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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1648-1652号

2020-10-13 17:57:51

 

 
云南省中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中狱字第438号  
罪犯苗汝元,男,194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华宁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1月13日作出(2011)玉中刑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苗汝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54241.00元。宣判后,被告人苗汝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苗汝元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54241.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2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4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98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3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275.00元,账户余额19056.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苗汝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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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安监狱
                                  2020年08月21日


云南省中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中狱字第437号  
罪犯李国财,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20日作出(2011)昆刑一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0125.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17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695-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6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7月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189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8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91.14元,账户余额341.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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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安监狱
                                  2020年08月21日


 
云南省中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中狱字第439号  
罪犯张家生,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通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08日作出(2013)玉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家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04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23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0.70元,账户余额717.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家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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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安监狱
                                  2020年08月21日


 
云南省中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中狱字第440号  
罪犯赵拾荣,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9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拾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赵拾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2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0.30元,账户余额1297.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拾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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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安监狱
                                  2020年08月21日


 
云南省中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中狱字第441号  
罪犯赵德俊,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1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2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德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扣除已支付人民币39680.8元,余额10319.2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3日作出(2016)云刑终6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10月26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2.69元,账户余额733.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德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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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安监狱
                                  2020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