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5)云高刑执字第3118号至第3126号
2015-11-30 15:20:00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321号
罪犯岩坎应,男,傣族,1969年3月31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岩坎应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322号
罪犯岩罕扁,男,傣族,1991年3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岩罕扁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323号
罪犯岩章,男,傣族,1970年3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岩章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324号
罪犯冯文龙,男,汉族,1988年8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冯文龙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325号
罪犯岩叫裸,男, 傣族,1977年5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岩叫裸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326号
罪犯岩温囡,男,傣族,1980年7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岩温囡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327号
罪犯刀小孙,男, 汉族,1980年11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刀小孙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328号
罪犯李景军,男,汉族,1969年1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罪;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李景军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三狱减字第329号
罪犯杨彪,男,汉族,1981年9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杨彪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