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院公告

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1644-1647号

2020-10-09 16:54:14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昆狱减字第509号  
罪犯王登绍,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4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登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登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30日作出(2017)云刑终3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9月14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登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0年08月21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昆狱减字第508号  
罪犯王登欢,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4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登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登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30日作出(2017)云刑终3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9月14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登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0年08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43号  
罪犯杨双桥,男,1975年1月1日出生,苗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4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双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7.60元,账户余额592.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双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8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13号  
罪犯田龙章,男,1953年3月13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7日作出(2016)云26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龙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6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8.28元,账户余额707.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龙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