑终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5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5.55元,账户余额2499.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谷绍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918号  
罪犯张国强,男,1966年9月4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5日作出(2016)云08刑初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2784.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3.46元,账户余额560.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917号  
罪犯王正东,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0日作出(2016)云08刑初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正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犯故意伤害罪,原判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806.4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申请执行人接受政府一次性救助20000元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云08执恢12号执行裁定,终结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8执恢1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35.81元,账户余额492.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912号  
罪犯陶国春,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1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国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1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1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8.94元,账户余额214.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国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924号  
罪犯俄地俄拉,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8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俄地俄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3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10元,账户余额159.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俄地俄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913号  
罪犯岩对,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2日作出(2016)云08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对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4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2.04元,账户余额235.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923号  
罪犯唐宇,男,1994年9月21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勐海县人,中等专科肄业,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云08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唐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6日作出(2017)云刑终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5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4.63元,账户余额584.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925号  
罪犯包治文,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31日作出(2016)云08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治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包治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4日作出(2016)云刑终6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9.83元,账户余额8242.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包治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